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9 (第3/4页)
多教徒自己保护不了自己,甚至于不能互保,很多人在无休止的争斗中丧失了财产与生命。任何一种宗教的内部矛盾没有这三教的那么复杂与激烈,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世界上涉及人数最多和最不幸福的宗教之一。 《圣经》是世界有名的宗教作品,由中国基督教两会印发、香港海天书楼印刷的2006版《圣经》共1999页,自从上世纪80年代单从南京爱德印刷公司印制的就有3500万本。 据大连晚报2014年12月25日《世界宗教概况》报道,目前全世界信仰各种宗教和民间信仰的人口比例高达80%,其中信仰基督教的人数22亿,占世界人口的1/3;信仰伊斯兰教达人数16亿,占世界人口的1/4;信仰佛教的人数有5亿人;此外,信仰印度教有10亿人,新兴宗教4亿多人。 基督教是世界上信徒最多、分布最广的宗教,遍布世界242个国家,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基督新教、东正教三大教派。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部、非洲大部、美洲大部、大洋洲和亚洲一部分。 伊斯兰教是世界上第二大教。其信仰为穆斯林(阿拉伯语,伊斯兰者,和平者),主要分布在西亚、南亚、中亚、东南亚和北非等204个国家。佛教是世界第三大宗教,分布在123个国家,信徒95%是亚洲人。主要分布于东亚和东南亚。 《圣经》中的旧教与新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法来施行,这跟中国古代的儒教即国学一样的社会效果。但是它迷信的色彩太浓厚,很多非科学的东西,这一点不如中国的儒教。 对于广大的社会主义者尤其是共产主义信仰者而言,应当是无神论者,应当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者。有神论者可以吹嘘《圣经》的作用,无神论者不应当吹嘘《圣经》的作用。尤其是每个民法学家应当是超级现实主义者,不能用魔幻浪漫主义来解析民事关系。 关于民法典的点评。 西方的民法典,立法主旨是保护有产者的权益的,所谓的“自己”就是有产者。动产的私有制并不很可怕,很可怕的是不动产之土地私有制。在自由买卖土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富人的生产生活条件可以不断发展、不断完善,而穷人一辈子当地奴、当房奴和当债奴的命运很难改变与翻身。 事实上,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可以实现相当配置的人格自由、财产自由、人格独立和财产独立。所有权人当然是有产者,不是无产者,也不是他物权人。因为所有权人是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人。 对于用益物权人,对于收益租赁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等普通他物权人,只能在所有权人授权或者允许的条件下,才能有效的行使二级以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一类人占民事关系中的大多数,实现“人格自由、财产自由、人格独立和财产独立”是不容易的,甚至于在很多时候是不可能的。 西方的民法典是在一二百年前制定的,其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对于保护人权、身份权、财产权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由于时代的变迁,沧海桑田,物是人非,却有相当一部分是低层次的保护机制,一些新型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明确规定。总之,这种民法典已经是瑕瑜互见了,不要以为有了民法典就高枕无忧、天下太平了。 在资本主义世界,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方面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经济危机、人权危机、产权危机是不可避免的。08西方金融危机那几年,导致欧美发达地区的许多政府破产、城市破产和大企业家破产,许多亿万富豪因为破产而自杀。 2009年,德国74岁的阿道夫默克勒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其商业帝国陷入经济危机,不堪投资失败、资产大幅度缩水,于1月5日向一辆疾驶而来的火车卧轨自杀。根据先前统计,默克勒名下资产超过90亿美元,是德国第5大富翁,位列《福布斯》2008年评选的全球富翁第94名。就在默克勒自杀前几个小时,美国地产大亨史蒂文古德疑金融危机开枪自杀。 在西方世界,无论是穷人或者是富豪,危机感是时刻存在的。不要以为人们“一手拿《圣经》,一手拿民法典”就可以平安幸福了,就可以于“人格自由、财产自由、人格独立和财产独立”等方面就唾手可得了。 (4)民法典倡导私权神圣吗? 物权法讨论与制定前后的日子里,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先生高调提出,物权法必须应当依照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第一章“基本原则”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民法学教授反其道而行之,说“民法典倡导人文主义和私权神圣这样一些基本理念”。这种歪理完全是一种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断章取义、暗渡陈仓的逻辑,很多人容易上当受骗。
众所周知,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决心的。西方的民法典自然是资产阶级或者封建资产阶级的民法典,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民法典。 所谓倡导人文主义,是基于资本主义人生观价值观而产生的审美标准和民法标准。人文主义精神的核心,是提出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肯定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人生的目的是追求现实生活中的幸福,倡导个性自由,反对愚昧迷信的神学思想,认为人是现实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 由此可见,崇尚人文科学的人是反对《圣经》的,这种人不可能“一手拿《圣经》,一手拿民法典”自相矛盾地保护自己。 所谓私权神圣,是指西方国家十九世纪以前盛行的一种极端的民法学理念与私有化思想潮流,自从二十世纪以后就被学术界和实体民法所抛弃了。 法学界对于“私权神圣”的解释是:“是指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侵犯,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私权神圣其中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时提出的一种口号,实质上私权是对国家讲的,私权针对国家是神圣的,并不是针对老百姓之间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防止老百姓将其私有化的,而私权神圣是防止国家将其公有化的。”“私权神圣应当包涵三层基本意义:(1)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2)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剥夺或限制;(3)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录自百度文库无名氏《私权神圣》) 上述定义是否完全正确,有待于商榷甄别。所谓私权,也不仅仅限于市民社会上的私人权益,农民没有或者不需要私权吗?至于权利的侵犯与反侵犯,应当理解为“互不侵犯”。对于私权的限制,很多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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