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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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 (第4/8页)

集资”的铁证,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关于钟姨的投资概况是,第一期出借5万元,年利息15%;第二期出借20万元,年利息20%。年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当年法定年利率的四倍,整个《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钟姨在合同届满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出借人的义务,违反了《借款合同》第7条的规定。该条约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如乙方提前还款,须向甲方支付一年期限的借款利息,如甲方要求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并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约定从还款本金中扣除20%及乙方已支付的利息金额作为提前还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上述的甲方,是指出借方即钟姨。上述的乙方,是指借款方即曹刚(代表天泽公司)。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无论是哪一方违反约定,都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公平合理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查封》提到,钟姨在第一期投资届满后,仅仅拿到了利息,没有拿到本金,公司业务员动员她继续投资或者加大投资。该业务员的做法确实有不当的地方,但不能据此推定天泽公司存在集资诈骗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首先要分清到底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然后再分清相对的过错责任(非刑事责任)。

    天泽公司从来没有规定过、也没有宣传过什么“第一期届满后一律不支付本金,需要出借人继续投资”。该公司一向倡导“借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一般不会过于为难借款人。所以,钟姨与天泽公司或者与曹刚所发生的第一期取款不自由行为,纯属钟姨与业务员的个人行为,纯属一场误会。

    实际上钟姨把其所有的5万元改投至第二期,年利率由15%增加至20%,不但没有什么损失,而且还增加了收益,钟姨应当感谢天泽公司才对,怎么反而骂天泽公司“诈骗”呢?究竟其诱因,是“后来钟姨听一位朋友说本金拿不回来了”这个情况的出现,是促成钟姨反悔、毁约的原动力。

    对于钟姨事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切实的了解。

    一则,钟姨事件纯粹是个个案,不是普遍性的事件。

    《查封》武断地认为“但记者发现,这些老人一直没取回本金,而是不断加大投资。一旦想要回本金,就会遇到同钟姨一样的麻烦。”只是针对于“我们都投资七八年了”这些自愿和大方的出借人而言的,这只是整个借贷队伍中很小一部分人。对于这些人,既可以加大投资,也可以缩小投资。至于“不断加大投资”的,只是另外一个类别。

    《查封》同时也承认了“不过,在场的多位老人仍坚称自己并未受骗”,至少说明了天泽公司还是讲诚信的。实际上这不光是多位老人的感觉,而是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共同感受。倘若这间公司是欺诈性的非法集资公司,一些老牌投资者根本不可能一如既往地坚持投资七八上十年,很有可能如钟姨一样坚持一年后就半途而废了。

    为什么其他人能够一连投资七八年都不觉得麻烦,而钟姨投资才一年就感到麻烦?主要原因在于每个人的个性不同,心里承受能力不同。

    二则,出借人不能准时拿回本金,有时候是由客观原因引起的。

    譬如,本年一连数月又对该公司进行停业调查,天泽公司在被查封的情势下,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活动。又如,天泽颐康城项目启动之后,公司资金需求量骤然增加,同时对于业务员的展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故偶尔出现鼓励“不断加大投资”的情况也是有过的。但这种情况绝对不是经常性、长期性发生的,也不是每个投资者都受到这样的刁难。

    三则,天泽公司无过错,过错方在钟姨。

    如果天泽公司以小于或者等于上一期的利率向钟姨借款,那么天泽公司就存在过错,否则就无过错。钟姨在天泽公司无过错的情势下单独毁约,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其后果并承担毁约责任。作为记者和新闻媒体,不同情无过错方,反而同情过错方,这样的立场观点显然是完全错误的。

    事实上,钟姨这样的人并不是受害者。倘若是受害者,她根本不可能自觉自愿地从投资5万元猛增到20万元,顶多在第二期中继续投资5万元而已。至于她单方面提前终止第二期的合同,赔偿损失后又感到委屈与后悔,那都是咎由自取。

    四则,天泽公司的融资行为可能存在瘕疵,但不足以构成非法集资的档次。

    天泽公司这几年来树大招风,由于名气大而影响到同行们的羡慕妒忌恨,有向该公司的业务员和客户挖墙脚的,有以30%至36%的优惠价恶性竞争客户的。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天泽公司接二连三地在广州成立了几个分公司,甚至把分公司开到珠江新城“金融中心”那边去了。

    珠江新城是广州市的金融中心,著名的金融中心大厦也在那里。这样一来,就引起了众多金融机构的恐慌,背后里放冷箭告阴状的肯定会有的。珠江新城分公司才开张几个月就出事被查封了,这个事情肯定是有隐情的。

    类似于钟姨这样的人,也是被竞争者分化瓦解的对象,只要抓住天泽公司的一个把柄就见效了。当然,金融机构那一邦人是高智商的人,要排斥天泽公司那样的融资竞争者是更加容易的。所谓严打小组,里面就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席位在内。这样的人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分分钟可以黑打竞争对象。

    B、根本无法解释的严重问题

    关于天泽案,是比吴英案和史玉柱案更具争议性的案件。对于以下焦点问题,当地J方无法正面解释。

    一问:为什么天泽公司在民间借贷十年后才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已经稳步地向前推进,民间借贷的自由空间得以拓展,天泽公司的融资、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高科技、新能源产业和老年健康服务业亦受国家政策重点扶持,曹刚及其天泽公司受到从中央与地方上百名新老领导人的支持。如果之前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那么如今更能证明其民间借贷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和清白的。

    倘若法定代表人曹刚及其天泽公司是“非法集资”的队伍,难道说那么多的老领导不进行阻止而亲临会议现场对天泽的活动进行大力支持?有那么多的官方媒体对此进行公开的报道?

    我们应当坚信,那些有长期革命工作经验的老同志、老领导,法律意识并不比别人差。说一个革命老人老糊涂也许可以成立,说上百名革命老人都一同老糊涂,根本就说不过去!说一家官方大媒体糊涂也许可以成立,说上百家官方大媒体都一致性地糊涂,根本就说不过去!

    执法部门不仅要尊重天泽、尊重曹刚和尊重广大的投资者,而且更要尊重中央、地方的各位老同志、老领导!而且更要尊重各大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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