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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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5 (第3/5页)

上设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两个等级,别看分成了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保证、定金等几个级别,归根结蒂也就是“两个等级”。同是财产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用益权(占用权)关系、单一占有权关系、单一使用权关系、单一收益权关系、单一处分权关系,以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普通信托物权关系等,都是相对不和的财产关系,只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关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关系不平和。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与债务两个对象是根本对立的,永远是水火不相容的。哪怕是沾上一点、剩余一点债权关系,两者之间就一直存在、存续针锋相对的局势,只有完全清偿债权债务,才能消除这样的矛盾、隔阂。一般而论或者说多数时候,债权关系存续期间的矛盾是日益激化的——债务人拖欠一天的债务,债权人要求赔偿一天的损失;倘若债权人不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那其自己就得忍受经济损失。反正,债权关系本质上就是财产关系上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

    很多人看到债权法多于物权法,就此断定“债权比物权广泛”。事实并非如此。以普通债权关系而论,其肇始于并根源于普通物权关系。以担保债权关系来说,同样肇始于并根源于普通物权关系;当普通物权关系失陪、失联或者失效之后,结果粘连、附着、同一、同步于担保物权关系,成为既有债权关系、又有物权关系的“双料关系”,甚至于称得上“双料冠军”。—在民事关系中甚至于公事关系中,此类既平和、又激化的“双料关系”是极其罕见的。

    最有趣的是,人的一生中,过物权生活、产生物权关系,是与生俱来、挥之不去的,可以说是天赐的。从娃娃生下来吃第一口奶开始,到进入坟墓或者骨灰盒,都在享受物权,产生或明或暗的物权关系。就是说,人的一生中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物权、开展物权关系,甚至于往生之后若干百年、千年都是这样的。

    但是,债权关系就完全不同了。它不像衣食住行吃喝拉撒那样必不可分,只有当事人开展经济活动时才遇到这样的关系项目。整个社会中,当物权人或者物权关系人是相对容易的,当债权人经常会遇到风险,一不留神就得不偿失甚至于鸡飞蛋打。社会上缺乏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诚信的单位与个人很多,冷不防就上当受骗,破坏、败坏债权关系的坏蛋防不胜防。有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不是求爹爹告奶奶或债务人远走高飞,就是受恐吓、受欺诈、受赖皮,甚至于会发生桃色陷阱、绑架勒索、杀人灭口的。

    很多法院的执行局一年到头也忙碌个半死,甚至于依托公权力来强制执行,一些债务人竟然与法官、法警们捉迷藏、躲猫猫,公然的抗法。一些债权人辛辛苦苦打几年官司累得筋疲力尽,到头来一无所获。一些债务人牛到什么程度?牛到“要钱?没有!要命,只有一条”,有的人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真的是有的人宁可将牢底坐穿,甚至于不怕杀头打毒针吃花生米。

    种种反债权的恶劣行为,越是在经济改革、生产发展的时刻表现得越是突出。很多人因为贪污或盗窃公私财产几千元、上万元就坐牢了,有些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甚至于高达几千万、几个亿也不会坐牢。有的非法集资几十亿、上百亿的债务人被警察抓住了,很多受蒙骗的债权人到处去求情,叫公检法机关放人还债。你看看,你瞧瞧,整个社会的债权关系恶化到什么程度来了?!

    债权关系特别有意思,而且特别没有意思。很多债权人本来可以引以自豪的,因为实现债权不顺而沮丧、而疲惫不堪、而失败的屡见不鲜,饱受世风日下、世态炎凉之苦,债权关系之败坏是多么的逆反?

    第三,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中一些规律性趣味性的事物。

    过去长期以来,研究债权关系的是一班人马,研究物权关系的是另一班人马,这叫“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自从物权法问世之后,研究物权关系的人不约而同地蜂拥而来,摩肩接踵地叩开这座理论宝库,所出的理论成果很快就汗牛充栋了。尽管债权法多倍于物权法,尽管债权关系早已家喻户晓,尽管物权关系是个新生事物,然而,关于物权关系理念上的优势依然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令许多好事者如痴如醉、欲罢不能。

    物权法打破常规,兹将一些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混合在一起,从而大大扩大了想象的空间。其中的担保物权法部分,就是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共同体,竟然生硬地把两种不相干的事物弄在一起了。

    俗话说井水不犯河水,这是自然规律。哲学家们说,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违反了规律就是自己害自己。但是,仔细一琢磨,原来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人力或者机械力的作用下,把井水挑到、抬到、引到或者抽到河里面,是有可能性的。诚然,哲学家们和经济学家们,以及普罗大众们日常的思维方式是“傻瓜才做这样无用功的事情”,说得很有道理。说来说去,一般性总归是一般性,特殊性总归是特殊性。

    比方说,河里有个养鱼场,由于上游断流致使河水快干涸了。河边不远处有口井,有地下水汩汩而抽。渔民为了向河上的养鱼场供水,就把井水引向这里,于是就满足了养鱼的需要。

    现在,物权关系好比井水,债权关系好比河水。当事人把“井水”抽向“河水”,好像什么意义也没有,实则意义大得很。抽井水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目前在于抽水养鱼、有水快流。

    回顾众多的债权关系,无论是普通型、担保型的,无一例外地是从普通物权关系中裂变、嬗变而来的。没有普通物权关系,哪来什么债权关系?表面上,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是两个系统,毫不相干似的,实则关系大得很呢!

    很多专家学者已经意识到“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债权是一种相对权”,至于这绝对与相对之间的关系,鲜有人去追究。当然,哲学家们也会解释,绝对中可能发生相对,相对中可能发生绝对,这叫做一分为二地看问题。

    1、理论动态

    关于绝对权、相对权的学说,找法网无名氏2010-04-05《“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的区别》的论述是:

    [关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划分,在许多著名学者的论著中均不难见到,例如:佟柔先生认为:“依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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