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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7 (第4/6页)
义的说法。殊不知,西方每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同样崇尚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他们也制订了不动产征收征用法、赎买法、经济或实物补偿法,这种法律既是对公的,也是对私的,也不是纯粹的公法。 中国物权法第42条“征收”和第44条“征用”,本质上不是市场经济范畴,而是计划经济范畴,政府干预主义拔头筹。这主要是保护被征收人、被征用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是用于平衡公私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重大举措。遗憾的是,物权法中没有对于关键词“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造成法律瘕疵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的论点是“市场经济决定论”和“物权法不介入公法”。本来物权法可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却踢皮球踢到“将来由行政法来具体规定”。法律漏洞一出现,全国各地的违法征地、野蛮拆迁活动非常猖獗,弱势群体的老百姓就遭殃,就活受罪。 本来物权法是个套装的法律,现在有很多内容不成套了。本来物权法是一种非常宝贵的法律资源,结果被浪费掉60%以上。什么公法与私法的争论,什么姓资姓社的争论,什么市场经济模式与市场经济模式的争论等等,徒耗费十几年时间,很多现成的法律资源在争论不休中白白的浪费掉了! 四则,发生了对于当前和今后形势的误判。 许多专家学者也知道物权法确实不简单,这第一次立法起码应当管用几十年。然而,如何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让内容更加饱满充实一些,竟然成了一个大问题。客观上法学界无休止的争议,直接影响到决策者的决心。主观上对于当前和今后形势产生了一些误判,不敢大胆的注入大量的公法的内容,一些条款相当的抽象与简略,使得很多人看过几遍也不知道其中的主题思想和具体意义是什么。 纵观近三十年来,经济界也发生过“国进民退”的事件,然而“国退民进”还是占上风。某些贪官污吏与无良学者、贪心不足者结成铁三角的同盟关系,他们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媒体和著书立说,鼓噪西方式的民主、人权、物权和自由化,历数公有制的种种“罪过”,企图把公共财产蚕食鲸吞干净,跟前苏联东欧那样的搞“颜色革命”,然后以“合法”的形式来永久性地掩盖其大量的非法所得。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家伙,对当前形势进行了误判,自以为得计,自以为很聪明,结果是一个个成了阶下囚,或白送了卿卿性命。 历史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中国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团结一致,战胜了无数的艰难险阻,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关键在于,每个人都要坚定信念,不要为当前的那点困难吓倒,要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近几十年来,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保护方面都出现了大问题,尤以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最为严重,这都是事实。中央高层带领全国人民依法治国,重拳打击违法侵权分子和贪污腐化的官员,新账老账一起清算,老虎苍蝇一起打,取得了初步成效。 物权法是刚柔相济、循循善诱式的教育人,正好与行政法雷霆万钧、斩钉截铁式的管治人遥相呼应,以“双法”形式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总比“单法”形式效果好,法律的联合效力、执行效力和完全效力方面会有很大的拓展。物权法当然包括政治物权法、经济物权法在内,当然应当在考量微观物权法的同时考量宏观物权法。 想当年,有的专家认为,既然市场经济体制已成定局,就不好在物权法中规定重点保护国有资产了。也有的专家认为,保护国有资产是由行政法规定的,不属于物权法规定范围之内。在这种思维定势之下,物权法就抽掉了这方面的重要内容,使得大多数物权法爱好者感到非常的失望和沮丧。这也相当于长坏人的志气,灭自己的威风。 以国家法人所有权而论,可以分为专属、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多个品种;分为对内的和对外的所有权,分为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所有权以及各种信托所有权;隶属于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类所有权,具体功能与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等都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在物权法都没有充分反映出来。其实,从所有制到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都不是那么简单的。物权法如此作出简单化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对于物权法立法思想和当前形势进行了误判。 有的专家喜欢说“物权法是民法,那些公法的内容就由行政法来规定吧”。有这种想法的人,同样是对于物权法立法思想和当前形势进行了误判。物权法式公法与行政法式公法的法学原理与运行机制都不一样,肯定不能被其他公法所替代的了。 物权法在确认和保护财产权方面有独到之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来源如何,在什么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中生效,以及标的物在什么情势下能够善意取得,占有关系的保护机制适用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等,这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基本功能特征。物权法的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所有的行政法词汇加起来也没有这么多,说明了法律内容是非常丰富多彩的。 物权法通过之前,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呼吁尽快制订“国有资产保护法”。物权法颁布实施一年后没有见到这种法律,只见到“企业国有资产法”。将物权法跟这种法律一对照,便知道两种法律的风格确实是不一样。前者的主要对象是不动产和物权关系,法律要件以半强制性见长,登记生效主义为确认和保护物权的切入点;后者的主要对象是动产和财产权关系,法律要件以强制性见长,政府干预主义与企业自主权成为自身矛盾的焦点。就是说,行政法中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物权法来解决的,但物权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条文过于简略,形成了空白点。 所有的国有企业,既是公事主体,也是民事主体。现在两种法律的规定都不够全面,问题就出来了。对于民事关系,社会上普遍流行的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对于公事关系,社会上普遍流行的规则是“疑罪从无”。对照这两个通行的规则,每出现一个法律漏洞就失去一份效力,肯定会给无良的人钻空子。 回顾最近的2014年,山西省官场发生大地震和雪崩式倒坍,许多亿万富豪也随着纷纷落马。究竟其原因之一,是该省长期以来实行了煤矿资源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和厚黑化,官商勾结破坏国有煤炭企业,合伙侵吞国有资产。现行的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存在漏洞,本来物权法可以填补这些漏洞的,可惜由于对当前形势的误判,没有堵塞这种漏洞。矿藏资源方面的立法、执法问题很多,比如,稀土资源比黄金资源更加珍贵,为什么我国长期以来把这种宝贵的财产以水白菜的价钱出口外国? 物权法仅仅规定矿藏归国家所有,只是在确认物权上进行规定,在保护和限制物权上却没有规定。这种抽象、简略立法的办法,当然会使绝大多数人非常失望。本来物权法应当是“有容乃大”的包容性、开发性民法,却成了相对保守性民法,该放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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