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三十八章 大宪 (第4/4页)
,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二,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对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民权的人,除非其仍在世,不得褫夺其继承财产的权利,亦不得没收其财产……” 司法独立的精神在这一条里闪烁着不太耀眼却绝对明亮的光芒,对于一个经历了两千年中央集权体制的帝国来说,是否能真正实现,则不是当事人能完全意料得到的。 文易和马丰、韩浪合写了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六条,帝国行省。第一款,各省政府机关为帝国政府派出机构,对帝国政府负责。国会为各省议会的代议机构,省议会有权选举和罢免国会议员。各省法院为帝国最高法院辖下机构,帝国最高法院为各省法院之上诉法院……” “第二款,一,新省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帝国;未经有关省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不得在任何其他省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省;也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合并或将几个省的一部分合并组成新省。二,对于加入帝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国会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第三款,一,帝国保证各省免遭入侵;并应省议会或省行政长官(在省议会不能召集时)之请求平定内乱。二,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各省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四款,一,任何一省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宣布独立,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铸造发行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二,任何一省,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省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省对进出口货物所征全部关税和进口税的纯收益均应充作帝国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监督。三,任何一省,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不得与他省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亦不得交战……” “第五款。已有的直隶、黑龙江、吉林、盛京、山东、山西、陕西、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台湾、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青海、甘肃、宁夏、新疆二十四省为首批行省。西藏和蒙古地位按《帝国特别行政区暂定基本法》的规定,不在本条之内……” “第七条,帝国藩属。第一款,帝国藩属国家的身份根据帝国以明文条约认定。藩属条约中任何有效期之条款均为无效。” “第二款,藩属国家法律不得和帝国宪法第一条相抵触。” “第三款,藩属国家的国家元首就职前,应向帝国皇帝取得就职允许的书面证明。” “第四款,藩属国家对其他国家和帝国实行相同的关税。帝国和藩属国家之间、藩属国家相互之间均不得征收关税……” “第五款,帝国和藩属国家之间,藩属国家相互之间的合法人口迁移或出入境,帝国和藩属国家均不得加以禁止。藩属国家人民前往帝国定居满五年、帝国人民前往藩属国家定居满五年以及藩属国家之间人口迁移定居满五年者,在该国境内视同在该国出生并从未离开该国之人民,唯与帝国宪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相抵触的情况除外……” “第六款,帝国保证各藩属国免遭入侵;并应该国元首之请求平定内乱。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帝国士兵不得在各藩属国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七款,一,任何藩属国家都不得:同帝国之外的国家(含其他藩属国家)缔结任何军事条约或关税减让协定,宣布脱离藩属地位,宣布与其他国家结合为新的国家或邦联;铸造发行帝国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二,任何藩属国家,未经帝国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国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三,任何藩属国家,未经帝国国会同意,不得在和平时期扩充军队人数,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亦不得交战……” 在这宪法草案的最后,文易和牛金合写了第八条:“第八条,修正和解释。第一款,国会在两院各有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又如有各省三分之二省议会提出请求,亦应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省四分之三省议会或四分之三省制宪会议的批准、皇帝的签署和总理大臣的副署,即实际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具体采用这两种批准方式中的哪一种,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 “第二款,任何一省,未经其同意,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其权不得被剥夺。” “第三款,本宪法正式通过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帝国仍然有效。” “第四款,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帝国法律,以及根据帝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第五款,帝国皇帝、帝国参议员和众议员、各省省议会议员、帝国总理、帝国和各省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以及藩属国家当局,均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第六款,关于本宪法的最高解释权,在帝国参议院。” 署名:承恩侯爵文易,子爵牛金,子爵韩浪,子爵田正宏,男爵张志高,男爵陈宝缄,财政大臣次官莫宁,科技大臣次官马丰,资政院议员谭嗣同。 “基本上,就这样了。”文易轻轻呼了口气,吞下一整杯茶。 三个月后,资政院宪法委员会以中民党的宪法草案为底本,完成了帝国宪法的制订,并提交资政院表决,以一百七十四票赞成,十七票反对,九票弃权,超过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的结果得以通过。之后,资政院将宪法文本提交皇帝审阅。光绪二十一年,西元1895年8月,御赐帝国宪法正式颁布,史称“1895年宪法”。 在空气几乎被阳光点燃的八月里,除了帝国宪法颁布这样的国体大事外,很难再有什么消息能让苍蝇般的在京各国记者感到异常兴奋的了,包括俄罗斯帝国从日本北海道撤兵的通告。 作者的话:衷心感谢现正在北美求学的happydai兄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并撰写了帝国宪法草案文本的初稿。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