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 事有蹊跷 (第2/2页)
少,正如内特所说,主要还是需要看法官的态度,是否允许没有通知双方的情况下陈列全新证据,打乱庭审流程;大部分情况下,法官是不允许的。 柯克,“所以,你们递交申请了吗?” 内特点点头,“检察官希望递交这份证据,直接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这样,我们就没有必要继续庭审,后续流程都可以简化,我们和辩方律师达成量刑协议,不需要陪审团,直接交给法官审核判决即可。” 美国,是海洋法系。 也就是说,除非某一个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者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该项目的判定而评定孰是孰非。 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用通俗一点的话语来说就是“案例法(case-law)”。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是非对错,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但只要不符合陪审团是非判别的观念就是违法。
简单来说,只有很少一部分案子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判决,在大部分时候都是通过陪审团完成判决。 而法官则扮演维持秩序、引导程序、最后拍板的角色。 从判决程序来说,第一步,由陪审团判定是否有罪;第二步,则是量刑,在这方面,不同州有不同法律: 有些州由陪审团建议量刑、法官确认量刑,比如亚利桑那、印第安纳、肯塔基、西弗尼吉亚等等;有些州由陪审团建议并且确定量刑,比如阿肯色、密苏里、奥克拉荷马、得克萨斯、弗吉尼亚等等。 另外,大部分州则是由检察官建议量刑、法官确认量刑。纽约,就在此行列。 在眼前这个案件里,一旦监控录像公布,费舍尔几乎就没有翻身的可能,并且因为拒不悔改拒不认错而罪大恶极,陪审团判定有罪也就缺少悬念;同时,因为情节恶劣,检察官也可能建议最高量刑。 但是! 如果费舍尔认罪,检方不需要提交监控录像证据,也不需要后续庭审,跳过一系列繁琐复杂的流程,直接用检方建议量刑,法官进行最后判决,事情就简单多了;而且,检方也会因为费舍尔的良好态度而降低量刑。 整个事情,非常清晰,也非常简单。 然而。 恰恰是因为简单的事情,却没有能够顺利进行,于是,事情瞬间就复杂化了起来。 “费舍尔拒绝认罪?”柯克抓住了重点,刚刚内特已经说过了。 “费舍尔拒绝认罪。”内特点头给予肯定—— 百思不得其解。 如果说监控录像出来以前,费舍尔确实因为酒醉失去记忆而拒绝认罪,情有可原;但亲眼确认监控录像以后,费舍尔依旧那么笃定自己没有犯罪,事情就变得蹊跷了。 谁给她的勇气,在酒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依旧推翻所有证据坚定不移地相信自己不会犯罪? 这是什么鞋教洗脑吗? “也许……她就是抓住一个信念拒绝认错,拒绝相信现实,仅此而已?” 内特,想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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