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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 (第3/8页)

会长”等。然而记者发现,这些名头皆源自该公司自家的网站,多为虚假宣传。

    目前,天泽能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广州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其在珠江国际大厦的分公司也同时被查封。警方表示案件仍在调查中,受牵连的市民可携资料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和荔湾分局的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咨询。信息时报记者李丹

    ■警方通报

    广州警方打掉一特大非法集资团伙

    承诺高额回报,实则非法集资,6月24日,经过缜密侦查,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广州市公安局打掉一个以曹某等人为首的特大非法集资团伙,现场带回涉案人员85名。

    据公安机关初步调查,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新×城广场等地的天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隐秘手段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司员工通过向中老年群体随机打电话等方式,骗取相关人员前往该公司报名参加免费旅游,然后在旅游活动中宣讲该公司开展合作借款定期返息等业务项目,许诺年回报23%左右的高额利润,骗取他人投资,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或《借款合同》,实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信息时报记者刘军通讯员龚宣

    对于以上新闻事件,大家应当怎么看待呢?

    第一,新闻单位并不知道事件的原委与底细,法律知识肤浅,对于警方的查封行为进行了不实报道。最大错误在于直接把“涉嫌非法集资”篡改为“非法集资”,把民事纠纷当成了刑事案件。

    对于报社记者来说,是有闻必录的队伍,却以道听途说的素材来装点门面,并未对于天泽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分析研究。缺乏辨识能力和对文字内容缜密审核时,往往出现偏差。

    本文的题目是《“天泽能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封》(以下简称《查封》),但在“警方通报”一栏中却篡改为“广州警方打掉一特大非法集资团伙”。前后内容不一致,就把“涉嫌非法集资”演变为“非法集资”,对公众造成了误导,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妄断、妄议行为。客观上是对于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进行公开抹黑,让不明真相的公众和部分债权人谴责其“非法集资”,挑动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内斗,并故意掩盖官方错误的“严打”事实。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告示》上,写的是“涉嫌非法集资”,为什么该文中“警方通报”一栏中却出现了“非法集资”的字眼?为什么标题关键词与内容关键词不一致?这样移花接木式的误导到底有什么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相关单位或个人是否非法集资,连公安部门所下结论都不能算数,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换言之,对于融资的性质认定,一定要以法院的司法公文为准。在司法公文下达之前,任何组织与个人所下的定义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妄下结论。对于新闻单位或个人而言,更不可以这样妄下结论。

    “涉嫌非法集资”的语义,是介于“非法集资”和“不是非法集资”之间的过渡性语义,所展示的是“可能性”,并不是已然性。

    各个执法部门对于案件性质的推定,只能根据“已然性”的客观事实作出正确判断,所谓“可能性”、“或然性”、“将然性”则不足以凭证。对于新闻报道也有同样的要求,不能把主观臆测的东西塞进文章中来。

    然而,“查封”一文中,前面讲的是“涉嫌非法集资”,后面讲的是“非法集资”和“特大非法集资团伙”,完全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后面的说法肯定是不实的说法。

    第二,公安部门对于天泽公司的查封纯粹是正常履行公务行为,当前并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的定性报告。现在的中心任务是达成统一认识,而先入为主的新闻误导是非常有害的。

    据报道,2015年上半年以来,警方在整个广州市查封过多家融资企业,是按照上级公安部门的统一布置进行的。作为公安部门需应对群众举报、相关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或者根据所掌握的线索采取必要措施,这是其履行职责之所在。

    问题在于,对于公安干警而言,仅仅熟悉非法集资之类的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此基础上认真掌握一些民法、民法司法解释之类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物权法》等就是很好的一类明文规定。

    了解天泽公司具体情况的人就会知道,这个集团公司确实存在融资行为不够规范的方面。为了教育、挽救这间明星级的公司和曹刚这种明星级的法定代表人,执法部门最好的办法是促成他们进行彻底整改,从而达到规范化的程度。否则,对于整个天泽集团公司会造成宗法灾难性后果,并对于广大的投资者、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纵观各种所有制企业,没有缺点错误的毕竟是少数。倘若对于每个融资企业动辄得咎,非要往刑事案件上扯,那么全广州就不存在几个好企业了。所以,我们还有注意的一点,是执法中还有一个“法不责众”的土规则。

    近年来我们通过权威人士得知,整个广州市有十万家地方国营企业,从1998年开始恶意拖欠、克扣、截留、挪用、抢夺、侵占、私分或者涉嫌贪污广大职工的住房补贴费多达1000多亿元,18年来的利息也有大约1000多亿元,两者相加涉及2000亿元。

    对于恶意欠薪的企业行为,司法上早已入刑法,广州市也有多个判决的先例。对于这样的违法企业,首先是追究刑事责任,接着是追究行政罚款的责任,再接着是追究民事责任。但是,恶意拖欠住房补贴费的性质更加严重,社会影响更大,广大职工也是一生中最大的损失。

    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恶意拖欠住房补贴费”企业受到刑事处分和行政处分的,甚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也很少。主要原因在于,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起反作用之外,另有还有“法不责众”的土规则在起作用。

    相比之下,在广州市,整个天泽公司还是正规的融资单位。拥有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能源环保型企业、社会福利型企业,并不是空壳公司,老板也没有跑路,十年来能够正常的支付借款的本息。如果将这样的融资单位定义为非法集资单位,那么,全中国没有几个合法融资的单位,成千上万个民营企业就会被人为地抹杀掉,后果不堪设想。

    天泽公司多年来受到众多党政军老领导同志们的密切关注与大力支持,充分说明了这个企业很不一般。该优惠政策的,就应当毫不犹豫、毫不动摇地优惠。

    《查封》充溢着激进的观点,全是一面之词,根本是无法理和无事实的泛泛而谈。执法部门没有结案就推定为“非法集资”、“特大非法集资团伙”,显然是极不负责任的夸张煽情。

    第三,把正常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直接当成“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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