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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 (第6/6页)
物。 用益物权人与担保物权人唯一共同之处,就是他物权人如何有效地利用所有权人之物。但是,由于物权界别、权阶、作用、效力都不相同,前者是开放性、双赢性的利用物,后者是封闭式、利己式的利用物,两者之间的差别很大。 (2)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用权怎么实际上处于同等的地位? 教科书“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价值的价值权,与用益物权系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的利用权,实际上处于同等的地位”的断言,属于“以偏概全”的逻辑推理方式,不足为据。一个高等级物权与一个低等级物权怎么处于“同等的地位”?一个反向的利用权与一个正向的利用权怎么处于“同等的地位”? 担保物权,是将担保债权粘连在一起的高等级的双料式权利,包含了所利用物的价值、高级物权的价值和高级债权的价值三个体系的价值权,其中物权的价值是主要成分,其余的是附属成分或者从属成分。 其利用所有权人之物,根本不需要付出对价,而且反过来需要所有权人向担保物权人支付保管标的物的费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总之,此类利用权完全属于“正利用权”。 担保物权不仅仅囿于优先受偿债权,而且往往连带消灭债务人的所有权,把旧式所有权关系变更为新式所有权关系。在特定条件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处分甚至于消灭标的物而无需承担责任。同是利用物和行使利用权,担保物权人可以享受许多特别权、优先权,而用益物权人根本享受不到,根本上是望尘莫及。 用益物权,是依附于所有权的低等级的单一式权利,仅仅包含所利用物的价值、低级物权的价值二个体系的价值权,其中物权的价值是主要成分,其余的是附属成分或者从属成分。 其利用所有权人之物,完全需要付出对价,不能取得保管标的物的费用,而且毁损所利用他人之物赔偿损失的责任重大。总之,此类利用权完全属于“负利用权”。 用益物权的唯一优点,就是其利用所有权人之物,可以依据长期合同而长期利用。不过,这里仍然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因为是付出代价的“负利用权”,用益物权租赁使用他人的财产,有的是利用的时间越长赢利越多,有的是利用的时间越长赢利越少,也有的不赢利也不亏损。 担保物权的利用权完全属于“正利用权”,无论行使利用权的时间长短,皆为赢利性物权,利用的时间越长皆是赢利越多。 仅仅是以“用益”这个关键词语来解释两种利用权之“平等地位”,未免失之偏颇。两种利用权的性质和利益取向完全不同,物权化方针政策是相反的,利用方式上绝大部分不相同,因果关系也不相同,对所有权的限制与反限制方法也不同,很难推定出两种利用权之“平等地位”。 从本论题中再次充分证明了主从说的不可靠性、不正确性和荒谬性,再次充分证明了担保物权的主体功能和主导地位。谁是谁非,谁主谁从,一目了然!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本文要点〗 关于合同关系、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性质,正确提法应当是: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与消灭,粘连于、牵连于、伴随于、并联于、同一于、统一于、平行于、作用于、服务于、干预于债权,并同命运于担保债权。简称“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与消灭,粘连于担保债权”。 以上的性质推定,定义为:粘连性、牵连性、伴随性、并联性、同一性、统一性、平行性、作用性、服务性、干预性,简称“粘连性”。 除此之外,担保物权除了与债权的粘连性之外,还有被各派别承认的事实,就是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性质。 担保物权的性质是粘连性,担保合同的性质同样是粘连性。这是毫无疑问的客观真理与客观事实。 只有这样解释才是符合事实、合乎真理的推论,才不违背“物权至上主义规则”、“物权普遍优于债权规则”,才能对于合同生效主义进行必要的修正,才能正确处理合同关系、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以及相关的主次关系,维护担保物权的主导地位、杠杆作用和特种权利。 经济社会、物权社会越是向前发展,担保物权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大,其独立性、粘连性、主观能动性更加多元化,其自主权、排他权、对世权和优先权更有发展空间。 关于主流媒体上之主从合同说、主从债权说的陈旧理念,又提从属性,又讲独立性,众多专家学者们都不能自圆其说。在似是而非、自相矛盾的逻辑思维圈子中,甚至于把“主从说”理论体系公式化、模式化、绝对化,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都进行固定化,这样的搞法是有害无益的。 不可否认,王X明先生是全国最优秀的物权法专家之一,由他主编的《物权法教程》也是全国最好的教材之一。之所以同样也陷入“主从说”的困境之中不能自拔,究竟其根源,一是受日本等西方国家法理学家的形而上学理论影响,二是受担保法、物权法相关僵硬条文影响,三是受全国的学术潮流影响,因此无法脱俗。 “主从说”的唯一推理依据是:先订立的普通合同必然是主合同,后订立的担保合同必然是从合同;先成立的普通债权必然是主债权,后成立的担保债权必然是从债权。这样的推论严重失实,完全是似是而非的错误观点。即使是从形式主义角度进行深入推理,也总是破绽百出,漏洞百出。倘若从内容实质上解析,那种陈旧的观点更是不堪一击。 相关词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5、957-2-16、957-2-17、957-2-18、957-2-20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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