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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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5 (第2/5页)

是约定的,与当事人的物权变动行为密不可分;有的物权关系需表现出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有的物权关系甚至于是纯粹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有的物权关系确实需要二人以上的当事人主动参与,有的物权关系甚至于可以自动、自然地产生;有的物权关系是社会化的、固态化的、涉及全体人民的,而物权关系圈子实际上却非常狭窄甚至于极其狭窄;往往是由物权关系产生债权关系,却鲜有由债权关系产生物权关系。

    总之,物权关系大于、广泛于和拓展于、浸染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无处不在、人皆有之的。法定的与意定的、内部的与外部的、巨大的与微小的、主动的与被动的、自然的与或然的、趋利的与趋义的、有益的与无益的、超长期的与超短期的、永久性的与临时性的等待形态应有尽有。

    制度信托类、普通信托类物权关系,是貌不惊人、大隐隐于形的亚种“偏物权关系”。此类中介式、桥梁式、杠杆式、隐藏式、无名英雄式物权关系作用大得很,很多“正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没有“偏物权关系”的参与根本无法成功。在社会化、物权精致化的社会中,由社会大分工促进了物权大协作,当某些自物权人、他物权人不能亲自设立、实现、行使、保全或者变更物权时,就委托某些人或者某个单位来实行,于是就持之以恒地建立起内部的常态的物权关系,叫做“信托物权关系”。

    信托物权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是常见现象,而信托债权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是罕见现象。物权关系的中心是物,物从发现、选用到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是十分的繁复,往往需要通过信托物权关系来完成整套的物权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往往是把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一起冲上去。

    债权关系有时候也离不开信托债权关系,然而,债权关系的中心是钱甚至于是钱的代表符号,往往是通过纸上的功夫就可以顺利地解决,通过电子合同、电子银行、电子支付等手段甚至于一会儿通达全世界各个角落,很多时候是通过债权人、债务人自己亲自解决问题的,很多时候信托债权关系就自动免除掉了,人力、物力、财力该省的都省掉了。

    第二,关于债权关系。

    债权关系,亦即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或者公事法律关系。系由普通债权法、担保债权法或者制度债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债权关系,旨在规范经济交易行为或者行政收支行为、维护交易安全或者公共收益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动态式、定向式经济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用于衡量债权债务当事人之权利和义务是否处于圆满状态、相互之间的交易、交付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一项重要指标。按照法定之债、担保之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继承之债,以及金钱之债与物品之债,以及自然之债、习惯之债来界定权利义务范围,以真实、有效的办法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人物、事物、方式与当事人之间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权债务,最终圆满地消灭债权关系。法定的债权关系是不容易更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应用范围狭窄的债权关系。意定的债权关系,是在遵守法定债权关系前提下有限度地成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的债权关系。

    概括地说,债权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债权的经济杠杆与交易安全关系;(2)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债权的普通关系与担保关系、反担保关系;(4)债权的物债权与债物权关系;(5)债权的同一性关系与非同一性关系;(6)债权的优先权关系与非优先权关系;(7)债权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与独立关系;(8)债权的公益、共益、合益、他益、自益与无益关系;(9)债权的固态关系与动态关系或者变态关系;(10)债权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或者内外交叉的关系;(11)债权的及时清偿与延时清偿、惩罚与不惩罚关系;(12)债权的正相关与负相关、溢债权与亏债权、长债权与消债权关系;(13)债权的正能量与负能量关系;(14)债权的积极债权与消极债权关系;(15)债权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请求权关系;(16)法定债权关系与意定债权关系;(17)成文法债权关系与习惯法债权关系:(18)公债关系与私债关系;(19)社会化与个体化的物权关系。

    从民商法系划分,债权关系分为普通债权系与担保债权系。

    前者是单一式债权关系,债权成立之后完全与物权关系进行了隔离,既不存在普通物权关系,也不存在担保物权关系;

    后者是复合式债权关系,债权成立之后就隔离了普通物权关系,从此与担保物权关系发生结盟,利用担保物权关系强力规范与促进担保债权关系,在两种较高等级财产关系的双重作用之下,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新境界。

    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划分,债权关系分为私对公系、公对私系,属于特殊性、公益性、社会性或者国家性的债权关系。

    前者是行政、司法等公权机关对于违反行政规定、违法犯罪分子作出的经济制裁而未执行到位所致。实际上此类债权关系的延续并不多见,尽管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较多,然而存续关系的可能性很小,整体上呈现“外大内小”和“威慑性、超强制性清债”的最奇怪现象。

    后者是因为政府不作为、政府违背承诺产生的债权关系。与上一类债权关系相反的是,政府是债务人,公民是债权人。尽管如此,债权人总归是弱势者,债务人总归是强势者,债权人实现债权遇到了强大阻力,往往是维权之路漫长而曲折。越是经济秩序混乱、财政赤字和政府首脑腐败无能,此类债权关系就被破坏得越严重,债权人的日子越是难受得要命。在各类债权关系中,此类债权关系是风险最大的,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拆迁过程与执行中央社会福利政策时发生的严重违约现象;至于政府兑现国债过程中,那是最守信用的一种表现,在各类债权关系又是最好的一类。

    债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以钱为媒介组成的财产关系。于是其具有拜金性、通俗性、社会性、统一性、经济性、全趋利性、便利性、简约性、通达性和合同化、货币化、价值规律化甚至于电子平台化等特征。

    债权关系中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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