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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7 (第3/6页)
有些传统的民法学家喜欢将民法一律说成是“私法”,继而批评现行的物权法这种民法“不合理”或者“不合法”。这是另外一种形而上学的微观物权法理论。倘若仔细考量,确实有相当一部分的民法和旧式物权法是私法。 问题在于,私法的界限到底在哪里?旧西方世界的标准和新东方世界的标准是个什么样子的?这里面确实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现实情势下,多数法理学家讲民法却不讲私法,立法专家讲私法的更是难得一见。 罗马法权威专家乌尔比安认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规定。它包括了公民之间财产与人身的一切关系。对照上述观点,中国的农民也是公民,并且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那么,中国农民隶属于集体所有制这种公共所有制,是亦公亦私的财产权主体,公法和私法都可以分别规定这种人“公民之间财产与人身的一切关系”。这种所有制之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混合在一起的,仅用公法来规定,或者仅用私法来规定,肯定都有不周到的地方。 罗马法对私法还这样划分法:在罗马法中,侵权行为即“私犯”法所调整的关系还包括了大量现代社会法律已视为犯罪的行为。如窃盗、诽谤等,这取决于古代法民法、刑法不分的影响。但是,当今中国社会却不是这样划分的,所有的刑法一律列为公法,起诉人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公诉主体。诚然,现代西方国家的刑法完全是公法,并非是私法。从这种概念上比较,现代私法与古代私法的概念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 中国一些民法学家喜欢把“私法”挂在嘴边,又不对这种法律下定义或者正确地下定义,光是用大帽子压人,当然是压而不服。 中国作为现代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的财产遍地开花,而私有财产的品种少、社会影响不大而且不太复杂。倘若物权法不规定主要的和主流的财产权对象,却专门规定次要和支流的财产权对象,这肯定是本末倒置了。 本文关于第二个问题上,列举了半公法和半私法的例子。除此之外,还有半民法和半公法的例子,譬如民法通则中就有这样的内容。整个社会中,既要法律适应公民的生活,又要公民适应法律的规定,两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就是最好的法律关系。社会在进步,时代在进化,人们在开化,只有与新社会合拍才能奏响最美妙的音符。 综上所述,对于民法,一定要把纯私法型和非纯私法型民法区分开来,一定要认识到立法的“内容与实效第一,形式与概念第二”,一定根据本国的国情“按需立法”,一定要承认物权法是一种特殊的民法、不是一般性的民法,一定要珍惜物权立法的资源和保证立法质量,任何人也不能意气用事和无端指责。 三则,发生了对市场经济概念的误判。 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企业自由经济。一些民法学家据此推定,物权法是为经济服务的民法,因此不能限制企业的自由,不能有一般性企业和特殊性企业之分等。这种说法不是没有理由,问题在于将物权法理学完全等同于经济学,会抹杀物权法的功能特征。 物权法自然有自己的特点和功能定位法,对于任何领域和任何权利人,在保护其权利的同时往往还要规定限制其权利。保护市场经济是物权法的一个方面,限制极端的和不规范的市场经济也是其中的本职工作之一。 诚然,行政法和行政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一些明文规定,但这都是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之内的法律规范,而民事主体职责范围之内的法律规范还很缺乏。再者,一般的老百姓并不爱看公法,也很少接受公法方面的普法教育,法律资源的利用率普遍偏低。所有的老百姓对于物权法是必读科目,对于每种物权主体与客体都是同样关心的。 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搞市场经济,不能消灭计划经济。对于物权法而言,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搞市场物权关系,不能消灭计划物权关系。物权法的特色之一,就是优先权制度和排他权制度,正好可以与市场经济的法律形成优势互补关系。即使是私有制国家,同样不能抹杀这两种物权制度。抽掉了这两种物权制度,就不叫物权法了,就降格为一般财产权法了。 我们承认市场经济学确实有其独到之处,在某些场合之下也很适用。然而,尊重经济价值规律是一回事,尊重物权价值规律是另外一回事。市场经济学基本上是富人经济学,这里很少可以寻觅穷人经济学。同样是运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市场经济学在平衡社会关系方面是很乏力的,失败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物权法理学,并不限于市场经济学,也不局限于一般的财产权法学,在平衡各种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利益方面可谓匠心独运,在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方面都恰到好处。 譬如,物权法明文规定哪些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哪些归集体所有,这跟市场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倒是很像计划经济和政府干预主义的类型。纵观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这些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在物权法专门提及市场经济的概念。言外之意,该国的物权法并非以市场经济为必要条件。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他们的物权法从来没有提过市场经济。因为物权法并不限于经济领域一个方面,经济领域之外同样存在物权法的对象。 中国物权法条款内容中,类似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国家文物、野生动植物的规定,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之禁止不可称量物的规定,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规定,人民团体、慈善团体、宗教团体和其他团体占有关系的规定等等,与经济领域尤其是与市场经济领域没有必然的关系。倘若所有的内容都以市场经济为原型或者为必要条件,物权法有很多重要内容定然会被砍掉,这种做法肯定会浪费很多立法资源,继而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的保证。 市场经济即哈耶克主义经济形态,是最反对政府干预主义的,但物权法却少不了政府干预主义。政府作为国家财产的总代表人,需要管好用好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某些重大事项不出面解决就是失职渎职了。政府对于某些行业或产业适时地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国民经济健康、稳健地运行,减少过度投资、过分竞争和产量的大量过剩,防止经济危机的发生。政府作为整个社会最有公信力的组织,不能什么事情都要管,也不能什么事情都不管,反正作好本职本份工作就是了。 所谓法律,包括自律、共律和他律,而公律、民律与私律是各有千秋的。以正确的理念和全新的视角对待物权法这种法律,重新梳理各种法律关系,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就可以从物权法中悟出许多道理,解决许多争议性的问题。 全社会每个人都可以看作是物权人,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是经济人,经济人很有可能是物权人,而很多物权人很有可能不是经济人,毕竟物权关系与经济关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物权法规定了公共所有制和公共所有权等等方面的内容,导致有的专家学者质疑物权法违反市场经济(自由经济规则)。这是一种以偏概全、断章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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