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 常律师公堂舌战 东北虎重获自由 (第2/2页)
官和陪审团成员走上法庭东边的审判台,台下北边坐着中级检察院的两位公诉人员及被害方顾用的两个律师,审判台下南侧,是书记员和常正义及其助手候玉梅两位应诉方律师。 被告张大鹏双手戴背铐被两名法警押进法庭,法官示意打开手铐后,让他坐在审判台对面的被告席上。 被告席后面旁听席上有人嚷叫:“杀人犯不能坐,不能打开手铐!” 法官说:“被告一审无罪,二审还没有定罪,可以打开手铐坐下。现在我宣布法庭纪律……” 然后宣布开庭。 先是核对被告身份信息,然后由检方念公诉书。指控被告于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晚九时左右,在桥东区醉仙居饭店因双方口角打死城建局局长杨得志。并有几个在场人证:饭店大堂经理和两名服务员,城建局三名城管员。另有市三院的急诊记录。 被告张大鹏供述时,强调了三点: 一是和被害者偶然相遇,并不认识,没有伤害,更没有要杀死对方的任何动机和预谋。 二是被害方当时出言不逊并首先动手,被告只是躲过对方一击,对方扑空触地受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三是双方冲突时间是晚上九时左右。而对方到医院急救时间在次日凌晨三点,是姓杨的心脏病偶然发作,其死亡与五个小时前的冲突事件无关。 在双方辩论时,受害方律师拿出家属在急诊室拍摄的手机照片,显示杨得志唇部受伤、背部有钝物击打后皮下轻度瘀血。又呈交几份城建队员的证言,均指控是张大鹏殴打过死者。还有当时餐厅里监控探头拍摄的一段视频,是双方在互相指责对方。却没有了接下来的内容。
常正义律师驳斥说:“首先,作证者都是杨得志家人和部下,其可信度基本为零。其次监控视频只显示两人有口角,而没有两人肢体冲突的内容,想必是你们删除了对杨得志不利的证据,反而向我的委托人反咬一口。” 对方律师说:“这是桥东区管电所的证明,那晚9:15——9:33,恰好遇上停电,并非公诉方故意删除。” 被告方律师说:“既然停电,想必是一片漆黑,几个城管证人怎能看得见是张大鹏打了杨得志?明显的偏面伪证,更不可采信。” 有个城管队员站起来激动得意地说:“我是借着月光看见的。 另有两个也随声附和:“对。是借着月光看见的!” 常律师笑着问:“是吗?是月光下看见的?” “是!”三个城管员齐声回答,口气显得很自信,并有为主子立功后沾沾自喜的得意表情。 “哈哈哈……伪证,不打自招。”助手侯玉梅律师说。 常律师说。“我提请法官注意:公诉书明确载明事件发生于前年十月十三日晚九点后,电管所证明那晚是在晚9点15分至33分停电18分钟。那天是阴历八月三十日,是月底,是晦日,那天晚上根本就没有月亮。” 对方律师说:“除了城管员,还有当时醉仙居大堂经理和两个服务员都证明当时杨局长被张大鹏殴打的全过程。他们三人都在旁听席上,主审法官可以传唤他们来询问。” 前堂经理毕秀花,服务员段凤鸾和文锦秀被传喚做证。三人均是嗫嗫嚅嚅,呑呑吐吐,说当时忙着招待其他客人,不曾留心他们打架的事。 对方律师又请法官传唤当时在餐厅其它座位就餐的几个在场的人作证,这些人都说只顾吃饭,不曾留心双方冲突。后来知道冲突一方是城管队的人,便吓得没顾吃完,来不及结账便逃跑了。 对方一个辨护律师对身边的另一个律师耳语,说:“近两年受媒体报导的负面影响,城管队本不得人心,杨得意一倒台,谁还肯作证!官司输定了,别白费劲了。” 最后,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杨得志家属表示愿意当厅调解。张大鹏说愿意接受法庭依法审判,不愿调解。 主审官宣布休庭。 大约二十分钟后,重新开庭。主审官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如下判决:公诉方所列证言不被釆用。现有证据不能断定杨得志面部及背部轻伤系由张大鹏造成,心血管埂死是造成杨得志死亡的直接和唯一原因。对张大鹏故意杀人的指控证据不足。故维持一审判决不变。” 张大鹏当庭无罪释放。 当晚,大鹏快运公司在燕春饭店大摆酒筵,感谢常律师、侯律师的法律援助,感谢绿林公司三位老板的及时伸手救援。 三个月后,杨得意以贪污受贿总值八千多万元,另有四千多万元说不清收入来源,被渤海省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杨家由此一蹶不振。此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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