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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0 (第5/8页)
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 《规则》进一步写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权形式神圣的,其他的财产所有形式是不神圣的,国家应当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上述言论有些不妥,确实很值得商榷。 A。《法国民法典》并没有确立私权神圣原则。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封建资本主义的民法典,由法国国王拿破仑波拿巴亲自主持与批准通过的。作为一个王权统治者,当然维护的是“王权神圣”或者树立“王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大法。 因为古今中外“王权神圣”与“私权神圣”两者之间是根本对立的事物,可以说是政治上法律上“你死我活”的斗争,根本上是一山不容二虎。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王权传统也是“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儒家文化总结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迫使人们自觉地遵守封建社会的秩序,不能越轨。 由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北京第1版并2002年7月第3次印刷的《法国民法典》,共386千字。从《译者序》共4页到目录共17页以及拿破仑波拿巴的1页题词,法律正文523页,以及书号1页,几年来笔者从头到尾阅读过多遍,每一页,每一行,每一字,几乎被笔者嚼烂了,整本书从来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原则”之类的内容,连翻译者《译者序》的评语中也没有出现过。 《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权法,没有专辟“物权法”,其中公法的内容比《德国民法典》多几十条。真正能够反映“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是公法的明文规定。再者,《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跟《德国民法典》那样大树特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意在避免在民法中出现土地所有制之公权私化行为,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格调别开生面并“别具一格”。 倘若《法国民法典》确实存在“私权神圣”原则,百分之百会努力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是权利人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但是,该法典中规定保护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寥寥无几。 《法国民法典》第538条“专属国家财产”特别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不可分割之部分。”此处规定的是国有资产具有最大限度的优先权与排他权,而且这样的重要资产不能随便分割(处分)。 上述特别规定,中心词语“任何部分”和“不可分割”等等,措词非常严厉,于确认物权和保护物权两个方面都非常得体,体现出重点保护、特殊保护、全面保护甚至于绝对保护的国有资产对象,比中国物权法规定的严格得多。中国物权法关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只是讲到“属于国家所有”,千篇一律的没有新意,侧重物权的确认,至于物权的保护就鲜有下文。 第560条“不动产添附权”特别规定:“在可通航的河道与江道中间因冲击而形成的沙洲、小岛或滩涂,如无权利证书或相反时效规定,属于国家。”这是关于新发生的无主荒地、滩涂产权归属的特别规定,用于限制私人的权利和保证国家的权利的,主题思想是特定的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正好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对。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规定与此是相反的。如农村集体与个人,采取先占先得的潜规则,至于有无“权利证书或相反时效规定”则不在话下。 上述两项规定,均具有科学性、精密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本来中国物权法需要认真借鉴法国的立法经验,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由于“惜墨如金”的缘故,没有出现这种好样的内容。 《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还是比较容易发现的,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还是不容易发现的。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私人财产保护请求权,中国物权法规定了私人物权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私有财产防火墙等,所有这些重要规定,该民法典里面根本找不到。诚然,即使是这些请求权,只是一体化保护的必要条件,实质上谈不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规定。然而,欲望达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境界,第一关必须过这些请求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B。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适用性问题。 《规则》一文,要求在民法包括物权法中体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认为这样做符合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和民法原理的要求,从而否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性,同时否定国有资产的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系统保护、加强保护和克坚保护。 经过反复的分析研究,对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提法,我们完全有理由作出以下推断。 一是没有法律依据。 新中国从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出现这样一部法律或者一个条文作如此低级趣味的规定。反过来,宪法和民法通则上都先后作出过“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与个人那是违背不得的。立法法规定得也很清楚,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否则是无效的。所谓无效,系指从法律规定到理论研究、实际应用上都是一律无效的。 民法通则是全体民法的代表法,物权法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之内进行恰当的安排条文。因为重点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物权法就是政治物权法,就是遵循政治原则、完成政治任务,不是要不要写的问题,而是必须写的问题。要说“特殊”,物权法比民法通则更加特殊。民法通则上不需要这么多公法的内容,而物权法却大量需要这样和这么多的内容。 大量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完全是有益无害的。然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完全是有害无益的。现在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抛弃了社会主义制度,前一个原则是必须的(“福利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后一个“原则”是万万不可的!看看当代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制化形势就知道其中的真缔了。 二是没有法例依据。 在中国,于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都找不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例子。同样地,外国的民法中同样也找不到这样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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