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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 张法官依法判决 老教师高墙服刑 (第1/2页)
在法庭上,白育才认识到:傅崇德是实事求是的,汪凤鸣十多万元打了水漂,说话激动是可以理解的。 而老同学李明春当初夺房不成,他夫人李天香吃里扒外,不惜损人害己来讨好白老板,其大儿子也曾给自己打电话说:“我已咨询过律师,白叔叔你等着吧,最少也要判你十年,你就准备死在监狱里吧!” 今天李明春竟不顾事实,趁白育才处于不利地位,颠倒黑白,不仅见死不救,反而落井下石。 下面是汪凤鸣要核对他的账目,他拿出两张借条说,应该欠他三十七万。 白老师看了借条说:“借条上记得明白,你两次共支取利息四万元,你实际损失十六万。另有十万,早已还清,那张借条是过期作废了的借条。上面早已注明。账本上记得没错。” 汪校长说:“我也闹不太清楚了,既是还清欠款的废条,也就算了。这一张条上有你注明的支付利息数量和日期,我认账!可是,上面明写着本金是二十六万,还回四万元,应该还剩二十二万才对呀!怎么说是十六万呢?” “所有借条上都将利息计入本金,写明借期几个月,每月还款多少。你本金是二十万,三个月利息是六万,共二十六万,两个月分两次共还款四万元,你的实际损失应该是十六万。” 这时,审判长张法官说话了:“据绝大多数集资户说,所有人的借条都是按本息合计数字写的,被告所说属实!” 汪校长因脑萎缩而闹不清楚,属正常现象。解释明白后,便没有异议了。 接下来再核对,账面都没错。 白育才只指出王大林的有误。 白育才说:“临开庭前,会见家属时我才知道,学校负责人告诉说,三万元退休金补差都被刘庄法庭取走了。王大林老师在刘庄法庭起诉我,在我被捕后羁押在看守所时,刘庄法庭没有开庭,也没见给我或家属判决书,就将补差的三万元退休金判给了王大林。所以,应该从他损失总数中减去三万元才对。” 代表们表现出惊愕的神情在小声议论着。 主审法官说:“这是不可能的。法律有规定:刑事嫌犯在看守所期间,根本不能出席民庭,所以,开庭是不可能的。有相关文件规定:不得从被告退休金中扣留欠款或罚金。再有,判决书很快会邮递给当事人或其家属,接到判决书后,会有十天上诉期,过了上诉期,判决才能生效。你说的完全不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本庭不采纳被告的说法。除非被告出示证据。” 白育才说:“把我关在看守所,怎么拿出证椐?问问刘庄的梁法官或原告王大林,或者给金狮厂学校打个电话问问不就明白了?” “被告所说,不符合常理。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空口无凭,不能令人相信!” “事实总是事实,你不信,我也没法。算我倒霉!账也不用再核对了,爱怎么判,随便!” 白育才接着说:“这样一笔笔算下去,两天也算不完。多点少点,我也不在乎了。后面的不必再核对了。法官随便判决吧。” 于是对账很快结束。在庭审记录上签字后,白育才对老同学李明春说:“咱们日后总要见面的。事实真相早晚要大白于天下。善恶总会报应的,不要落井下石,把坏事作绝了。” 李明春说:“育才,还想再见啊?不可能了!你爱怎么想,就怎么想吧,管*你哩!” 至此,两家三代人的交情,六十多年的友谊,画上了句号。 白老师不由地心中感叹: 义断亲疏皆为钱! 几天后,白育才接到桥北法院刑一庭的判决书:白育才先以个人名誉,后用蒲吾县大金山公司名誉前后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五百二十六万元,从中取得好处二十九万元,给集资户造成损失五百二十六万元。念其有自首行为,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白育才想:实际集资款不足四百万元,除去支付过九十多万利息,实际损失应是三百多万元。他曾听律师说过,五百万是一关。若超过五百万,判刑在六至十年;不足五百万,判刑顶多五年。看来,有人在极力使自己集资数额超过五百万。 白育才据实写了上诉状,说明不应将李明春所谓的五十万和王大林的三万计算在内。如果当初到派出所报案自首后不撤诉,损失也不致于这么多。 半月后,得到桥北区检察院批复:原判决中所列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并已从轻处理。故维持原判。 倪科长看了判决书后评论说:“依判决书所列犯罪事实看,确实从轻处理了:依你所说事实看,略微偏重。但也差不了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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