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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的商品化 (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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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商品性农业发展和农产品的商品化在广义农业的许多方面均有所表现,不仅表现在粮食作物的种植生产、大量销售和磨粉、酿酒、榨油等农产品的技术加工业方面,而且表现在茶叶、甘蔗、桑、麻、棉花、蔬菜、水果、花卉、药材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生产以及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副业等方面。虽然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的商品性发展水平和商品化转化程度有所不同,但是共同代表了唐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新的态势和动向,所显示出来的经济意义以及由此推动的社会变迁无疑是值得重视的,不过也不宜评价太高。

    关键词:商品性农业;农产品商品化;经济发展;社会变迁

    如所周知,农业是我国封建帝制时代最为重要的经济部门,广义的农业不仅包括粮食以及经济作物的种植业,而且包括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家庭副业等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虽然仍是封建农业的主导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中有着明确的商品生产目的的成分即商品性农业,以及农产品在各种情况下向商品的转化即农产品的商品化,也势必有所增长和发展。本文即从广义农业的概念出发,来探讨唐代商品性农业发展以及农产品商品化的总体情形,并对这种发展和转化做出一点分析和评价。

    商品性农业和农产品的商品化是有所区别的,不过也很难截然分开。前者的农产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就是说,是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使用价值来生产的”。[1](P381)后者的农产品不一定有着这样明确的商品生产目的,但农产品在各种情况下也实现了向商品的转化,因此两者又都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商品性农业以及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和转化情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窥其概要。

    一、粮食作物的种植生产及农产品技术加工方面

    随着灌溉水利的兴修,耕地面积的扩大,耕作制度的改进,曲辕犁、筒车等先进生产工具的推广,经过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劳作,唐代农业到玄宗朝发展到了高峰。史载“开元、天宝之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人家粮储,皆及数岁,太仓委积,陈腐不可较量”,[2](卷830元结《问进士》,P3860)出现了公私仓廪俱丰实的可喜局面。安史之乱后,北方黄河流域农业遭受严重破坏,南方长江流域成为全国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基地。权德舆称“江东诸州,业在田亩,每一岁善熟,则旁资数道”;[2](卷486权德舆《论江淮水灾上疏》,P4962)杜牧称浙东一带“机杼耕稼,提封九州,其间茧税鱼盐,衣食半天下”;[3](卷14《崔公行状》)僖宗诏称“湖南、江西管内诸郡,出米至多”。[2](卷89《南郊赦文》,P933)唐代农业经济的较高水平,使得商品性农业发展的趋势有所增强,农产品的商品化也相当广泛。

    1、粮食的商品性生产粮食作物的种植生产是农业的主要部门,反映唐代粮食生产有着明确的商品粮生产目的的史料已屡见史籍。《太平广记》卷172《赵和》条引《唐阙史》载:“楚州淮阴农,比庄俱以丰岁而货殖焉。其东邻则拓腴田数百亩,资镪未满,因以庄券质于西邻,贷缗百万。契书显验,且言来岁赍本利以赎。至期,果以腴田获利甚博,备财赎契。”文中说淮阴之农“比庄俱以丰岁而货殖”,可见淮阴地区的粮食商品性生产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东邻经营着数百亩腴田,应属当地商品粮生产中的大户。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东邻胆识、眼光俱佳,敢于以庄宅作为抵押,贷款经营,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唐初诗人王梵志说富饶田舍儿“窖内多埋谷,寻常愿米贵”。[4](P346)既“愿米贵”,可见富饶之田所产粮食也是为了出卖,而且希望卖得好价钱。李华说润州练塘周围四十里,“其旁大族强家,泄流为田,专利上腴,亩收倍钟,富剧yin衍”;[2](卷314李华《润州丹阳县复练塘颂》,P3193)刘允文说苏州常熟塘“左右惟强家大族,畴接壤利,动涉千顷,年登万箱”。[2](卷713刘允文《苏州新开常熟塘碑铭》,P7324)这些大族豪家拥有大面积农田,获粮甚多,自然也不是仅仅为了自食自足,而是“专利上腴”,要出售粮食以营利的。中小地主和个体小农也有从事商品粮生产的,如漳浦人林昌业“有良田数顷,曾欲舂谷为米,载诣州货之”[5](卷355《林昌业》条引《稽神录》);又如洪州胡氏靠农桑致富,“其家令此子主船载麦,溯流诣州市”。[5](卷374《胡氏子》条引《录异记》)灵池县村民“将豆、麦入城货卖,收市盐、酪”。[6](卷8)这些事例都是将所产粮食运往州县官市出售,属自产自销。此外,中唐以后官僚、地主、寺观的各类田庄走着亦农亦工商的经营路子,生产的大量粮食也是作为商品粮出卖的。《北梦琐言》卷3《韦宙相足谷翁》条载,“唐相国韦公宙,善治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而积稻如坻,皆为滞穗。大中初,除广州节度使。宣宗以番禺珠翠之地,垂贪泉之戒。从容奏对曰:‘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固无所贪。’宣皇曰:‘此可谓之足谷翁也。’”韦宙囤积如山的粮食不可能长期储存,也是自家怎么吃也吃不完的,绝大部分是要售卖以获利的。

    唐代粮食的商品性生产还表现在农产品的加工业方面。列宁指出:“当农业同农作物的技术加工(如磨粉、榨油、制马铃薯淀粉、酿酒等等)结合在一起……在这种场合下,农业将是商业性的,而不是自然的。”[7](P119-120)唐代磨粉业——碾硙业“首先是作为营利事业而发达的”。[8](P360)碾硙业有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唐各级政府部门有官营的碾硙业,一般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政府收取租课、斛斗、绢、絁、丝、草等实物,或者铜币现钱,即赁值有实物租和货币租两种形式。这些赁值的获取虽存有权力强制性成分,但主要属于商业运作,有着商品性经营的性质。承租者依靠租赁碾硙生活,在交完赁值后所剩的面粉、米粉等自不会全部用于消费,必有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要卖出,也有着商品性经营的一定目的。唐代碾硙业主要为有权有势的统治阶层所有。唐都长安是一个拥有百万人口以上的国际化大都市,粮食需求巨大,从事粮食生意能获暴利。在长安周围的河渠上,特别是郑、白二渠上,贵族官僚、豪家地主、富商大贾兴建了许多用水力作为动力的碾硙,进行粮食的粉碎加工,从事磨面磨粉生意。高宗永徽六年,雍州长史长孙祥上奏说,“往日郑、白渠,溉田四万余顷,今为富僧大贾,竞造碾碨,止溉一万许顷”。[9](卷1《关内道一》,P11)玄宗时,宦官高力士“于京城西北截沣水作碾,并转五轮,日碾麦三百斛”。[10](卷184《高力士传》,P4758)宰相李林甫也“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10](卷106《李林甫传》,P3238)代宗“大历初,李栖筠为工部侍郎,时关中沃野千里,旧资郑、白二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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