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零后的无限_第三十八章 三年之后 初见小舞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三十八章 三年之后 初见小舞 (第1/2页)

    斗罗大陆,叶恒在这里度过了三年。当初叶恒醒来之后了解到自己的情况,被独孤博收为了孙女婿和孙子……叶恒表示自己竟然被别人当成了孙子,这种事情…看在独孤雁的份上忍了。同时这三年叶恒可是不想当个什么也不懂的小鬼,在装了一年之后独孤博和独孤雁教他说话的时候他就立刻说话了,这让独孤博和独孤雁十分的惊讶。不过叶恒随即编了一套身世,他可是知道,只有吹的越玄乎的事情,别人不知道,才会有一种虽然不明白但是感觉好厉害的样子。所以他就说自己是神界的剑神因为呆在神界无聊到爆,不想活了,所以就自杀然后创造了一个生命,然后把自己的传承什么的都给了自己,然后让自己到这里了什么什么的。独孤博和独孤雁虽然说听的半懂不懂的,但是独孤博怎么说也是个封号斗罗,也是和其他封号斗罗交流过的,也知道对魂师达到一百级之后是不是会成神也是有猜测的,所以果断就信了,毕竟叶恒说的是一套一套的,而且叶恒还把自己的法决说是神的修炼方法随口说了出来,独孤博可是识货的人,听了一琢磨还真是博大精深,果断就信了。同时也确定这个孙子(汗。。)真没收错,而且和自己孙女绝对是天意。而且自己这孙子以后还可以成神,以后绝对是斗罗大陆第一强者。独孤博感觉自己这一生真是没白活,同时也在想神界看来不是什么好地方,没看见这个什么剑神竟然无聊到自杀玩。而独孤雁虽然说六岁了,但是对这些还是不太懂,不过只听懂一点,这个弟弟一定是上天赐给自己的夫君,心里面美滋滋的。

    叶恒就这样过了三年在独孤博的家,同时他表现的天赋十分的强,三岁就开启了自己的武魂,还是双生武魂:魔剑创造写轮眼。而且竟然不需要去猎杀武魂就可以自己凝练出魂环了。当然这是因为小灵告诉叶恒他自己是不用猎杀魂兽的,状态栏上会根据这个世界的等级会有显示,每到10级叶恒就可以像系统申请,自然会凝练一个魂环,当然只有在同等境界里面,小灵给出的资料里面是这样给出来的:炼精化气对应了:魂师,大魂师,魂尊。炼气化神对应了:魂宗,魂王,魂帝。炼神化虚,魂圣,魂斗罗和封号斗罗。三宝合道对应了这个世界的神级。当然是指实力上,这个世界的神除了实力之外还有神位的加成可以发挥出的实力在人仙左右。

    叶恒感觉这样挺好的,同时也看到任务一出来了,任务一十分简单,就是加入诺丁城初级魂师学院,并和唐三见面。叶恒知道自己并没有影响到唐三,而且自己的年纪是独孤博按照自己出现的那一天算作生日来算的,那么就是自己到六岁,唐三就会觉醒武魂,然后去学院了。自己现在在落日森林,看来得想个主意去那里。

    独孤雁现在是六岁了,长得可爱玲珑的,惹人喜爱,不过就是可惜年纪太小,不谙世事,叶恒是什么人,对这种小萝莉那就是手到擒来啊,自从可以说话之后就一直逗独孤雁,一个小女孩就这样被叶恒哄的晕头转向死心塌地的了,同时把叶恒当成自己的夫君来看了。不过六岁了,独孤博也就给独孤雁觉醒了武魂,武魂是碧磷蛇皇,先天魂力是九级。独孤博便把独孤雁送到天斗皇家学院去学习,毕竟独孤博和天斗皇室关系不错,而且那里的条件也是挺好的,一个小孩子一直呆在这里对成长也不好。独孤雁倒是对爷爷和叶恒恋恋不舍的,独孤博把她送去之后离开的时候还对叶恒说一定要来找她,叶恒则是无奈,自己小时候肯定不会在这的啊,不过还是哄着独孤雁,和她约定自己一定会去找她的。然后就和独孤博离开了,在路上叶恒也找了个借口说自己继承剑神神位也是有考试的,第一个考试是要去个什么诺丁城初级魂师学院学习,同时在毕业前找到在学院里面剑神留在那里的剑魂,这样才能补足自己的武魂。

    独孤博听到这个自然是准备带他去那里,至于独孤雁,独孤博觉得自己的孙女还是很懂事的,到时候学院放假了自己先来接她然后找就找叶恒去不就行了。不过现在叶恒才三岁,所以也不急,先收拾收拾,然后慢慢往那里赶就是了,至于那个什么初级学院收不收,独孤博是没想过的,本来自己送叶恒去也就是因为那个神的考试,而且自己可是封号斗罗,叫校长给安排下估计那个校长是巴不得的。所以就带叶恒先回去,收拾了下东西,同时给了叶恒一个魂导器,当然不是给唐三的那个,那个是专门收草药的,而是以前自己偶然得到的,是一个护腕样子的,叶恒也挺满意的,然后就和独孤博一路游山玩水的往诺丁城赶去。

    因为时间不急,所以叶恒感觉这一路就是独孤博带他四处旅游,见识风土人情加上独孤博给自己教导魂师的知识,同时路上也遇到过什么强盗之类的,强点的独孤博就给解决了。实力和叶恒差不多的小强盗,独孤博就当做给叶恒练手让叶恒去解决,叶恒是什么人,虽然说身体小了,可是乾坤御气决可是练着的,而且自己凝练完第一个魂环之后魔剑创造可是可以用了的,特性就是创造出剑来,而且第一魂环给自己的技能竟然是御剑飞行,当然自己现在是飞不起来,不过给自己的速度可是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