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6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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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6 (第4/5页)

设计。这样的做法就可以“以点带面,各个击破”,就可以抓住焦点难点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可以基于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统筹解决各个层次的矛盾纠纷问题。

    由于“平等保护”规则问题于物权法草案讨论之际争论不休,致使普通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等内容出现很多空白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物权主体各自的优先权没有专门的规定。

    原《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居住权”本来是相当好的,本来有12个条款,结果在争论过程中被无情的删除掉了。本来物权法中理应大量增加优先权内容的,结果是反减无增。不但是专门的优先权章节也没有,而隐晦表现的优先权章节也被删除。

    关于重点保护、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这是无论宪法民法公法私法的,亦然无论姓资姓社的,也是无论市场经济的。突出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化共同行动,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无论是东方世界或者是西方世界,这种宏观物权法价值观是基本同一性的。当保护国有资产出现漏洞尤其是发生挫折之后,就会相应地推出可行性的措施。国家海外投资方面的利益保障同等重视,有些焦点难点问题甚至上升到国际物权法和国际反腐败法领域。

    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放弃了社会主义制度,蜕化变质为资本主义制度,难道说就不需要在物权法中作出重点保护、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了吗?

    不要老说物权法是民法是“私法”,也不要将“平等保护”绝对化了。中国立法原则上不能照抄照搬西方国家那一套搞法。毕竟人家是几百年前制订的“半边法”,对于当代社会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私法”与“公法”相互打架斗殴的屡见不鲜了。现在西方国家后悔莫及了。尤其是日本、法国等西方国家,在认识缺点错误之后大量增补“公法”的内容,其中不乏国家财产保护的内容。

    每个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要注意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其中最重要的义务与责任就是“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倘若全社会到处是公权私化、损公肥私和贪得无厌、腐败无能现象,都对于保护国有资产漠不关心,甚至于法律层面上也放纵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其结果是国将不国、民将不民了。

    曾几何时,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以后,一些泛滥成灾的自由化浪潮应运而生,他们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极端理论,“平等保护”也是他们奠定的大旗之一。这种空泛的理论只能得逞于一时,不能得逞于一世;只能在理论上得逞,不能在法律实践上得逞。西方世界近现代以来的民法典和物权法,根本不存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相反地,每个国家的民法尤其是物权法无一例外地严格要求“依法”行使权利,允许国家依法剥夺私人的财产权,而不允许私人剥夺国家法人的财产权。

    及至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还有些专家学者对于物权法中着重保护公有财产表示严重不满,自始至终一直是耿耿于怀。他们说物权法“该进则进”(对于私有财产保护需要全面推进),“该退则退”(对于公有财产保护需要全面退出物权法)。由此可见,什么“违宪之争”、“平等保护之争”都是一种现象,本质上却是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极端理论,害莫大焉!

    2、立法专家说法

    由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所发出的信号是,对于“平等保护”规则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实行,重申宪法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重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心思想是,在不否认重点保护、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国有资产的前提下,有条件、有限度的“平等保护”,实际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式的一体化保护。

    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先生在《解读》一书的显要位置即“前言”编发表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其中第四部分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分别是:(一)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二)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三)关于国有财产;(四)关于集体财产;(五)关于私有财产;(六)关于公共利益与征收补偿;(七)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八)关于担保物权;(九)关于物权的保护。从这些内容所反映的是“平等保护”的相对概念,同时也撇开了“违宪之争”的某些焦点难点问题。

    《内容》一文“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阐述,重点仍然是“国有财产的保护”。现摘录部分论点如下。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也不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侵害最严重的是国有财产。对此,物权法在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二是第四十一条规定……。三是第五十六条规定……。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物权法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贯彻实施宪法的上述规定,不仅是物权法的任务,也是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共同任务,各个部门法律通过各自的调整范围和规范,来实现宪法的规定。

    (引文摘自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7页~第8页)

    立法专家概要阐述了“平等保护”规则的基本概念,是一分为二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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