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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第1/2页)
原告:梅莲可*迪*休拜卡,女,创世历1003年净之月19日出生,南城城主。 被告:维烈,男,疑为“血魔”,年龄不明,西城贝姆特属下。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六座要塞重建及维修费用,人员抚恤金总计8千万金币; 2、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创世历1037年净之月,在西城卑鄙的发起对南城的侵略中,一名红色头发,头戴“精灵之眼”的貌似二十多岁的青年男子,以“陨石群落术”损毁了肯格、诺雷等六座要塞,其中肯格要塞全毁,全城化为焦土,另外五座要塞城墙遭到严重破坏。由此导致南城部队在灰水河惨败,牺牲了两位军团长和两万多名士兵,并与西城签订了丧权辱国的《灰水河条约》,将凡尔加平原系数割让给了西城。据亲自参与抵抗西城侵略的凯依将军及南城数名士兵指证,其中用禁咒摧毁六座要塞的罪魁祸首就是自称维烈,当时在贝姆特手下担任会计的红发男性。维烈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在西城对南城的侵略中担任破坏的主要任务,犯下纵火、屠城、屠杀平民、破坏城墙等数项重大罪行。上述事实有凯依将军及南城士兵多人的证人证言,肯格要塞现场图,诺雷等五座要塞现场照片,及宫廷术士鉴定书为证。综上,维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原告认为,被告维烈纵火、毁城、屠杀平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魔导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 此致 魔导国最高人民法院 具状人:梅莲可*迪*休拜卡 创世历1038年 委托代理人:蕾雪 法利恩*罗塞 答辩状 答辩人:维烈*塞浦路斯,男,年龄不祥(自己都忘了),职业不明 答辩人现就梅莲可诉其故意杀人,纵火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对原告所指控之罪行一概不予承认。人在战场,身不由己,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的。被答辩人要以战争罪审判答辩人,等被答辩人灭了西城再说。 如今西城与南城已签署停战协议,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既无事实理由,也无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魔导国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维烈*塞浦路斯 创世历1038年 委托代理人:吉西安·凯曼 杨阳 地点:中城最高法庭 审判长:拉克西丝 代理审判员:莉莉安娜*蒂明克*德修普克鲁索*怀恩 书记员:雷瑟克*尤耶 原告:梅莲可*迪*休拜卡 委托代理人:蕾雪 法利恩*罗塞 被告:维烈*塞浦路斯 委托代理人:吉西安·凯曼 杨阳 旁听者:各城名流以及昭霆、耶拉姆、轩风等等~~~~~~~~ 吉西安对维烈说:在法*你什么都别说,让我对付那帮家伙就好了。 维烈:可是~~~做了就是做了,他们起诉的没错啊。 杨阳:维烈,我知道你不想撒谎,你也没有做错,他们想用舆论的力量压倒你,同时也是针对贝姆特城主,所以,不能让他们赢。 维烈:(哪有这么麻烦~~不过,我要体验人类,所以也要按人类的习惯处理这个~~~官司吧~~) 拉克西丝:原被告双方对审判庭的组成有意见,要求回避的吗? 蕾雪:没有 吉西安:没有。 拉:那么,现在开始开庭。原被告双方已交换证据,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吉:有。首先,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南城凯依将军及士兵所作陈述,凯依将军和士兵都是南城军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他们的证言不足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蕾:凯依将军是正直的人,他绝对不会撒谎!更何况还有上百名士兵目睹被告当时的暴行,难道这还不足以认定吗?那个恶魔,别以为染了黑发就认不出你了! 吉:这个啊,也许当日南城士兵连日作战太过疲劳,所以出现集体幻觉了呢?我明白,战争是残酷地,就算上百名士兵集体出现歇斯底里也不起奇怪啊!据我所知当日灰水河一站后,南城不少士兵都精神异常进了疗养院,士兵是精神科疾病的高发人群。所以,所谓的多名士兵目睹我当事人屠城,一定是精神异常的士兵散布谣言。人哪,遇到挫折总是爱给自己找理由推托,打不过人家西城,就搬出什么“血魔”来当借口,世风日下阿~~~ 代理审判员莉:双方已对所提证据发表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凯依将军和做证人的士兵与原、被告均存在利害关系,更对被告存在仇恨情绪,所以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拉:除了在场士兵,原告的其他证据要进行说明吗? 蕾:还有~~~~~ 吉:不要说什么图片照片,那是你们自己搞出来的,只有经过公证机关鉴定出具的才能作为法律证据。 蕾(怒火中烧):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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