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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章mdash;mdash;飘扬的三色旗(2) (第1/2页)
路易十六终于发现自己不是过去的法国国王了,他确实老实了一段时间。 那么,攻陷巴士底狱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也成为后来长久纪念、一直到今天的法国国庆日。 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在1789年8月26日,一份响彻万古的宣言横空出世,它是法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保障人权的序言,它就是《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第一条:人类生来即属自由,在权利上平等(也就是人生而平等)。 第三条:一切主权的根源基本上在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不得行使非明确地来自于国民的权力(即主权在民)。 第四条:自由在于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其唯一的界限即是保障社会其他份子享有这些相同的权利。这些界限只能由法律给予确定。自由的唯一界限是不得伤害其他人的自由,咱们中国人喊了几百年的“自由!自由!自由!”,我们争取了一百多年的自由、民主、博爱的权利,可是今天十三亿中国人,有几个人真正懂得自由的限度是什么?希望排队的时候不要随便的插队;开车路过人行横道的时候停下来,礼让行人;因为那个时候,权利是属于他们的。不要随意地违反交通规则,不要买东西插队,因为你在行驶你的自由的时候,践踏了他人的自由权利,你就是专制独裁的暴君,早晚有一天,你得还回来,天道好还。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个皆可抛。匈牙利著名诗人裴多菲的名作《自由与爱情》到今天依然被世界各国人民所传颂。 第六条: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达。所有的公民皆有权个别地或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协助法律的构成。法律或是保护,或是惩罚,为所有的人应当一律相同。在法律之前皆视为平等的所有公民除了有他们的品行与他们的才能区别之外,皆同样的可以根据他们的能力,获得公共的职衔、地位与职位。也就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都不能少。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也讲究法治,但是至少有一个人是超脱于法律之上的,那就是君王。请大家千万别忘了,在一套法律体系当中,他所面对的只要有任何一个人高于它,其他所有人都可能随时高于它。举个例子,如果法律管不了我,只能管你们,我高于法律,如果我的一个好哥们犯事了,我跟我哥们关系好啊,我就可以命令法官不得惩罚他。怎么办?虽然法是可以管他的,但是我又是可以管法的,我让法不能管他,那法律是不是就不能管他?那我那好哥们是不是就获得了超越法律的特权呢?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任何人不得被控告、逮捕与拘留。人应该有感受到安全的权利。二战中带领美国打赢二战的罗斯福总统曾经说过“四大自由”的问题,这“四大自由”当中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如果你成天害怕被警察逮,成天害怕被军车压,成天害怕被老师骂,成天害怕被挨打,那不是正常的状态。 第七条第九条:一切个人被预设为无罪直到他被宣告有罪为止(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断”,“无罪推断”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也就是说,你不可能先把这人抓起来,锁在暖气片上,让他蹲一宿,然后叼着烟,踩着他肩膀问他:说,你到底干什么了?有的时候我们可能听到过这样的事:一哥们被锁起来蹲了一宿,蹲的感觉腿都不是自己得了,然后被审讯的时候,警察问他:你说,为什么抓你?这要是不知道都不行,你必须交代出警察认为你应该交代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那就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这也是为什么会有这么一句话:三木之下,予取予求。);如果判定应即将他逮捕,一切不是用来保障其人身的严酷手段应当由法律严格地制止。 第十一条:思想与意见的自由传达乃是人类最为珍贵的权利之一,一切公民因此可以自由地说、写与印刷(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新闻自由),但在法律决定的情况之下,则要为此自由的滥用而负责。世界上没有无限的自由,自由是有可能出界的,自由如果出界了,那法律就要管你。举个例子,笔者有言论自由吗?笔者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吗?笔者可不可以早上起来慵懒地拿起电话给北京首都机场打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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