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之大国崛起_第0040章 钦县誓师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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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040章 钦县誓师 (第2/2页)

人命的价值连一头牲口都不如。

      呜呼哀哉,建奴入关,对我汉人大肆屠杀,将有骨气有血性的汉人都杀掉,余者皆奔走,剩下的都把这种血性这种骨气都丢了或者都埋到骨子里去了。诸位,我们汉人祖祖辈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现在被异族侵占,难道我们不应该抢回来吗?你们家里的财物被劫掠了,难道不应该拿回来吗?”

      “杀!杀!杀!”很好,大汉军的士气空前的高涨。

      元朝对汉人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

      还记得那三大恨吗?汗人结婚时洞房花烛夜新娘子先让蒙古人玩,汉人都摔死自己的第一胎孩子,十户人用一把菜刀,年龄大的直接让你躺棺材等死。

      一个是分等级。居住在当时中国境内的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包括原来蒙古各部的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以至留居中国的一部分欧洲人;第三等是汉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来金统治下的汉人;第四等是南人,指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各民族人民。元统治者把色目人列为第二等,是因为要提高回回上层分子的地位,使他们成为蒙古贵族统治的助手。把汉族分为汉人和南人,则是为了要分化汉族人民,削弱他们的反抗力。

      一个是统治机构,元朝政府采取各种方法来固定这些民族的等级。在统治机构中,长官和掌权的官吏都是蒙古人或色目人,其次才是汉人,而南人在宋亡后的一个长时期内,几乎很少人在中央作官。

      地方的官吏达鲁花赤一般也由蒙古人担任,并规定色目人作同知,汉人作总管,同知、总管彼此互相牵制,都要服从达鲁花赤的指挥。

      在军队组织上,有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的区别。出兵时各军参差调用,而以蒙古军为主力,军权都掌握在蒙古军帅的手中。

      在刑法上,规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人打死汉人只流放北边充军。又规定汉人、南人不得聚众败猎和迎神赛会,不得执弓矢,甚至连养狗养鹊鸟都不许可。

      在征敛方面:如括马,蒙古人不取,色目人取三分之一,汉人、南人则全取。

      此外,在《元典章》中纪录的很多法令,都是针对汉人、南人制定的,并且指出蒙古人不受这些法令的约束。但是这种民族歧视的政策对于某些投靠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大地主是不适用的。

      元朝的法令禁止汉人执弓矢,元世祖却对汉宫汪惟和说:“汝家不与它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有些很早就投靠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地主,如大兴史氏、易州张氏、真定董氏等,在元朝的地位和待遇都与蒙古贵族相差无几。

      相反的,许多蒙古族的下层人民也没有享受到所谓统治民族的特权。草原上的蒙古牧民,在繁重的军役和租赋剥削之下日趋贫困,甚至破产流亡。

      到了元中期,灭了南宋后,把屠杀后幸存下来的南方汉人大量赏赐给各蒙古族人,作为其农奴,世代不得翻身。

      因此元末的汉族起义,以南方汉人为主要力量,最终也是历史上首次从南方顺利打往北方。基本上元对汉族的管理政策是,严格限制并控制汉族人的思想及行为,对大部分汉族人尤其是南方汉人施行奴隶制。

      这种严重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导致了元朝后期民族和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最终,引起汉人兵变而亡国。

      “时势造英雄!我叶重向你们保证,将来打下了江山,论功行赏,你们一定能获得自己应得的那一份,封妻荫子,福泽后辈,让后人都知道自己曾经有那么一位祖先跟着叶大帅,加入了大汉军打过无道的大清!”

      “吼吼吼!……”

      “建功立业的时机到了!战士们,张之洞率领的清军正在朝着我们根据地进发,来势汹汹,我要你们拿起你们手中的武器,把这些冥顽不灵的清狗统统消灭掉!”

      “杀杀杀!……”

      “出发。”

      随着叶重大手一挥,在场的大汉军阵型一换,在底层军官的带领下,许多士兵都向后转,然后有序地离开了钦县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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