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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0 (第2/8页)
央财政,有的进入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被私分或者被挪用。 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抓捕的贪官污吏越来越多,职务级别越来越高,贪污受贿数额通常以亿数计,不是以万数计。有的贪官污吏边腐边升,以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买卖官位。也有的原罪富豪如法炮制,出资数百万、数千万元买个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当当。坊间很多人戏说审计署与李金华是推着石头上坡的“弗弗西斯”,这种苦役永远没完没了。殊不知,全国的纪检、监察、检察和反贪部门及其负责人都是“弗弗西斯”,这种苦役永远没完没了。 外界很多人并不知道,素材很好但课题太大的“国有资产保护法”草案讨论几年之后难产了,代之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由此可见,关于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问题,不仅仅在制定物权法产生争议,在制定“国有资产法”时同样产生争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全法共77条,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保护国有资产的专门法亮点很多。不足之处主要是:内容不够充实,条目太少;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厘清政府是一级制度信托财产权人、国有企业是二级信托财产权人,关于连带责任方面的范围、界限不清;没有显示出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双重性职责,即没有于一般流通领域中体现企业法人所有权身份即相当于民事主体身份,没有于对内关系中为二级信托财产权人即公事主体身份;保护国有资产的诉讼时效没有具体规定,很有可能将重点、特殊保护国有资产当成“一般保护”。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应当分为重点、特殊和“一般保护”两个部分的,笼统的一般性保护是不切实际的。 就是说,《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国有资产保护问题,曾经都遇到过经验不足和技术瓶颈的一些疑难问题。之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所产生的争议没有《物权法》那么热烈,是因为前者是纯正的公法,后者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混合法,立法难度比前者更大。倘若先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然后再制定《物权法》,立法难度和工作量会减少很多,这也是客观原因之一。 不可否认,在物权法草案大讨论时期,社会各界对于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呼声很高,而且思想上达到了高度的统一,这也促成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一年之后几乎是无悬念地制定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官僚阶层的失职渎职、贪污腐化,使得全社会的良心人个个怵目惊心,危机感和寻求法律保护感普遍增强。 欣喜之余,我们发现行政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机理与民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机理是不完全相同的,这部专业性的公法不能完全代替物权法。《物权法》上国有资产保护,分为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两个部分,分为法定的、强制性的与意定的、有弹性的物权关系两个基本点,分为公事式与民事式两种表现形式,对口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两种类型,也不仅仅限于企业那一个板块的国有资产保护。总之,是一种综合性的国有资产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法》仍然是单一性的法律,综合性程度不足,难以弥补《物权法》应当有的空白点,两部法律都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事实上,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严重滞后,政策代替法律规定和左右摇摆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一些贪官污吏和无良商人一夜暴富,大量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不保。对于广大的职工来说,国有企业就是职工之家,国有企业遭到人为的破坏了,家庭生活就立即陷入困境了。这么说来,最盼望和最拥护《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就是底层的普通职工了。不难想象,国有企业一个贪官污吏独裁专制、失职渎职、贪污腐化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成千上万工人下岗失业,下场是多么的悲惨? 从这个事例上完全证实,保护国有资产并不等于完全是保护公共财产,间接地保护了大量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某些专家学者将物权法与公法完全隔离起来的观点是多么的荒谬绝伦!当然,保护极少数人的财产和保护绝大多数人的财产,虽然同为保护私有财产,根本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经过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而国有资产流失平均每年高达1万亿元以上,至少有6000多万职工下岗失业。就是说,在现在这个时候全国有几千万职工下岗或者退休很多年了,只能寄希望于保护下一代职工的合法权益了。 二则,国有资产来源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一名法学教授杨某,在其写作发表的“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一文,一开头就歪曲新中国的物权法制史和全民所有制的来源,继而否定全民所有制的合法性: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这是一种似是而非、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的形而上学论调,似乎是在向世人表明人民新政权诞生的全民所有制完全是靠“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自己没有一点资本金和创造力似的。再者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他们的财产来源是依靠掠夺、鲸吞、贪污、剥削和压榨人民血汗得来的,本来就不合理合法,本来就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由人民政府接管与保值增值,其中哪有什么不妥的呢? 关于新中国全民所有制的来源,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板块。 一是,来源于国民党政府和其他政府属于“全民的资产”。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及日本投降之后,按照联合国要求名义上由国共两党联合政府接管全国各地的伪政府和自治政府的全部财产,实际上由共产党占据的人民政府以及各地的自治政府分庭抗礼。直至1949年国民党败退中国大陆之前,国民党政府所能控制的区域和国有资产、税收来源等,仅仅限于半个中国。随着解放战争三大战役的节节败退,国民党政府所能统治、控制、支配的地盘大幅度缩小,直至退守到一群岛屿上当山大王、流寇为止。 从这方面来看,新中国全民所有制资产的来源,一部分是抗日根据地八路军、新四军自收自支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多年来积累的资产,完全是直接支配的内部资产,这是主要的来源;另一部分是没收国民党政府或接管其他政府的公有资产,这是次要的来源。之所以说其是次要的来源,是因为国民党政府为了打内战而滥发货币,导致国统区、沦陷区的经济大萧条,国民党的各地政府实质上已经彻底破产,所欠下的很多债务却由共产党的人民新政权来承担起来了。 比如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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