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8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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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8 (第3/3页)

济规律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现在,一提市场经济,就有人想把国有经济的棱角磨平。有些既得利益集团与无良经济学家同流合污,在各种场合利用各种机会瓜分国有资产,首当其冲的是大型国有企业。有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与境外反对势力沆瀣一气,“点对点”地造势,企图如前苏联那样通过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股份化来全部瓜分国有资产。有些企业经理人吃里爬外,甚至于里通外国,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大发不义之财。有些贪官污吏带头破坏国有企业,以各种名义和方式鲸吞国有资产,所得脏款脏物数量非常惊人。有些新兴资本家、问题富豪都有原罪,在黑保护伞的庇护之下蒙混过关,逍遥法外。

    这些坏蛋,一旦进入政协和获得人大代表资格,就有发言权、建议权、表决权和否决权,以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平等保护等名义来反对物权法重点保护国有资产。使得大量优质的法律资源白白浪费,使得物权法残缺不全、于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存在许多漏洞。

    有些专家学者觉得物权法是民法,对于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规定只能“适可而止”。况且,这方面的难题很多,干脆由将来的“国有资产保护法”来作具体规定。可以说这种人对于宏观物权法理学不甚了解,对于宝贵的法律资源也漠然置之。

    物权法的某些法学原理、应用技术是独一无二的,是任何公法和其他民法也是不可替代的。

    比如说,合同法的原教旨是合同生效主义。然而,物权法却有一套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和善意取得制度等等,有些东西在合同法中有效,于物权法需要进行重新梳理与质量认证。又如,物权法的共有继承权,优于继承法之遗嘱继承权和法定继承权,共有权人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通常情势下,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于二十年的诉讼时效。由此可见,债权性保护与物权性保护,一般性保护与特殊性保护,短期性保护与长期性保护,财产权法保护和物权法保护等,法律的溯及效力、追击效力和执行效力都是不一样的。

    又比如说,行政法和行政经济法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是刚性有余、弹性不足,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涉及到。更加重要的是,没有区分债权性保护与物权性保护、一般性保护与特殊性保护、短期性保护与长期性保护,仅仅以涉案金额来推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或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经常出现行政处罚和刑法制裁倚重倚轻的现象。

    很多国有企业存在苦乐不匀和极不公平现象,普通工人出了一点小差错,就被当权者扣奖金、罚工资甚至于下岗、开除;而厂长经理失职渎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数亿元至数十亿、数百亿、数千亿元和数万亿元,很多没有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有的依然稳坐钓鱼台,有的换个单位官照当,有的甚至边腐败边升官。

    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律程序征地和拆迁,总是假公共利益的名义与房地产商人相互勾结,甚至调动警察镇压反抗的权利人,有的地方甚至打击、弄死举报人、上访人等权利人,权利人长期、多次维权毫无结果,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破坏不动产征收补偿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物权法亮相前后,很多人认为“吃了定心丸”。现实情况下,却与原先大家的愿望相反的不少,在矛盾加剧的凸期,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保护都出了大问题,使得某些人大跌眼镜。诚然,有法不依是一方面,法律有漏洞也是一方面。本来,物权法是越周密越周全越好的,事实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俗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困难像弹簧,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物权法草案讨论修改那阵子,全国有许多热心人提出过很多很中肯的意见与建议,有的提出在物权法内容专辟“国家法人基本物权”一章,共有100多条,可惜始终没有采纳。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经过十几年来的争论,物权法终于简要地规定了确认国有资产的部分内容,然而在是否和如何重点保护国有资产问题搁浅了。立法决策人以“点到为止”的办法是一种折中主义的作法。

    殊不知,民法体系的国有资产保护有其自己的特点与另类效用,是不能完全由公法体系的国有资产保护所替代的。不可否认,物权法没有出现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内容,肯定是浪费了宝贵的法律资源,是一种巨大的机会损失与精神损失。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官员腐败和平衡利益关系是历史上、世界性的大难题,需要整合一切法律资源和人民的力量进行立体化的规范。立法时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防止无理的干扰至关重要,出现任何纰漏就对于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制建设不利。

    中国物权法,是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和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权法,既不能跟西方国家那样立法,也不能跟旧社会那样立法。而且所有的物权法本质上存在物权等级制度,否认物权等级制度和过分强调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只会适得其反,得不偿失。全民所有制是个大“民”,私有制是个小“民”,大民的利益不保,小民的利益也间接地受到摧残与破坏。当国有资产成万亿成万亿地大量流失时,普通工人成千万万千万地下岗失业,改革开放以来几十万亿国有资产成为某些特权腐败分子(另类小民)的囊中之物,这就是血的教训!

    2005~2007年那场大争论,并没有因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而结束。相反地,人们通过长期研读这部重要的法律,政治思想觉悟更高了,法理技术懂得更多了。对照当前反腐败、反国资流失的严峻形势,那场大争论中谁是谁非问题就更加清楚了。

    那些贪官污吏、违法侵权分子、无良学者和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魔鬼们,自以为得计,自以为很聪明,到头来被铁的事实碰得头破血流!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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