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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3 (第2/5页)
极力反对物权法专门规定私有财产的限制,同时对于物权法或者理论上重点保护公共财产进行恶毒的攻击。 (2)关于私权神圣问题 在那场持续两年的物权法草案大讨论中,有些专家学者提出,应当按照宪法、民法通则的要求,在物权法上加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理由是,制定物权法决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大原则,否则就是开历史的倒车,或者是打左灯向右行。 于是马上就有人反驳说,物权法是提倡平等保护的,任何人也不能搞特权云云。 一个反驳者说道,民法典倡导的是人文主义、私权神圣这样一些基本理念,包括人格自由、财产自由、人格独立和财产独立。他说的民法典,是指西方国家的民法典,里面有很多精华部分也值得社会主义国家借鉴,但肯定不能囫囵吞枣般地将那些杂芜、糟粕接收进来。至于“私权神圣”之类的说辞,只不过理论界一些人的自我陶醉,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有这样的规定,根本不适合中国的制度与国情。事实上,到得后现代社会以来,法律潮流已经由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所有权绝对论进步到所有权相对论,私有财产的限制早已成为主流。 对于新中国而言,在各种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之类的规定,用这种子虚乌有的乌托邦理论来攻击与抵销“公权神圣主义”,法律的天平会向私有财产自由主义倾斜,物权法律关系就会大乱而特乱,也是不符合物权立法的目的意义与宗旨原则的。 其实,几百年来西方国家对于民法典一直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恰如其分地保护私有财产,许多国家在民法中增补了大量公法的内容,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断提高。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征收暴利税、遗产税,而且税率非常之高,这种严格限制私有财产的办法,目前中国还没有出现过。如果说西方国家“私权神圣”的论题成立,那么“所有权限制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就不能成立,国家在征收特种税和征收个人财产方面的法律就无法进行。 另一个反驳者说道,在极为尖锐对立的讨论中,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奉行前苏联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 以上言论证明了一点,那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有法例的,并且是统一实行了70多年的。既然如此,并且既然中国宪法、民法通则过去一直沿用这样的规则,那么在“基本民法”物权法中添加这样的规则丝毫也不奇怪,不添加才叫做奇怪呢!至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过分强调公有化和计划经济体制,这不是原则上出差池,而是处理技术上出了问题,这是可以通过“微调”的办法来进行适当处理的。 以上言论不能证明《法国民法典》确实确立了“私权神圣原则”。对于该民法典,笔者是反复阅读过多遍的,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这样的条文。相反地,该法典中公法的和限制私人财产权内容相当的多,而且每修改一次就增补一部分公法上的内容,有些公共财产保护的内容甚至于比中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更加严格。至于法国学术界一度出现过“所有权绝对论”的思潮,但不久就被“所有权相对论”和“所有权限制论”压下去了。 所谓“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的说法,那是法国资本主义兴起、封建主义衰亡时期的产物,当时确实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法国进入福利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大多数人普遍感到重点保护国有资产于国于民双方都有好处,都知道“大河有水小河满”和“国富****强”的大道理,“私权神圣”学说根本就没有立足之地了。反观美国、日本这两个更加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过度保护私有财产和普遍推行私有化,社会福利程度和抵御经济危机的能力远远不及法国。 以上言论,不但是荒谬的,而且引用方法是错误的。试想一下,由一个大贪官并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坏人主持所说的话,其立场观点方法是正确的吗?对于每个贪官污吏而言,巴不得整个国家的经济、物权形势越乱越糟糕越好,巴不得越是搞私有化和私权神圣越好;巴不得法律越松懈越好,巴不得越贪污受贿越能够洗白脏款脏物越好,巴不得天下大乱越好…… (3)关于追责与占有问题 在那场持续两年的物权法草案大讨论中,有些专家学者提出,保护国有资产和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原罪,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是,改革开放以来,相当一些贪腐分子和违法乱纪的暴发户隐蔽得很深,没有遭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当前国有资产保护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腐败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这些坏蛋的嚣张气焰,于物权法中起到震慑性的效果。 于是马上就有人反驳说,有人有文革思维,反对改革成果,反对私有制经济,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反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云云。 我们参考一下中国、外国法制史,不难看出,保护国家财产和保护私有财产确实具有与众不同的地方。就侵权性质和保护力度来说,侵犯国家财产就是侵犯全体人民的财产,影响面扩大了无数倍,严重影响到经济秩序的改善甚至于人民政权的巩固。一般而论,对于侵害公共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处罚得较重,而且公有财产保护的时效往往是长久性的;对于民事侵权分子不完全是重罚的,除了特殊情势或特殊物权之外,诉讼时效往往短于公有财产的保护时效。 按照财产刑法的制度设计,对于贪污、侵占国有资产的,只是对少数人即数额较小的人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么说来,关于“保护国有资产和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原罪,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论题基本上可以成立。 有的专家学者反驳说,“草案规定: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是非法财产,法律就予以保护,将其推定为有权占有[注1]。于是,他们认为这个条文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侵吞国有资产的坏人。他们认为,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进到个人腰包,成为一夜暴富的人的非法财产。这些人手段很狡猾,我们一时找不到证据,纪委没找到,检察院也没找到,无法证明这些财产是非法所得。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证明不了财产是非法所得,就会被推定为有权占有,那就把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合法化了。任何人一听,真是厉害!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而且是很简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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