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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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3 (第4/5页)

应当是正确的。反驳者需要进行换位思考问题,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赌气式的蛮横争论不休。

    再说“保护私人财产和经济体制改革”问题。

    其实,批评建议者多次在公开场合声明,本人从来没有反对保护私有财产,但是坚决反对来路不正、来路不明的财产。他认为,只有重点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权,私人财产权才能得到可靠的保护。而且,在法律地位上,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不能同等对待。

    率真地说,关于“权力腐败和贫富悬殊”这两个十分严重的问题,百分之百肯定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那么,作为总结经验教训,到底该不该对此进行善意的批评?现在,文革过去几十年了,有的人天天批评文革,号召大家反思文革,甚至说文革时期是最糟糕的时期,说文革严重破坏私有财产权等等。要说能够批评,对于两者都能够批评;要说不能批评,对于两者都不能批评。

    大家一比较就全部清楚了。不可否认,文革有一段时间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确实不好。然而,文革时期没有大规模的圈地运动,没有那么多的灰色征地、血腥拆迁行为,没有那么多的贪官污吏,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没有那么的损失,也没有两极分化和三座大山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他强调,对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要正确评价,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人民日报整版阐释“两个不能否定”论述,腾讯新闻2013年11月8日摘自人民日报)。

    再说“法律应当是超越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应当是一半对,一半不对。纵观物权法的内容,于普通物权法部分穿插进了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内容,这是与合同法、担保法所不同的地方。就是说,在这一部分里,所有制关系法起主干和桥梁作用,法律不能超越政治。当然,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都有这样的特色。

    对于西方国家物权法来说,表面上与政治无关,实际上很有关。比如说,德国物权法体现了容克贵族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决心;南京国民政府物权法体现了新兴官僚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决心。

    此外,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属于一般流通领域之类的法律关系,基本上可以超越政治范畴。但不能超越经济范畴。

    说其“基本上”,不等于完全摆脱政治范畴的的束缚,如禁止土地所有权抵押,这是为了土地公有制的特别规定。

    说其“经济范畴”,是指绝大部分与政治无关的纯经济范畴。倘若经济上与政治有关的方面,应当另有所指。

    (4)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及其他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超阶级的和超意识形态的。西方国家的民法也没有“平等保护”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私权神圣”之类的规定。富人与穷人之间、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许多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法律保护富豪的金马桶和保护穷人的要饭棍,肯定有不同的保护方法。每个市场经济社会中,两极分化现象是难以避免的,甚至于是无法根除的。

    在物权法体系中,所有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是不平等的,所有的担保物权与普通物权也是不平等的;在债权法体系中,所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也是不平等的。因此,不平等是客观存在和普遍存在的,平等只是改良主义和折中主义的。所谓平等,只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权大于法、官大于法,不能扰乱优先权关系和排他权关系。

    《物权法》第38条明文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是系统性规定,同时也是笼统性、抽象性规定。问题在于,对于物权法是需要提高精密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兹将法制民主化和法制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适应物权社会的各个层面,营造一个紧张有序和生动活泼的场面,在私人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两个基本点上做足功夫。

    民法体系上普遍推行“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潜规则,这个规则运用不当会损害法律关系,也会浪费大量的法律资源。有很多居心叵测者和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到处钻法律的空子,为侵犯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寻找契机,常常拿着鸡毛当令箭吓唬老百姓。

    某些有权有势者活得潇洒坦然而自由自在,喜欢搞特权和滥用职权,喜欢在弱势者头上作威作福,喜欢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不喜欢物权法规定得太多、管得太宽,也不喜欢老百姓监督他们。某些无权无势者活得窝囊窘迫而到处无助,希望法律公平公开公正一些,希望物权法对于弱势群体多多地关照一些,希望惩治腐败和打击无良商人、违法犯罪分子严厉一些。

    物权法从立项到通过经历了坎坷曲折的13年,这是一部多灾多难和最不顺利的法律之一。讨论修改物权法草案时,有些老虎级的大贪官混进了这支队伍,肆意干扰立法的政治方向,在阻止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权的同时,提出极端保护私有财产的主张。他们藐视宪法和立法法,藐视有良心的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藐视起码的法理技术和社会常识,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一起起哄,甚至于把一些腐朽的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招摇过市,把讨论物权法变成了一场政治大决战,令立法机关左右为难,导致物权法中出现了不应有的瘕疵,在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方面都很不全面。

    最可怕、最难堪、最雷人和最令人费解的是,其中有个大贪官竟然当上了物权法课题组组长!物权法颁布实施两年后,即2000年1月19日上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认定他受贿罪、贪污罪罪名成立,判处这名“课题组长”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项附加刑。

    这名“课题组长”的犯罪事实有两个:一个是“在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他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一个是“2005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另外,网络上曾经盛传他“生活糜烂”之类的违法行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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