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7 (第5/6页)
、该推进的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推进。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于物权法功能定位和当前形势的误判,这种负面影响需要很多年才能肃清。 五则,发生了民法典编制和总体规划上的误判。 因物权立法所发生的各种问题是局部性、分支性问题,因民法典编制规划上发生的各种问题是全局性、系统性问题。制订物权法所发生的焦点难点问题很多,同样地,制订民法典所发生的焦点难点问题也很多。某种意义上说,物权法相对保守,没有完全放开搞活,“公法与私法论”源于民法典编制规划上的误判。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已经累计颁布实施了200多部法律、10000多部法规和规章,其中公法占多数,民法占少数。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公法是一摊子,民法是一摊子,分工细而明确。问题在于,对于立法形势和民法典立法规划上的误判,夹杂着公法与民法、民法与私法等方面的误判,导致公法与民法人为隔离化的局面,导致“民法典”规划条款和物权法条款少得非常可怜。 2002年12月有关部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9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这是一种非常保守性的立法规划,不符合新中国新时代的客观要求,根本不符合中国当前和今后的国情。 这种规划有几个硬伤。 一是法律名称照搬照抄旧中国的名称。 旧中国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颁布的民法典,称之为“中华民国民法”。事过70年后,新中国北京政府拟定的民法典名称,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旧中国犯名称上错误,新中国也跟着继续犯这种最低级的错误。 实体的“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专用名词,表示一组民法,不是单行的民法,有着特殊的意义,不是能够随便乱改动的。实体的“民法”只能表示单行法,与“表示一组民法”相对立,例如新中国的《民法通则》就是实体上的单行法。 中国有着成千上万个著名的民法专家,竟然连“民法典”和“民法”两个名词也搞不清楚,竟然还在总体立法规划上摆谱。这让14亿人情何以堪?这让广大的草根学者、布衣百姓和文盲、法盲情何以堪呀? 二是法典容量上照搬照抄旧中国的条款总量。 《中华民国民法》共11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规划1209条。两种民法典的条款差不多了。 但是,旧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平均每编225条;新民法典分为九编,平均每编134条。 立法背景是: 旧民法典制订于20世纪二十年代,完全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四分五裂、兵燹连连的农业社会,属于资本主义形态的民法典。各种物权、债权、人权不健全也很落后,民法学人才奇缺,民法理论与实践是刚刚起步。五编制的目录上与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完全一致,条款总量上与日本民法典的1044条大致相同。 新民法典制订于21世纪一十年代,完全是一个领土主权完整、和平建设发展、工农业和国防工业并举的新社会,属于社会主义形态的民法典。各种物权、债权、人权很健全也有很多新品种,民法学人才济济,民法理论已经汗牛充栋,各种民事单行法相对齐全,并且先后实施了数十年之久,有的民法修改了数次之多。已经由五编制改为九编制,而条款总量上却远远不及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典。 200多年前的法国民法典共有2283条,此后历次共增的几百条未计在内。100多年前的德国民法典共有2385条,此后历次共增的几百条未计在内。 无论从横向或者纵向对比,新民法典根本不应该是1209条,规划制定3000条也不算多! 三是对于现有的和将有的民法进行压缩。 民法典的总量确定之后,就是一个计划中的条条框框,会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和总则等分子民法进行压缩,也有可能对于现成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进行压缩。 《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共有条款268条,定稿时竟然改成247条,减去了21条。于讨论修改过程中不增反减,这很不正常。草案第十五章居住权,是一种特别物权和特别优先权,对于弱势群体来说非常重要,整章12条全部删除了。由此可见,现行物权法不光是对于公共物权保护方面相当单薄,对于私人物权保护方面也很单薄。 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法,仅仅只有单一所有制的物权人,基本上农业社会式的物权客体,共有条款552条。中国物权法有4种物权人,工业社会和农业社会的物权客体应有尽有,为什么只有区区247条的规定呢? 目前已经制定的民法条目是:物权法247条,合同法428条,婚姻法51条,收养法34条,继承法37条,侵权责任法9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52条,共941条。目前的空缺是人格权法和总则,民法典规划中预留了368条。 目前,规划中的民法典没有债权法和担保法,这是很大的遗憾。现行的担保法共有96条,尽管其中有些内容与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不一致,但比担保物权部分多25条,保证金、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也是物权法中没有的内容,也很重要。经过修改后并入民法典也是很好的主意。前提是,物权法改为物权法典,不并入民法典,同时让担保法和债权法在民法典中充分发挥作用。 由于民法典立法规划上出了问题,更加遗憾的是,中国至今没有债权法。我们看到《法国民法典》是债权型民法典,大约占总条款的3/4,也很有特色。债权法的应用范围仅次于物权法,在经济社会中的每个发展时期举足轻重。 如今全国的每个地方到处发生逃避债务的现象,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和权利人的日常生活。现在中国的经济法也很多,但基本上是从行政管理、工商管理方面来立法的,而民事式经济法即财产权法还有很多短板与空缺。现实情况下,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财产权法侧重点不同,也不能代替正统的债权法。 笔者的想法或者说建议方案是: (1)将物权法退出民法典范畴,升格为物权法典,并与民法典“分庭抗礼”。 (2)在民法典中加入债权法和担保法,这样就由原来的9编变成10编。 (3)整部民法典应当以3000条左右为基准,抛弃原来1209条的保守性规划,并将现行的子民法进行大幅度的增加与修订。 以继承法为例。只有债权性继承权,没有物权性继承权。然而在法律实践中,物权性继承权优于债权性继承权。这叫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形成本末倒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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