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5 (第3/4页)
须保留自己的绝对权利;集体为社会能够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永远不能与国家法人相提并论,同样基于“相对均衡原则”,不能拔高其土地的物权,只能保留其相对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就是通常大家所熟悉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也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是一种标准式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在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中普遍实行,实践证明这是世界上最公平合理的“土地公有制”。几百年来的实践证明充分证明,土地公有制最适合土地本身的社会化功能,不但完全适合全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甚至于连资本主义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的文明法制国家。因为国家拥有大量的土地储备,容易进行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可以抵御国家的经济危机和财政危机,避免主权债务危机,平稳、持续而安全地实行福利社会主义,对国家和对公众都是非常有利的。 土地物权制度,应当包括土地的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地上附着物、构建物、房屋制度和地上权、地役权、地下权、地役权制度等,是整个物权法体系中最重要、最复杂、最广泛、最适用的物权制度之一。通常所说的土地制度,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权制度,至于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另外一回事。每个国家可以消灭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却不能消灭土地使用权私有制。两种不同权能权阶的土地物权制度都是不相同的,国家可以消灭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但不能消灭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因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是必须的,土地使用权私有制是不可或缺的。 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的房地产经济危机,导致日本经济持续停滞了三十年,日本政府债台高筑。08年美国的房地产经济危机引发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美国政府债台高筑,累计高达15万亿美元。极其沉痛的历史教训,对全世界的文明国家再度敲响了红色警钟!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者是英美法系,对于土地私有制应当深刻反省,防止人类对于土地的过度利用与污染,防止房地产业的过热与暴利现象,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保障广大的中产阶级尤其是无产阶级的住房权。 “违宪之争”是由广州市民陈绪国于2005年8月16日开始提起的,其内容包括几篇文章和一部46万字的建议书。 提案者于2005年8月5日参加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的讨论物权法草案(第三稿)会议,得到了由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物权法草案(参与)》,约35万字。由于刚刚启蒙,对物权法原理、概念等还不太熟悉。尽管如此,凭着50多年的社会生活阅历和直觉,第一印象是该草案中“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焦点难点问题最为突出,而且物权法照抄照搬宪法规定,根子在宪法,宪法还连带的涉及到数十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讨论的中心任务自然而然地由物权法草案转向现行的宪法规定。 (1)第一编(论文) 自己编列为“物权法草案修改讨论特稿之二”,题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寸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分歧问题亟待解决》,字数7000多字。开始时是将建议书传真与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后来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文章简明扼要地提出三大问题:一是土地所有权法律分歧问题;二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危害性;三是希望在于物权法中正确确定。文章指出,农村集体和家庭个人拥有的土地,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笔者对照物权法草案中关于所有权之四项权能的规定,认为所有权四权能是“四合一”的,仅仅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无处分权,就不是所有权了。 这篇文章向两级部门寄出之后,一直没有任何回复反应。 (2)第二编(论文) 第一编文章寄出之后仍然很不甘心,写作了《修改物权法当从修改宪法起始》,分别于2006年5月8日、8月2日、11月10日,以42000字、49500字、13600字寄于法工委。 文章第一部分指出了宪法第九条规定的矿藏资源、水流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滩涂资源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倾向,现行宪法第十条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最大,客观上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文章主要观点有: 首先,在全国各个城市之中,城市与城市郊区的界限不是很明显。一些城中村征收土地几十年后仍然为农村,人为地划分为市民与农民。土地所有权所有制、土地使用权所有制,从解放初期经历了多次变动过程,历史上有很多遗留问题会持续存在,需要科学、细致地解决。 其次,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决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国家集权制。文章引用了恩格斯《反杜林论》的观点,需要把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严格区分开来。指出“土地的化整为零、化大公为小公、直到化公为私的逐级演变过程”的危害性。 其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按照不同档次、不同土地用途的不同物权属性、原属性与展属性、派生性属性,产生物权利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级差地租学说”,可以正确解读并于划拨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的地权问题。 其四,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法律后果是严重而不可思义的。一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二是不符合人类最基本的物权置换与传承原则,违背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科学常识—四种悖理(数理逻辑理、“集体”概念悖理、所有权悖理、管辖权悖理)、三种理乱、五大后果。
第二部分列举了宪法及其一系列相关单行法和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和多重二元化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有宪法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草案等等。 文章将八二宪法与五四宪法作了简单的比较,认为最早的宪法是民主化立法最好,出现的争议不多。八二宪法的立法背景更加复杂,焦点难点问题最多,有些老大难问题持续几十年来一直没法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在立法时就有很大的争议,甚至于连土地所有权到底是个什么概念,很多人并不清楚,往往把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公有制与私有制混为一谈。 第三部分讲了“如何修改宪法”。这一部分推出了土地所有权的人类学、社会学与物权学的基本原理(陈氏定理),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陈氏定律)。 文章斩钉截铁地指出,在人类文明社会中,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的始终掌握在国家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消亡、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社会不复存在……。 (3)第三编(论文) 为了配合《修改物权法当从修改宪法起始》的阐述,文章寄出时附带了《关于宪法、物权法等十几部法律一并修改的几点建议》,共7000字。后来扩编为《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在修改宪法物权法等十六部法律中的技术设计与基本对策》,内容上翻了几番。 2006年12月至次年1月猛增至244000字,分别呈送给省委、省人大常委会。 (4)第四编(书稿) 自己编列为“物权法草案修改讨论特稿之九”,题目为《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是在一年多业余时间内总结经验、通宵达旦地研制出来的。 这部约4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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