庶帝_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面效应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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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面效应 (第2/2页)

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地方赋役制度改革,其基本精神在于赋役合并,摊入地亩和统一征银,以简化赋役征解程序,均平赋役负担为主要目的,而并非赋役量的减轻。

    在其施行过程中,客观上却加剧了逋赋。具体看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在一条鞭法之下的赋役合并,使各种杂派、役银摊入田亩,同正税混同征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正赋”的解纳。

    这在赋役改革施行最早且比较彻底的江南地区,最为明显。

    隆庆元年,应天巡抚林润条陈“复粮额”事,内称:“苏州等府及广德等州,历年加派数多,乞要以后遵照嘉靖初年旧额征派”。

    户部尚书马森覆奏曰:“本部卷查坐派各省税粮,自国初至今,有一定之额,俱以夏税、秋粮、马草为正赋,其余各项杂派银力等役,另立款项,或照地科,或计丁派,或编入均徭,或取足里甲,与夏秋粮草正额无干。惟是苏松等府,不分正赋、杂派,皆混入粮内征收,名曰‘平米’。杂派多则正赋反累,而不知者,以加派归咎户部,不亦冤乎?”

    可见,江南苏松地区赋役改革的一个方向,是将正赋、杂派均摊入粮内征收,结果却造成了“杂派多则正赋反累”的情况。

    六年以后,明廷在神宗“登基诏”中,也特别申明:“各处审编差役,原有正数,节年有司指称别项名色,纷纷加派及一应无名供应之类。科需既繁,赋税无出。闾阎萧索,实为隐忧。诏书到日,各有司官即照旧额,速行改正,此外不得擅科一钱,擅增一役。抚按官务要严查参治,坐赃罢黜”。

    可知,当时各地因摊派、增役而影响正赋缴纳,进而加剧逋赋的情况相当普遍,已经引起朝廷警惕。

    万历初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推行一条鞭法,此举虽是适应时代潮流的政策,但其负面影响,自始即有所体现。

    万历七年八月,户部在题覆给事中郝维乔等疏中即有透露:“国家赋税差役,原有定额,抚按官严稽于上,府州县遵行于下,事事不逾旧制,则平时无愁叹之民,遇灾有赈贷之备,何至偶值灾伤,即请蠲正赋?

    但迩来条鞭新立,规额未定,法令朝三暮四,征派阳减阴增,无名供应之费,不时科敛之需,百姓茹苦万状,一遇灾伤,恐变生不测。

    即陈乞蠲免,而各项冗费冗役,分外折干,及门摊、纳办、支应、常例等银,有司仍一概追征,不少减免,此科臣所谓‘两税输官者少,杂派输官者多’也。

    请命下咨行各省直抚按官,行府州县,每年春秋税额照常征派外,将均徭、里甲,及各衙门公费、公差,一应钱粮,但系小民出办者,通行查议,某项应减,某项应革,某项仍旧,分类开造,呈报酌议,务求省约,可行可久。

    而又在抚按力行查访,各有司有清约撙节,实心为民者,亟行奖励,否即参究。”(《明神宗实录》卷2、90)

    这里户部除了承认一条鞭法推行过程中存在种种弊端外,更明确地指出了地方政府对于“两税”正赋的关注明显不如地方“杂派”征收的积极性高。

    因为正赋大部分要起运别处,存留部分本就不足地方之用,一遇灾荒还要遭蠲免,对于地方财政来说,难以依靠。

    而一条鞭法使原来编排地方的徭役、杂派均以货币形式征收,可供地方政府支配,其可靠程度要远高于正赋收入。

    因此,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博弈过程中,就出现了“两税输官者少,杂派输官者多”的情况。

    换句话说,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为地方政府扩大财政自主权创造了条件,反过来也削弱了其对于国家正赋催征解纳的动力。

    其次,一条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赋役统一征银上纳。其导致逋赋加剧的原因,除了上文提到的物价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火耗”。

    据孟森先生解释,“火耗者,本色折银,畸零散碎,经火熔销成锭,不无折耗,稍取于正额之外,以补折耗之数,重者每两数钱,轻者钱余”。

    从本质上来说,火耗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顾炎武认为,“火耗”之说虽不知起于何时,但必然始于“征银之代”。(顾炎武《钱粮论》)

    “火耗”一词最早出现于元代。据《元史》载:“诸产金之地,有司岁征金课,正官监视人户,自执权衡,两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秤金数,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元史》卷104)

    明初为推行钞法,一度禁止民间用银。直到正统元年开银禁,赋役征银程度逐渐提高,火耗问题才浮出水面。

    弘治十八年十一月,总督南京粮储右副都御史叶贽言:“湖广地方灾伤,京粮未完,先帝(时孝宗崩,武宗在位)下所司议处,石折银六钱,所以宽民之力也。今南京户部复令加纳火耗,重困贫民”。

    户部覆议:“旧例,京库之银,石折二钱五分,以其颇轻,故有火耗之加。其以灾伤折银者,止收正数,不得妄加”。(《明武宗实录》卷7)

    从中可知,正统以后,明朝逐渐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旧例),即石折二钱五分的折粮银(金花银)允许加征火耗,而灾折之银,则只取正数。

    据黄阿明考证,明代官方规定地方政府将征收到的税银煎成银锭解纳中央府库,始于嘉靖八年的户部奏准。(《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而从《明实录》中的记载可知,“火耗”一词,正是在嘉靖朝才开始大规模出现的。

    这也跟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进程基本一致。

    赋役征银后,由于熔铸银锭并解送中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损失,因此火耗的加征存在其合理性。

    问题在于,地方政府以此名义额外所征之银,往往大于真正所需之“耗”,这多出部分,称“羡余”,可以用来弥补地方经费之不足或侵吞肥己。

    当初,周忱在江南通过“牵耗法”和“济农仓”,给地方政府创造了大量实物“羡余”,结果被攻击为“不遵成规,妄意更变,专擅征科,掊多益寡”,“通同官吏,妄费钱粮”。最终,周忱因此罢官,而地方政府征收“羡余”也被冠以违法而严令禁止。

    不过,到了白银时代,地方政府通过“火耗”获取“羡余”的机会和空间更大,治理起来也更为困难。

    嘉靖二十八年,户科都给事中罗崇奎指出,由于各省钱粮都掌握在左布政使手中,容易产生滋生贪腐问题,其下手之处,正在耗羡——“支调烦则有增减羡余之积,事权一则有欺隐自便之私”,因此提议巡按加强对各省钱粮的盘查。

    左都御史屠侨等覆议时也指出:“自今布政司钱粮出纳,不得以火耗公用为名,额外多取”。(《明世宗实录》卷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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