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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张万祺侃侃言国政 (第2/3页)
京城礼部举行,又称“礼闱”或“春闱”。参加会试者是举人,考中者称“贡士”,第一名称“会元”。会试考完后的第二个月(约4月前后),举行殿试,殿试是皇帝在太和殿亲自主持的考试,考策问,考中者为钦定“进士”,可以直接授官。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殿试分三甲录取,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第一甲录取三名,第一名“状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儒林院编修。第二甲第一名称“传胪”。其余诸进士再参加朝考,考论诏、奏议、诗赋,选擅长文学书法的为庶吉士,余者分别授予主事(各部职员)、知县等职。庶吉士在翰林院内特设的教习馆(亦名庶常馆)肄业三年期满举行“散馆”考试,成绩优良者分别授翰林院编修、翰林院检讨。余者分发各部任主事,或分发到各省任知县。 鉴于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连中三元,是科举场中的佳话。有明一代,连中三元者仅洪武年间的许观和正统年间的商辂二人而已。 而科举考试的基本内容是考八股文。八股文题目出自四书五经,略仿宋代的经义,但是措辞要用古人口气,所谓代圣贤立言。八股文一般分为六段,以首句破题,两句承题,然后阐述为文要诣,称起源,这一部分不要求排偶。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段落,每个段落各有两段。每个段落都要求有排比句(排偶),字数有一定的限制。八股文篇末结语称复收大结,这一部分不要求排偶。有排比的段落,叫四比,后来又叫八股。八股文因此又称为八比文、时文、时艺、制艺。 言说及此,张万祺道:上述一段话冗长,诸位可能听得不耐烦,但却为科举制的大略。自古以来,非议此制者颇多。然云此制不好,则唐宋八大家、二程、朱熹、明代大儒王阳明均出身于科举制。要说此制好,前朝浙江长兴县丞吴承恩(约1500—1583年)一生科举未中,却写有小说《西游记》传世。而以张某所见,科举之行,实利大于弊。其好处有四: 其一,考试内容以儒家《四书》、《五经》为题,实置考生的道德取向为第一,体现了儒家“以德治国”的思想。即为官者须重官德,无德者不得为官。“德”即儒家所倡“忠、孝、节、义”等中华传统道德。而此以人伦本义为基础的考试,实与我五伦邦旨大合。 其二,考试形式的平民化,排斥门第对官吏进入仕途的影响,不承认士人门第出身与宦途的关系。此法子实承认华夏国民不论出身贵贱,其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因此,通过平等考试选拔官吏的方式,有助于国家的统一与上下齐心对待外敌。 其三,选官标准的开放性,即通过科举考试的形式,排斥种族及国籍因素对官吏进入仕途的影响。如古来中华多有蛮夷族及周边属国士人,经科举在华为官的事例。明代清官海瑞为回人,李白的挚友晁衡(阿培仲麻侣)为日本人,而古代来自朝鲜、安南、日本、西亚等国士人来华参加科举为官者并非孤例。选官标准的开放性当有助于扩大邦基。 其四,官有定员的量出为入制度,有助削减冗员。这是科举考试制度的精髓所在,即在科举制度下,依附于中央集权国家政体的各级行政官员(共9品18级),始自县令,在选拔制度上均有定额,科举考试仅是根据国家官吏的总体缺额,每年或每隔三年来确定一次应需候补的官员人数总额,缺多少人,补多少人。在这一体制下,国家官吏绝对人数是高度精简的,绝无冗官现象,或者说既便出现这一问题,也可以通过来年重新确定科举入选名额的方式,来轻易解决这一问题。如北宋时期一度出现“冗官”现象,名臣范中淹、欧阳修、富弼通过搞“庆历新政”,限制科举入选人数,地方缺员不补。结果未出几年,便成功地解决了“冗官”问题。 张万祺言说及此,话锋一转说道:上述为科举制成功之处,此外尚有不成功之处,即明初始立、为今朝所传承的八股取仕制度,由于乡试、会试头场均考八股文,能否考中,均取决于所写八股文的优劣。因此一般读书人为中举当官,常把毕生精力都用于学写八股文上。八股文又只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代圣贤立言。这就极大地束缚了读书人的思想。此外这一文体又极难掌握,只有极为聪明之人,才能写得好八股文,而写得好八股文的人,并不能保证是忠诚正直人士,如明相严嵩,虽写得好八股文,却实为大jianian大恶之人。因此近人顾炎武说:“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而二十一史废。”又谓:“愚以为八股之害,甚于焚书。”顾炎武话中之义是天下学问甚多,并非仅八股一门,八股兴而天下其他学问亡。以实例为比,火药原中国发明,传入西方,以之制炮,反制中华。如永历元年(顺治四年,1647年)十二月,清军攻桂林,永帝帝派西方来华传教士赴澳门向葡人借兵,葡人派将费雷拉将兵三百名并携大炮数门前来助战,一时大败清军万人,取得桂林大捷。为了感谢葡人助战,永历帝后宫皆加入了天主教。再如,科举重经义而歧视机械、算学,一概斥之为“奇技yin巧”,以致于明代数学家已看不懂宋人的数学著作。时至清初,因儒生廷臣算不准历法,康熙帝只能请传教士汤若望掌钦天监,负责编修历法,令传教士南怀仁、白晋为清造火炮。而为我邦兴隆计,可取科举制精华取士,但考试内容,须容得经学,亦当容得机械、算学,即来华传教士所称“自然科学”者。至于八股文切不可再写,但考策论即可。 张万祺言说及此,众人皆称精辟。独黄义明不解,发问道:如先生所言,在五伦邦仿行科举制,固可解决文吏来源问题,但其为官后贪赃法,又何以除去?张万祺道:元师有所不知,历朝官员任用,有科举取仕法,亦有官员任用之监察法。如果说科举考试制度解决了文官体制下官员的“入口”问题,那么官员任用中的监察制度,则解决了官员的“出口”问题,因此,古代官员任用中的监察机制,是科举考试制度的相辅相成部分,它与科举考试制度共同构筑了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的基础。其与科举制的区别仅在于:责任的承担者不同,即科举考试的责任承担者为国家礼部,而官员任用监察制度的责任承担者为国家吏部。 中国古代官吏监察制度草创于秦汉,完成于清初,总括为“四格”与“八法”制度。“四格”指:考察国家官吏时,“填注考语,用才(政绩)、守(cao守)、政(工作态度)、年(年龄)四格。才则或长、或平、或短。守则或廉、或平、或贪。政则或勤、或平、或怠。年则或青、或中、或老。”“八法”指:“指(惩处)添其八法处分。贪、酷,革职提问。罢软、不谨,革职。年老、有疾,休致(退休)。才力不及、浮躁者,降调。”大致清初所实施的“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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