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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4 (第4/7页)
在。遗憾的是,物权法规定的是前者,却舍弃了后者。国家这么大,社会这么复杂,不产生什么矛盾是不可能的。人们就是在矛盾中生活着的,否认矛盾、回避矛盾都不是正确的态度,根本上与事无补。 既然宪法、民法通则上早已存在“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已经确定为理顺所有制关系法的行为准则,实践证明这也是解决矛盾的有效工具或者钥匙,那么,在物权法中重申这样的原则是完全必要的。实际上,上述这两部法律同样重视平等保护规则,无论从身份立法或者行为立法上分析都概莫能外。 有专家学者质问,物权法光提倡平等保护,转而放弃公权神圣的原则,是否意味着承认私权神圣的理论呢?殊不知,私权神圣这种东西,不但在东方社会行不通,而且在西方世界也行不通了。宏观层面上,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这是世界潮流,任何人也否定不了的客观事物。比如说,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征用私人的财产,而私人却不能征收、征用国家的财产,这就是根本区别。 3、比较典型的问题 物权法客观存在多元化的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呈扇形分布,全国一盘棋、全法一盘棋是必须的。每种权利人需要各得其所,物权法也容不得私有财产保护一枝独放。与此同时,客观要求物权法越精密越好,抽象化的条款到头来只不过花拳绣腿。 物权法的几拨起草者在肯定物权法成就的同时,也感慨留下了很多遗憾。下面介绍几个事情让大家了解一下。 一则,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等问题。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特别规定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这个条款太重要了!全国各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征地运动、拆屋运动和造城运动,势不可挡,势如破竹。与此同时,公共利益要维护,经济发展要支持,个人合法权益要保护,哪一方都得罪不得。 然而,令人大跌眼镜、令人大失所望的是,这么重要的内容却只有区区一个条款,刚刚开了一个头却没有中间与结尾。什么叫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什么叫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这两个关键句式起码应当解释一番吧?结果没解释,生生地变成了一个空洞的条款。于是乎,遂成为一个特大的疑团,成为物权技术上最大争议性的条文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杨立新等物权法名家,在许多公开场合和私下场合曾经谈到以上疑问。 杨立新教授撰文道,征收拆迁不动产,关键在于是否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对此,立法者认为,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界定,还是由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切合实际。我认为,这个问题不仅如此,还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上明确规定,能够使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征收、拆迁争议能够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之中,由法官和法院裁判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对征收和拆迁的补偿是否合理作出裁判堵能够保证《物权法》第42条的正确实施,保护好人民的物权。(杨立新“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72页至第73页) 众所周知,不动产征收拆迁问题是最严重的社会化物权变动问题,自从上世纪沿海地区蔓延至内陆的各个地区,如星星之火到处燎原。 首先是地方政府表现为前所未有的特殊热情,不顾一切、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比赛开展圈地运动,至于是否真正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则不过问,对于权利人的利益诉求与痛苦程度则弃之不顾。地方政府多年来不再关心经营国营企业,因为来钱太慢了。实行分税制度之后,由其他实业上的三七开变成了七三开,地方政府的政绩主要是来源于这一板块。再者,贪心的地方官员与开发商或者与外商搞点小动作、小名堂,个人的利益大了去了。 其次是开发商会撺掇地方政府以及村官等,组成官商大联盟,借助于有权有势和有钱有势公开的欺压弱势群体,至于是否真正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所不问。双方之间都可以相互进行利益输送,你为暴力征地血腥拆迁保驾护航,我为你于公于私都保证打点到位。权利人一反抗,就立即出去大批警察镇压,那个场面跟日本鬼子进村一样的疯狂。警察在冲突中不幸死亡,可以立即授予“革命烈士”,可以用大笔公款来鼓励他们奋不顾身、勇往直前。“刁民们”、“钉子户们”被警察打死,犹如踩死一保蚂蚁那样的轻松自如,理性一点的就给家属个三鳞两爪息事宁人,野蛮一些的就什么罪过也死不认账。长期以来有的人口口声声讲文革是洪水猛兽,客观上这种现象比文革有过之而无不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白皮书《2003~2004中国经济形势形势与展望》第37页痛心疾首地描述道: [当前农村土地问题尤为严重。……现在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其中30%又跟征地有关。征地问题已经成为农村很尖锐的矛盾。1987年~2001年全国征用耕地2400万亩,因为征地有3400万农民失去土地。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口号是“吃饭靠财政,发展靠土地”。现在国家每征一亩地,铁路、公路给农民的补偿是5000元至8000元。工业用地对农民的补偿一般是每亩2万元至3万元,发达地区是3万元至5万元。而且这些钱不是直接补偿给农民本人,征收款到村里之后如何分配又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 [现行的征地制度有三个问题,第一是征地范围过宽,很多征地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搞房地产;第二是对农民的补偿太低;第三是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现在采取“一脚踢”的办法,一次性给予补偿金之后就不再管了。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出现了所谓“四无农民”,即“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告状无门”。因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步伐,在政策、体制、法律上加大力度,尽快制止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 自从2004年开始,国家出/台了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补偿费等直接发到农民个人手上,农民们积极参加培训、社保、医保,多数老年人的养老金有了着落。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拒不执行中央政策,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现象时有发生。征地问题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进行解决。其中,村官、地方官与无良商人组成的铁三角,构成了牢不可破的铜墙铁壁,一些被侵害的农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物权矛盾最尖锐的不是征地问题,而是拆迁问题。对于广大的城乡业主而言,最大宗和最主要的财产莫过于私人房屋了。有些房屋是几代人打拼才积攒下来的财产,那是他们的命根子,政府一声号令,老百姓不拆也要拆。后来国家有政策规定,每个地方的不动产征收必须是先补偿、后进行,这就是法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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