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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六章 亲自上阵的被告们 (第1/2页)
在秦牧赶到之前。 李卫国试图用道理说服他们,让他们把鱼给还回去。 他们当然拒绝了。 也因此引来了许多路人的围观,不少路人还拍摄了当时的视频。开庭之前。 他们特地找到了那些围观群众,要到了这些视频。 就是为了证明...... 李卫国是为了去放生,而不是在放生点换水的。 只要能证明这一点...... 这些鱼就属于无主之物,他们就不需要为此承担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原告方,视频里的话,你曾经说过吗? 周全民看完了视频,审视的目光落在了李卫国身上。 这份证据...... 可谓是峰回路转,可以侧面证明李卫国的行为是为了放生。 案件的性质...... 也将发生改变。 我......我我·......这些话是我说的。 李卫国不敢当庭撒谎,有些结巴的说道:但当时我只是为了让他们还鱼,才这么说的...... 其实。 对方的反应,小秦早就料到了。 在放生这个动机上...... 瞒是肯定瞒不住的。 他需要做的,只需要将他当时的行为定性为换水。 只要他死咬住这一点...... 后续的事情,就不用他管了。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在李卫国回答完周全民的问题后,秦牧立即站了出来:按照《民法》和《物权法》,遗失物和遗弃物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别。 遗失物,指的是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只能是动产,其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而遗弃物指的是人为遗弃的,主动放弃了所有权的物,其属于无主物,任何人都可以采取先占先得的获取方法。 但《民法》中特别规定了一点,当一物难以判明为无主物或遗失物、埋藏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应推定为遗失物和埋藏物,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齐亮磊等人找出的证据...... 秦牧丝毫没有慌乱,继续引经据典。 搬出了民法典中的法条,佐证己方主张:此事的核心在于鱼是否是遗弃物,判定逻辑过于模糊,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遗失物来处理。 他话刚说完。 被告席上的齐亮磊七人...... 下意识的眨了眨眼睛。 对于秦牧的表述,他们没怎么听懂。 但...... 他们却察言观色,看到了苗航的脸色变得有些难看。苗.....苗律师,拿出这个证据都没用吗? 齐亮磊咽了咽口水,小声问了句。苗航叹了口气。 摇了摇头。 这个证据居...... 若是对一般律师,肯定是有用的,说不定能造成一定的麻烦。可对秦牧来说...... 根本不顶用。 秦牧三下五除二,便将他们列举出的放生证据给化解了。 的确。 如果在遗弃物和遗失物之间存在过大的争议,《民法》上特别规定了应当向遗失物倾斜。 即...... 将该物判定为遗失物,而非遗弃物! 没想到......秦牧不仅 擅长刑法,对民法也这么熟悉。 他无奈摇了摇头。 在举证和质证环节,基本不用抱什么希望了。 齐亮磊七人给出的证据...... 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 第一轮就......这么结束了? 齐亮磊和张春花对视了一眼,都有些不甘。 庭审的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 直接影响到了最终的判决。 这才第一回合...... 双方交锋没几轮,他们貌似就全面败下阵来了。 最离谱的是...... 他们都不知道自己是咋输的。 咚- 与此同时。 周全民见双方都没有了新的证据列举,宣布庭审直接进入下一个环节。 质证环节到此结束。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需围绕各自主张进行阐述。 话音未落。 旁听席上的吃瓜群众们,都发出了哗然之声。 好家伙?这才十分钟不到啊,质证环节就结束了? 刚才秦牧说的你们听懂了没?好像是说遗弃物和遗失物已经不重要了,法律判定它为遗失物? 我总感觉哪里不对劲,放生的鱼归属权到底属于谁? 我记得以前看到过一个离谱的案例,某人将一个手表当做垃圾扔入了垃圾桶,被流浪汉捡到了,结果反过来却状告这个流浪汉盗窃,最后法院判定这个表给捡垃圾的流浪汉。 ...... 不止是齐亮磊。 旁听席上的吃瓜群众们也没太看懂刚才秦牧阐述的《民法》和《物权法》中的法条。在他们的认知里。 扔了的东西...... 就属于抛弃物,其所有权早就不属于原主所有。 怎么...... 到秦牧这里,放生的鱼的归属权却又反过来了? ...... 同一时间。 养老院。 没去法院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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