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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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2 (第6/6页)

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方式产生任何疑问。八二宪法实施20多年来,怎么可能没有人产生疑问?对于集体主体的认识,要不需要多深的理论基础,一对比就知道个好歹了。只不过很多人不在公开场合说,不在主流媒体上发表见解而已。当然,主流媒体为了避嫌,也不会登载这样的文章。

    要说必要性,同样免不了这样的必要性。如制定农业法、林业法、草原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等,都是需要进行重新考核的。只不过是,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需更加较真一些,其它法律没有这么较真而已。

    二则,如何看待“天经地义”的问题。要说天经地义,宪法规定的原则性东西,对于物权法和对于其他相关的法律,同样是天经地义的。问题在于,其他法律一般是闭门立法形式的,所以没有引起轰动效应;物权立法是相对开放形式的,所以引起了轰动效应。

    背景上,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屡次三番地出现政治高压政策,很多人害怕祸从口出,一般都避谈政治性的物权关系,对于相反的意见也难见天日;本世纪初政治上出现了相对缓和的态势,互联网也相当普及了,信息上相对通畅些了,敢说真话的人越来越多了。

    由陈小君(女教授)等著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以下简称《解读》)是2004年1月份出版的,主要是讨论农村土地承包法一些法律关系问题的,这比全国公开讨论物权法草案早一年半,就田野调查而言早两年。这个里面就有很多的真话。其中,关于“农村土地是属于谁的”敏感性特别强烈,文章中全部真实地再现出来了。这几个调查组觉得,有必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方式产生任何疑问,不觉得宪法规定了的东西一定是“天经地义”的。

    《解读》第121页以“集体所有是否必将导致所有权主体缺位”为题,深入浅出地论述道:

    “不少学者对我国目前的土地所有制度提出了质疑,认为集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集体所有实际导致所有权主体缺位,并提出了国有化和私有化两种设想;也有学者认为应坚持集体所有制并完善农地经营承包制。我们认为集体所有作为生产关系的所有制与法律上的所有权制度是有区别的,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后者起到了体现和充实前者的作用。所以在使用名词上不用要求一致,只要实质一致即可。为了法律体系的精密性和逻辑性,‘集体’概念的确不宜出现在法律尤其宪法以外的法律中,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应摈弃集体所有制。”

    上述论述中,表示早有人质疑现在情势下的集体和集体所有制,由此造成了左、中、右三派的立场观点。该作者的观点是,无论如何要保留集体所有制,至于法理技术上的问题需要另外想办法。其实,他(她)们也没有什么好办法。

    其实,所谓的所有制,广义上应当包括经济关系上的所有制,以及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关系制度等各个方面。生产关系上的所有制,主要是经济关系上的所有制,除此之外,还要社会分配关系上的所有制和各种物权关系上的所有制。法律上的所有权制度,有些不需要标明所有制,有些需要标明所有制。因为集体的财产,有些是属于一般流通领域的,有些是不属于一般流通领域的,前者基本上可以省略所有制,后者基本上不能省略所有制。譬如,合同法、担保法基本上可以省略所有制,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却不能省略所有制。

    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现在的城乡集体体制,现在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事情,都是由政治家们作出的决定,很多疑难问题需要他们亲自出马才能解决具体问题。作为专家学者们,本分工作是做好学术研究,一些好的建议迟早会被上层采纳的。不能认为这些课题很难搞就干脆放手不搞了,也不应该对于一些认真做学术研究的进行冷嘲热讽甚至于釜底抽薪。

    综上所述,关于集体、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学术争鸣,在法学界一共进行了三大波。第一波是讨论八二宪法草案时,第二波是讨论农村土地承包法时,第三波是讨论物权法草案和物权法时。总体上是一波未平,另一波又起,一波更比一波高。

    人们研习的法律越多,所懂得的法理就越多,看问题就越透彻,合理化建议就越多。物权法是民法上的一个里程碑,集合了很多深耕细作的法理,精密化程度相当的强。物权关系法上有一点瘕疵,就容易通过物权法理学鉴别出来,如同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一样犀利。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关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虚设与虚位、虚弱问题,自从起草、讨论、制定八二宪法时开始争议并呈扇形扩散的情势,物权法起草、讨论、制定时的争议只不过是其中一个小插曲而已。

    当集体自由涣散得一盘散沙时,当集体经济名存实亡时,每个人都有对于现状进行反思。俗话说,创业艰难,守业更难。成立集体是非常困难的,破坏集体是容易的。集体中出现部分的私有制并不奇怪,奇怪的是集体沦落为私有制的跳板。

    物权法需要的是精密化、清晰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实用化,既不能将实权当虚权,也不能将虚权当实权。勿庸置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最大的虚权之一,揭开这种物权神秘的面纱,还原其本来面目至关重要。即使是现在不消灭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也要把事情说清楚,把道理讲明白。

    真正有学术价值的是那些懂真理、讲真话的人。什么事情都唯官唯上、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自由散漫以及固步自封、排斥异己或泛泛而谈,一些假大空的东西永远是无济于事的。本文立此存照,规劝一些学术上投机取巧的人,假大空的东西永远是害人害已的,你的学术生命迟早是要完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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