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9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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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9 (第2/4页)

的东西特别难看。

    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可以从一个侧面证明这个国家的民法是相对齐全的,但不能说有了民法典就一定能够证明“民主与法制达到一定的高度”;相反地,亦不能完全证明没有民法典的国家“民主和法制达不到一定高度”。及至现在,全世界多数国家没有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全部没有民法典,怎么证明这些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应当)达到一定高度”和“没有达到一定高度”?

    纵观各国的民法典,细分了民事关系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主要适用于农村和农业社会的法律关系,对于城市和工业社会有些不太适应。其中永佃权、30年长期的不动产收益租赁权等内容已经名存实亡。民法典中最核心的权利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概念都不清楚,或者出现错误。以所有权为例,各国物权法规定的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和支配权、笼统权能的应有尽有;整个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没有规定信托所有权和信托他物权制度,这一点还不如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和判例法。

    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代表作,虽然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作品,但保留了容克贵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明显的与新时代新生活脱节现象。德国民法典拼命保护土地私有制,而联邦德国基本法(宪法)14条却明确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财产权的行使应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两种法律相互掐架。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4条的规定和解释,国家根据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采取剥夺措施。上述规定,既有公事上法定的权利,也有民事上法定的义务,实为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关系。

    西方国家的民法典普遍推行土地私有制,这是世界上最不公平、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这跟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公有制相差悬殊。单单从这个节点上讲,中国专家学者所谓“它所代表的是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所达到的高度”的说法,完全是信口雌黄!

    其实,西方国家尤其是工业化、城市化国家也亟需拓展土地公有制,也只有普遍实行土地公有制,才能代表“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所达到的高度”。那些公权私化的民法典,在资本主义的现代社会仍然沿袭奴隶社会的土地私有制,这是怎样一种“民主与法制”形态呢?所谓民主,就是奴隶主式的民主;所谓法制,就是封建资本主义的法制。这是一种倒退式的民主与法制!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和无数工人阶级的代表人物发表了大量的著作与演说,充分揭露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制伪善的一面。

    诚然,西方国家的民法典多数内容还是很好的,一些合理的精华部分值得东方国家借鉴。关键在于,千万不要把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制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混为一谈!

    如今,一些改良的资本主义和福利社会主义国家,都会毫不留情地抛弃过时了的民法典内容,以新的标准来完善整个社会的民主与法制。每个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能够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做得更好。

    中国有的专家学者在讨论物权法时说,中国不能倒退到斯大林时代云云(实指中国公有化的计划经济时代)。好吧,我们姑且听他们一回。不过,大家需要扪心自问:斯大林时代再差也差不过戈尔巴乔夫时代吧?再差也差不过沙皇时代和苏联分裂之后的土地私有制时代吧?为什么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缺点无限夸大,却把资本主义国家公权私有化丑恶的本质全部掩盖并加以赞美?

    —这种言论不只是物权法理技术上的问题,肯定存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问题。

    (2)过分吹嘘大陆法系而肆意贬低其他法系。

    目前,世界上存在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其中,资本主义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平分秋色的,如英美法系的土地信托财产权制度和判例制度等民法,甚至于比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规定更科学、合理一些。

    就立法国而言,西方大陆法系即民法法系,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葡萄牙、瑞士、日本、俄国、泰国,以及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中国台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属于大陆法系。中国大陆也模仿大陆法系,但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法系。

    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主要包括英、美两国,还包括一些英联邦国家和原属英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亚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如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亦属于英美法系。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的势力大于大陆法系。并且,由于二战以后美国成为世界贸易和金融中心,所有大陆法系和其他法系的对外贸易企业都需要补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与商法的课。在世界范围内,近300年来英美法系的影响力一直大于大陆法系的影响力。由此可见,英美法系法律的应用范围一直比大陆法系的强许多,凭什么说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标志呢!

    况且,每个法系的法律体系是一整套的法律关系,那种以民法典的制定与否来衡量这个国家民主与法制的程度的推论,完全属于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的推论。民法典修订得再好,也只能说明民主与法制在民法体系中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并不能说明整个国家民主与法制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不可否认,每个国的法律,于民法只不过是第二类法律,公法才是第一类法律,公法的效力往往优于民法的效力。欲望将民主与法制达到一定的高度,首先是要使得公法体系完整与完善,其次才是民法体系的完整与完善。

    而从法律的公平合理性而言,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法和民法是目前世界上最佳的,只是在商法方面有某些不成熟的经验而已。对于中国来说,中国的很多商法是经济法和行政经济法范畴,也有一些公私法相融合的综合法,贴近当代商法的许多优点,法律的强制性程度和效力相当的高超。

    目前,中国大陆没有制定民法典,能够仅仅以此为凭据,断然否定新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程度吗?再者,拿西方国家几百年前的民法典式的民主与法制来衡量新中国新社会新时代的民主与法制,岂不是驴唇不对马嘴吗?

    (3)《圣经》到底能够保护谁?民法典保护哪些“自己”?

    关于《圣经》及其影响力的判断。

    《圣经》的原教旨是教导人们从善祛恶,乐善好施,扶贫帮困。如果说保护自己,首先得自己需要做一个良民,对于穷人来说只能是被动地保护自己。现实生活中,天主是不存在的,一些有权有势的教徒照样可以对于无权无势的教徒为非作歹。

    天主教、基督新教、东正教的教徒们都在吟诵《圣经》,而教派之争持续了数千年,矛盾激化时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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