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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9 (第4/4页)
本身的限制,不一定要通过法律程序来限制,甚至于有的可以通过非成文法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来限制。许多私权是附带义务性的,需要在履行义务之后才能行使权利,这与法律程序没有必然的关系。 民事关系的准则中,普遍存在遵纪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睦邻友好与团结互助原则、环境卫生与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尤其是存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所有这些,无论是来自公法或者民法的规则,多数是对私权属于自律性、自然性和自发性限制的。 什么“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都是一些极端的民法学理论,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相当流行,在十九之后几乎没有什么市场。近代以来,“私权神圣”为“私权限制”所代替,“人格权神圣”为“法律神圣”所代替,“所有权神圣”为“所有权限制论”所代替。“公共利益中心论和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所有权限制论”才是后现代社会、福利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变成了逆流。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公民的不动产与动产,向富人和经营者征收各种税费,征收购置税、消费税、遗产税,依法剥夺贪官污吏和违法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不明来源的财产,特定的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野生动植物归国家所有等等,充分说明了公权与私权根本不在一个档次上,充分证明了“公权神圣”、“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而“私权神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完全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又因为“公权神圣”、“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绝对的优先权与排他性,“私权神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目前在资本主义国家都行不通,在社会主义国家更是死胡同。 过去,西方国家人们常常讲私权领域“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这反封建独裁统治还可以,反资本主义的统治都不行。因为私人对于全社会的责任是有限责任,而国家与政府对于全社会的责任是无限责任,谁承担的社会大而多就标志着谁的权利足够大而多。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而言起点更高,要求更严,更不能把保护私权问题庸俗化、自由化和非标准化。 笔者研读过法国、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的民法典,看过很多的参考书,根本没有发现过类似于“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的字眼,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更是不存在! “所有权限制论”或者说“所有权限制主义”,是贯穿于各国民法典的一条红线或者说“法律生命线”,请看: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 《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日本民法典》第206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俄罗斯民法典》第299条:“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权人。” 众所周知,所有权是各种民法中龙头式物权或财产权,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无一例外的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他项物权百分之百需要受到限制。这哪里是什么“私权神圣”啊?分明是“私权限制”嘛!! 几乎任何一项私权,只能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不受限制、不履行义务和不承担责任的私权,在民法典中真正是特难寻觅到踪迹!有的人以“私权神圣”这种极端不负责的庸俗化理论,公然对抗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恶意阻拦这种重要条款写入物权法“基本原则”中去,并且到处洋洋得意地宣讲自己的观点是如何的“正确”,如何的“与时俱进”,简直是开国际玩笑!!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关于选择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与传统物权法的争议,反映出物权法到底是私法型民法还是特殊型民法,反映出保护国有资产是重点、特殊、深度、广度、全面、具体保护还是非重点、一般、浅薄、局部、一面、抽象保护,反映出各物权主体是一体化保护、相对平等保护还是绝对的平等保护。 对于这一类争议,大部分属于纯物权法理和立法技术上的争议,然而,有意无意或不由自主地与思想意识形态发生关联是客观存在的。国有资产本身是带有政治色彩的重要物权对象,完全撇开思想意识形态是很不容易的。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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