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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5 (第1/4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5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五)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二件:物权法是否违反宪法规定。 物权立法过程中,当数“物权法是否违反宪法规定”最抢镜头和最具新闻价值了。另外鲜为人知的一面,关于“修改物权法先行修改宪法”的争议却波澜不惊。 1、“物权法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严重分歧 物权法的重大焦点难点问题,不止于“物权法派”和“财产法派”的争议,更大程度上是“是否违宪”的争议。这就把从法理技术上上升到政治高度来认识,可以说“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不违宪”派得以上锋的肯定,而“违宪”的阴影并没有完全抹除。 2005年8月12日,正当“物权法草案”交给各层次的人讨论时,北大教授巩献田先生在网上发表了一封******—《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全文约3千字)。另有报道称,2005年8月,巩献田教授发表了一封“致******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违宪。2006年1月,有消息称,《物权法(草案)》立法进程已被“搁置”,原因就是巩教授的这封******。巩教授认为,这个草案严重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明显鼓吹私有化倾向。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 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总结《草案》有四个背离:1。背离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和概念,迎合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和概念,有人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照抄陈旧的资产阶级民法概念”;2。背离中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的旧法传统,它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根本和原则区别;3。背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4。背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立法原则和传统。 另有文章披露: 《物权法》立法开始于1993年(1993年被列入立法规划),正式开始物权法的起草是1998年,这一年的三月全国人大法工委专门委托江平、王家福、王保树、魏振瀛、梁慧星、王利明、费宗袆、肖峋和魏耀荣等9人组成了物权法专家起草小组。物权法历时13年,才得以通过,《物权法》经过八次审议,两项指数均开创了新中国立法之最。物权法于2005年7月8日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短短40余天时间收到11543条意见。新中国立法史上,将法律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这是第12部法律草案,其他如1954年宪法、1999年合同法等。先后展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 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之多,争论之激烈程度是空前的。比如说关于是叫物权法还是叫财产法或财产权法的争论,发生在梁慧星教授与已故的郑成思教授之间,两人之间争论甚至严重到人身攻击的程度。最能引起立法机关与学者们关注的是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法理学)至******及全国人大的两封******:第一封信是全国人大第三次审议(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第16次会议)物权法草案后的2005年8月发出的,信的标题是《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质疑草案违背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尖锐地指出有人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时达到,草案在形式上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平等物权,核心和重点是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物权法的精神和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都平等保护!” 信发出半月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王胜明约见了巩献田(笔者注:最后一次是******委员长亲自接见)。2006年12月,在全国人大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之前,巩献田再次提交了******《关于第六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仍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必须认真修改的意见》,该******除巩献田外,还有各界178人签名。就在今年3月召开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物权法期间,巩献田组织了3千多人签名,反对通过物权法。据说为保证物权法高票通过,在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期间,全人人大党组和各个代表团的党组召开会议作工作以保证物权法通过。(物权法的几个问题-湖北省国资委讲课课件。作者:ebaitiancms来源:http://。zyjlawyer。cn/) 2006年12月9日,巩献田再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第六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仍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必须认真修改的意见》的******,并向176位全国人大的常委寄出。但这次收效不大。 巩教授接受过很多公众媒体的采访,其中接受广州日报记者的采访,再次声明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态度方法。他说,草案也与******委员长去年(2005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所强调的原则精神相背离。******指出,修改物权法“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根本的区别。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他说,为了维护的权威与尊严,真正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延长《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时间很有必要,在延长审议期间,应该继续倾听各方意见,开展广泛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首先公布第六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全文,并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包括:为什么不把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写入草案中?为什么把本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却规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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