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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章 拒绝赡养,要不送四个儿子进去坐个牢? (第4/4页)
> “坐牢?” 而冯翠花闻言,却是吓了一跳。 张清源则是露出了喜色:“真能坐牢?那敢情好。” 两人的反应各不相同。 冯翠花是有些忐忑,被秦牧的语出惊人吓了一跳。 而张清源则是期待不已。 甚至追问道:“这种不赡养的行为,难道也构成犯罪?” 他看过许多庭审。 知道只有犯罪了,才会坐牢。 一般的违法行为,其实没有太严重的处罚。 比如说闯红灯,违法了交通法,最多是扣分罚款。 而没有赡养…… 在他眼里,最多是违法而已。 “当然构成犯罪。” 秦牧冷哼了一声,郑重说道:“他们四个人,拒绝赡养、照料老人,行为极为恶劣,已经触犯了遗弃罪。” 话音刚落。 张清源却是满脸疑惑,忍不住问道:“遗弃罪?遗弃指难道不是遗弃婴儿吗?” 他的认知里。 遗弃罪,指的都是那些父母,遗弃刚出生的婴儿,将他们扔在路边的行为。 这种才构成遗弃罪。 至于不赡养老人…… 跟遗弃罪似乎完全搭不上边。 “当然不是。” 秦牧摇了摇头,解释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触发对象…… 主要是三类人,分别是年老者,年幼者,以及患病者。 约束的对象,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负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旦拒绝扶养,都可能构成这条罪名。 在构成要件上。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要具有扶养或者赡养义务。 若没有扶养或者赡养义务,则不构成此罪。 即弟弟对哥哥,没有赡养义务。 但子女对于年迈的父母,却是具有赡养义务的。 第二,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而从冯翠花的描述里。 她的四个儿子,家庭环境都不错。 老大在晋城都有两套房子了。 老四也在晋城买房了。 完全可以承担赡养义务,不会造成自身的经济困难。 第三点,行为人的行为,需要达到情节极为恶劣,才构成遗弃罪。 一般的拒绝赡养…… 并不会构成遗弃罪。 但…… 冯翠花的遭遇,四个儿子都嫌弃她是累赘。 已经四年了,没有对她进行生活上、经济上的赡养和帮助。 如今。 她没钱交养老费了,同样是纷纷推诿,拒绝赡养责任。 四个儿子,没一个在尽扶养的义务。 只要再搜集一些证据…… 情节严重是有可能达到的。 而在量刑上。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个的上限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 “判五年?” 冯翠花听后,突然纠结了起来。 起诉四个儿子。 她还能下定决心。 可是把四个儿子都送进去…… 她实在是无法这么狠心。 不管他们怎么对待自己,都是她身上掉下来的rou,辛辛苦苦养大的。 “才五年?” 可张清源却是挑眉瞪眼,眼界颇高。 看惯了那些十几年,二十年的有期徒刑,他对五年这种刑期,已经看不上眼了。 只觉得这种刑期…… 判了跟没判一样。 “这个罪本是公诉案件,但一般来说,都会转变成自诉案件。” 秦牧看着犹豫的冯翠花,接着解释道:“而自诉案件,只要在判决宣布之前,都可以撤销起诉。” “我的建议是……你可以试试给他们四个人一个教训,至少为自己讨个公道。” 冯翠花的性格,他大概了解了。 比较软。 强硬不起来。 也正因如此,她的几个儿子,才会变成这样。 而遗弃罪,在刑法上规定为公诉。 通常是由公诉机关代为起诉。 但许多时候…… 公诉机关不会参与这类诉讼,现实中都是自己搜集证据,自己提起诉讼。 而按照刑事诉讼法。 所有自诉案件,都可以在判决宣布之前,撤销诉讼。 “此外,就算是判刑了,这类犯罪也不会判处实刑,而是缓刑。” 看着还是有些犹豫的冯翠花,秦牧耐心说道:“缓刑不用坐牢,但同样会很难受。” 紧接着。 他将缓刑的一些情况,以及改造条例说了一遍。 对行为人而言…… 有时候缓刑,其实更为痛苦。 因为周边的人,都会知道他是因为什么而缓刑,且每周要向社区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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