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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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3 (第5/5页)

上没有披露。

    请大家注意一下,“2005年至2008年间”这个特殊的时期。

    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达到了最高潮,两个派别的争论不休已经白热化了。这个时候他主持起草了“私权神圣论”,并大力抨击苏俄民法典中的“公权神圣论”。这个时间段中,这个课题组长边继续讨论物权法继续边腐败,而且证明了他有一套理论上的私货。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这个时候他主持起草“私权神圣论”已经公开出版发表了,大力抨击苏俄民法典中的“公权神圣论”也由口水战上升到文字战。这个时间段中,这个课题组长边讨论物权法边腐败,而且文字上证明了他有一套理论上的私货。

    估计他不是那个章节的亲自撰稿人,但他是那本书的主编,没有他的大力支持,这样极其荒谬的理论能够堂而皇之地公开出版发表吗?

    因为他是课题组长,又是大法官、法学博士和多所法学院的客座法学教授,他说的话一言九鼎。有些法学家不明就里,可能受到迷惑与蒙蔽,也跟着他一起起哄。引经据典时,也把那些错误的言论当论据。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是广东最大最有名的事务所,陈卓伦是主任即老板,也是名星律师,头衔有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等。

    2005年广东省组织的物权法草案讨论会上,他是主要发言人之一。他批评草案第49条条文,指出这里又是“给予补偿”,那里又是“给予合理补偿”,是前后矛盾的中心词,这个条款必须要改。

    后来立法机关听从了他的意见,把这一条改正成两条。

    草案第49条的原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经过修改后,物权法第42条重新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44条重新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陈卓伦还认为,物权法条文中公共财产的条文太多,写得不像样子。他说这样的物权法最好不要颁布。从这个事例看来,两派之中都有反对过早出/台物权法的专家学者。

    但是,他们对于自己一派持反对意见的则无声无息的,对于另一派持反对意见的则大动干戈。还有的专家学者著书立说,对于另一派持反对意见的专家学者进行大批判。这也是外界鲜为人知的怪现状之一。

    那个课题组长和这个事务所主任,都是法学专家,讲的道理一套又一套的。但是,这种人贪心不足,关键时刻露出马脚。这两个人本来都有很好的前途,可惜毁于知法犯法,咎由自取。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正确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问题,首先是个思想认识问题,其次是个法学技术问题。这两个问题一样没有解决不行,解决得不妥贴也不行。这里面的学问很大,不是随便拼凑几个条款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客观上,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方面的物权有时候是浮动的,有时候是变异的,有时候是交叉性的,而私有财产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于一定的人物可以在其他所有制上取得,用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思维看待私有财产的保护,往往会把事情弄得很糟糕。

    如果有人要撰写法制史或者立法大事记之类的作品,建议他多作一些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或请参考一下本文中一些有用的资料。

    回顾物权法大讨论中的大争论过程,这里面有许多鲜为人知的一面。譬如,假如物权法课题研究时一个领军人物是个大贪官污吏,会出现什么样的严重状况?为什么一些正义人士和好的建议、正确理论遭到打压与排挤?为什么一些荒谬绝伦和似是而非的东西大行其道?为什么有的人对于物权法重点保护公共利益表示严重不满?为什么有人敢于在当代社会主义社会却渲染私权神圣?为什么提保护私有财产却闭口不谈私权的限制?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为什么有的人胆敢边讨论物权法边腐败???为什么有的人相信贪官污吏的jianian计、谗言与荒唐主张?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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