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枭_三秦始皇在政治经济上的举措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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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秦始皇在政治经济上的举措 (第1/3页)

    秦始皇

    春秋战国,各国诸侯都被称为“君”或“王”。

    战国后期,秦国与齐国曾一度称“帝”,不过这一称号在当时并不同行。已经一统天下的嬴政,以为过去的这些称号都不足以显示自己的尊崇,于是下令大臣议称号。

    经过一番议论,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人认为,秦王政“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功绩“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

    他们援引传统的尊称,说“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建议秦王政采用“泰皇”头衔。

    然而,秦始皇对此并不满意。他只采用一个“皇”字,因有“三皇五帝”而在其下加一“帝”字,创造出“皇帝”这个新头衔授予自己。

    从此以后,“皇帝”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称谓。

    “皇帝”称谓的出现,不仅仅是简单的名号变更,还反映了一种新的统治观念的产生。在古代,“皇”有“大”的意思,人们对祖先神和其他一些神明,有时就称“皇”。“帝”是上古人们想象中的主宰万物的最高天神。

    秦始皇将“皇”和“帝”两个字结合起来,第一,说明了他想表示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是上天给予的,即“君权神授”;第二,反映了他觉得仅仅是做人间的统治者还不满足,还要当神。可见,“皇帝”的称号,乃是秦王政神化君权的一个产物。

    秦始皇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自称“始皇帝”。他又规定:自己死后皇位传给子孙时,后继者沿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以至万世。秦始皇梦想皇位永远由他一家继承下去,“传之无穷”。为了使皇帝的地位神圣化,秦始皇又采取了一系列“尊君”的措施:

    1.取消谥法。谥法起于周初,是在君王死后,依其生平事迹,给予带有评价性质的称号。但秦始皇认为,像这样“子议父,臣议君”,太不像话,更没意义。他宣布废除谥法,不准后代臣子评价自己。

    2.天子自称曰“朕”。“朕”字的意义与“我”相同,以前一般人也可以使用,但秦始皇限定只有皇帝才能自称为“朕”。皇帝的命令叫作“制”或“诏”(命曰制,令曰诏,盖二者效令不同也)。

    3.文字中不准提及皇帝的名字,要避讳。文件上逢“皇帝”“始皇帝”等字句时,都要另起一行顶格书写。

    4.只限皇帝使用的、以玉质雕刻的大印才能称为“玺”。

    以上这些规定,目的在于突出天子的特殊地位,强调皇帝与众不同,强化皇权在人们心目中的神秘感。秦始皇幻想借助这些措施,使他的皇位千秋万代地在其子孙后代中传续下去。

    秦始皇曾想积攒实力继续扩大版图统一世界,可惜他在四十九岁时就驾崩了。

    中央集权

    为了有效地管理国家,也为了替子孙万代奠定基业,秦始皇吸取了战国时期设置官职的具体经验,建立了一套相当完整的中央集权制度和政权机构。

    1、中央机构

    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员,是百官之首,掌政事。太尉掌军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贰,掌图籍秘书,监察百官。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是分掌具体政务的诸卿。

    其中有:掌宫殿掖门户的郎中令。

    掌宫门卫屯兵的卫尉。

    掌京畿警卫的中尉。

    掌刑辟的廷尉。

    掌谷货的治粟内史。

    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的少府。

    掌治宫室的将作少府。

    掌国内民族事务和外事的典客。

    掌宗庙礼仪的奉常,掌皇室属籍的宗正,掌舆马的太仆等。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与诸卿议论政务,皇帝作裁决。

    在此之外,秦代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官职。

    比如博士—“掌通古今”,即通晓古今史以备皇帝咨询,同时负责图书收藏;典属国——与典客一样主管少数民族事务,不同的是典客掌管与秦友好的少数民族的交往,而典属国则负责已投降秦朝的少数民族;詹事——管理皇后和太子的事务。

    秦王朝建立的这套中央集权机构的政权机构,以后一直被历代王朝所仿效。其中汉代的“三公九卿”,基本上是照搬秦制。

    2、地方机构

    秦始皇灭六国后,采纳李斯的建议,废除分封制,改行郡县制。地方行政机构分郡、县两级。郡县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

    郡设守、尉、监(监御史)。郡守掌治其郡。郡尉辅佐郡守,并典兵事。郡监掌监察事宜。秦始皇把全国分成三十六郡,以后又陆续增设至四十一郡。

    地区主要各郡秦地巴郡,蜀郡,陇西郡,北地郡赵地太原郡,云中郡,邯郸郡,巨鹿郡,雁门郡,代郡,常山郡魏地上郡,河东郡,东郡,砀郡,河内郡韩地三川郡,上党郡,颍川郡楚越之地汉中郡,南郡,黔中郡,南阳郡,陈郡,薛郡,泗水郡,九江郡,会稽郡,长沙郡,衡山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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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万户以上者设令(县令),万户以下者设长(县长)。县令、县长领有县丞、县尉及其他属员。县令、县长主要管政务,县尉掌握军事,县丞掌管司法。

    县以下设乡,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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