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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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5 (第2/4页)

是事业、企业单位行使,从而使国有资产的流失开启门路?为什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加以模糊化?为什么对于流失的公共财产,在追诉时间、追诉对象和判断应否追讨等问题上,为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人留下那么多的可乘之隙?

    最后说,为了保障最大多数公民的权益,为了防止国有财产继续大量流失和加强廉政建设,为了社会的稳定,我们还强烈呼吁,尽快制定《国有财产法》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布法》。(以上五段文字参考广州日报2006年12月21日《物权法七审巩献田再上书》)

    在“物权法大论战”中,“反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巩献田,这是一个核心人物;其他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扬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旗帜网评论员红木等。“正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草案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江平,全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等。

    两派的主要论点是:“反方”认为物权法草案删除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内容,有人企图赦免私企的“原罪”,许多下岗人员对巩献田提出的“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深表赞同,称其敢为穷人说话,不愧为“民族脊梁”。“正方”认为物权法草案体现了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宪法也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因此没有违反宪法规定。持续两年的论战,从主流媒体到网络媒体上铺天盖地地涌现,其中不乏人身攻击甚至谩骂。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社科院教授、学部委员并物权法草案第一稿主持人梁慧星先生并没有参与论战,而是心平气和地说:“现在的《物权法》从大的内容结构上已经相对完善了,但是在具体条文上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立法精神是否补充或者怎么补充,这个问题需要决策层来解决,我们专家所做的只是对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的修改建议。”(南方都市报2006年3月10日A21版:激辩《物权法》)。

    除了两派法学家激辩《物权法》以外,还有两派经济学家激辩《物权法》,数亿网友被裹挟其中,整个网络界一片沸腾。

    2006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官方表态认为“中国物权立法充分体现宪法原则”,并指出: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草案突出保护国有资产;顺应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合法私产受到保护,绝不保护非法财产;全国人大并非执行机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其实,上述两派对于保护国有资产问题的立场是基本一致的。如杨立新在“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一文中,专门论述了“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77~78页;尹田在“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与制度创新”一文中,总结道:“首先,制定《物权法》在公共财产保护方面就很有必要。物权法规定,它维护公有财产秩序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文章列举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大量数据,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39~140页。

    那么,既然两派之间都同意保护国有资产,为什么还发生“激辩《物权法》”并唇枪舌剑呢?

    主要原因在于:一方认为需要重点保护、特别保护,另一方认为只需要平等保护、一体化保护。前者并不是完全否定物权法草案,而是对于这部法律寄予厚望,认为在草案不成熟的时候应当适当延期通过。就主要论战人巩教授来说,认为该草案98%是好的。后者认为这样的草案体现了“平等保护”原则,已经很不错了,应当早些通过。

    客观原因在于:一是物权法本身是一套非常复杂的民法体系,世界上的物权法基本概念是一样的,但具体内容却有很大的差异,统治阶级与广大民众之间的诉求有很多难以磨合的地方,发生争议是常见的事情。中国物权法也概莫能外。二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公有化模式向公私并进化模式过渡时期,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分配关系、信托关系、人事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和对世关系、对外关系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方面的矛盾非常突出甚至非常尖锐,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腐败现象随处可见,尤其是两极分化、三座大山的存在对人们心理上的落差更是痛心疾首。就是说,在经济社会还不稳定、矛盾加剧、人心惶惶和分歧很大的情势下讨论通过物权法草案,等于是难上加难。

    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前发生过很多事件,其中著名的有“修宪之争”、“姓资姓社之争”、“郎顾之争”和“网络世界之争”等等,其中还夹杂着“邓力群与皇甫平(周瑞金)之争等等”。以前制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法和公法基本上是二至三稿就通过,唯独物权法是“8稿定谳”的。即便如此,连一稿主持起草者梁慧星先生也感到这部颁布实施的法律也差强人意,觉得很多地方需要进行大修,最好推迟表决通过。

    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最大贡献者之一王利明先生,在官方主流媒体广州日报等公开场合也坦言物权法确实有很多不足之处。

    这两位最著名的物权法专家学者,并没有在“违宪之争”风波中发表过激的言论,以免将事态扩大,只是专心致志地为广大群众解释物权法的意义和一些重点概念。

    2、宪法是否需要修改问题之争

    当整个社会卷进“违宪之争”的漩涡中非常火爆的时候,另外鲜有人知并波澜不惊的是“修宪之争”。

    其实,这种焦点难点问题才是最大的老大难问题。“违宪之争”再怎么样,再怎么困难,毕竟还是在两年之内“软着陆”了。至于“修宪之争”从头到尾一直是无声无息的,完全石沉大海了。

    如今,“违宪之争”早已写进国家大事记、中国法制史和物权法制史中,并浓重地记载了一笔;然而,“修宪之争”却整个的成了无名英雄。

    所谓“修宪之争”,是指是否需要修改宪法以及十几部法律中关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争”。

    所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就是八二宪法规定的与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相对的概念。涵盖国家与集体、农村集体与城市集体、城市与乡村地域等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及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二元化,亦即土地(国家)公有制与土地(农村集体)共有制并存双重土地所有制。其中,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是实权,对其支配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完全统一的,也只有国家法人可以自由买卖土地;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对其支配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不完整的,不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主要是土地处分权为虚权。

    同为土地所有权,两者之间的性质与权限是有很大差别的。譬如,国家法人所有制是真正的公有制,可以通过征收征用等手段,赎买或者剥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集体没有这样的特权。国家法人需要承担很多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义务与责任,需要利用土地为整个社会提供大量的公共品,为了公共利益不断地利用土地增加公共福利事业,各种土地的用途亦应有尽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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