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的新月_第五十四章 土地制度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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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章 土地制度 (第2/2页)

们的随员一起,在行省总督的指挥下参加军事战役,这让地方的权力过于扩大。

    作为蒂马尔和扎米特的持有者的官员或承包者,他们通常对一个村子及其耕地和农场拥有行政和征税的权力。

    但他们的行政和安保权力中并不包括司法权,后者掌握在由乌理玛委任的卡迪(法官)手中。

    16世纪,蒂马尔和扎米特的持有者养着大量的地方骑兵部队,即著名的西帕希骑兵。

    这些部队会被以等级严密的方式动员起来参加季节性的军事战役。

    然而在整个17世纪,这些部队在战斗中被边缘化,原因在于军事技术的变革。

    这种变革有利于配备火枪的步兵,而非用剑的弓骑兵。

    到了18世纪,蒂马尔和扎米特的持有者并未消失,而是成为在外土地持有者或援军的首领,在战时为帝国军队提供后勤服务。

    他们经常将其单元的税收和管辖权外包给中间人。

    帝国的总督们级别不同,任期很短,经常带着家人和武装随员从一个省到另一个省。

    他们的税收通常由其代理人从他们的俸田,即所谓的哈斯中征收,这些农村或城市单元分散于他们管理的行省。

    由中央委任的总督们是奥斯曼帝国行政一体化的主要支柱之一,而由中央委任的卡迪则是司法的代表。

    在战争期间,武装起来的农民和城市居民团体被称为塞克班,由当地的军事首领指挥,并争取被纳入总督的随员中。

    虽然地方上塞克班与土匪的界限通常不是很清晰,但对于许多希望在军队出人地的年轻人来说,塞克班成了他们的职业。

    在18世纪,外省强人会纠集他们周围的塞克班竞逐帝国职位,首先是副总督,然后逐渐到总督。

    这也是奥斯曼帝国一大特色,地方对抗中央。

    除了这些由外省军事精英持有的封地外。

    奥斯曼帝国的皇室成员和中央精英只凭借其地位或出身,便可以挂名持有收入单元,无需提供任何服务。

    这些帝国的显要通过代理人和当地的承包人来管理他们名下的单元和社群。

    所以塞利姆设想的改革其实还要废掉他自己的“皇庄”。

    与蒂马尔与扎米特相似,帝国瓦合甫所拥有的农业单元遍布帝国。瓦合甫的管理机构通常通过当地的承包人和转包人来经营这些单元和征税。

    此外,在各个区域,一些单元被界定为独立的城市或乡村税收区,包括矿山、作坊和海关。

    国家或者将这些区的短期征税权外包给承包人,或者通过领薪的监督员直接管理。

    承包人在这些企业中收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总数向国家或原初的持有人汇款,剩下的便是利润。

    与其他早期现代政体一样,奥斯曼帝国中央政府的岁入有限。

    以国家名义征收的盈余,大多数不是花在地方的军事或行政需求上,就是被官员作为他们的军事﹣行政职责的薪酬和承包人作为他们的利润拿走。

    这也是为什么奥斯曼帝国日益衰落的原因之一。

    明明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将土地收归国有,却拿不出一个有效的行政机构,奥斯曼帝国不死,谁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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