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章 案子看似简单,实则复杂 (第3/4页)
r> 至于严佳玉、柳蝶两人向未成年求助…… 固然不妥。 但却没有违反法律。 而她们推断的那句“水不深”,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男孩的下水,大概率不构成犯罪。 因为在法律上,存在一种危险自陷行为。 比如说火灾、水灾、泥石流等灾害,正常人都知道有危险。 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不管别人说的天花乱坠,危险都固定存在。 所以…… 即便严佳玉两人说了“水不深”,但在刑事上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 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却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按照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若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 这个案件里,严佳玉、柳蝶两人要根据她们的过错程度,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 溺亡案里,并不存在侵权人。 但存在受益人。 严佳玉和柳蝶两人,都属于受益人。 “什么?我们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严佳玉和柳蝶听到这件事之后,都有些不情愿。 一条人命! 她们就是两个打工族,怎么可能赔的起? “具体的事情,你们和男孩的家属进行协商吧。” 沈岛点了点头,沉声道。 经过调查。 这起案子虽然虽然有人溺亡,但却不属于刑事案件。 双方最好是私下进行调解。 “另外,你们事发之后一走了之,男孩的家属非常气愤,你们还是尽快去道个歉。” 略微思索后。 沈岛又劝说了一句。 两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法律只是对道德的最低限制。 很多不道德的行为,不会违法,更不会犯罪。 男孩热心帮忙,见义勇为,却搭上了自己一条性命…… 在这种情况下,一走了之实在是让人寒心。 …… 次日。 养老院里。 经历了昨日的事件后。 院里的讨论话题,不再是起诉食堂大妈,而是男孩溺亡案。 “才十六七岁,就这么没了,花一样的年纪啊。” “白发人送黑发人,男孩的父母,估计要伤心死了。” “水火之类的东西,最好离远一点,千万别碰。” “小秦小秦,你来说说,那两个女的会不会进去啊?” “……” 张清源等人长吁短叹,心情沉郁。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 他们比普通人的情绪更加敏感。 对生离死别的感受…… 也更深刻。 最后。 一行人都凑到了秦牧面前,想要知道那两个遛狗不牵绳女子可能的下场。 秦牧却摇了摇头:“现在事实真相都不知道,无法判断。” 这个案子涉及了许多主观认定的知识。 看似简单,实则复杂。 “那两个小姑娘如果故意说是救人,欺骗男孩下水呢?” 张清源忍不住问道。 秦牧皱了皱眉:“如果查明两人故意欺骗男孩,谎称落水的是她meimei或者他人,使得男孩产生了错误认知,下水救人,从而溺亡……” “在法律上,两人的行为和男孩溺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之前他和梁成斌见义勇为的案子里…… 也曾有过因果关系的认定。
那次他们追逐抢劫犯,导致抢劫犯横穿人行横道。 但那属于抢劫犯的危险自招行为。 他们是在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追逐,并没有强行驱赶。 但这个案子里…… 两名女子则是向人求助,属于主动请求救援。 若是再隐瞒了信息,让人产生了错误认知,使人下水,则是明确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完全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那……那如果这两个小姑娘说的是救狗,但男孩以为是救人,这样又怎么算?” 李卫国又跟着问道。 秦牧想了想。 接着说道:“这样的话,那就存在着非故意误导。” “这两个女子求助的时候,未说明缘由,使男孩误以为是救人,同样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这个因果关系属于非故意,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法律上。 并没有过失杀人罪的概念,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作为求助者。 有义务向救援者说明所有情况,讲清楚事件的危险性。 若因为没表明清楚情况,产生了误导,同样构成了过失犯罪。 因为她们的过失…… 使得男孩下水试图救人。 “那……那如果都清楚是救狗呢?” 宋天成咽了咽口水,也跟着问道。 作为目击者。 他当时离的比较远,只看到了大概经过。 秦牧接着说道:“如果双方都明知是救狗,从而导致溺亡,在刑事上则不用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 不存在错误认知。 也不存在过失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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