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0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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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0 (第7/8页)

的专家学者们和广大的拥护者们,却变成了“非正统”、“非主流”的物权法理论,这些言论不是被边缘化,就是被封杀,即使是在相对自由一点的网络系统中也难寻此类文章的影子。

    C。公然引用贪官的理论文章作依据。

    《规则》一文,为了证明“私权神圣”理论与实践的“合法性”,除了信口开河以外,竟然公开的引用贪官的理论文章作依据,真正是令人震惊不已。

    毫无疑问,每个贪官污吏最期望最得意的是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股份化和厚黑化,最害怕最痛恨的是法制化、公开化、公平化、公正化、合理化和廉洁奉公化。作为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如果是无意的引用贪官的错误观点,那么他是犯了低级错误;如果是有意的引用贪官的错误观点,那么他是政治立场出现了严重问题。

    《规则》一文在论述“关于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段落中说道:“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前苏联民法则公然宣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国制定《物权法》,对于不同的所有权究竟应当采取应当什么立场,是起草《物权法》一开始就遇到的问题。鉴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严重侵害甚至剥夺私人所有权的历史教训,《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决不实行差别对待。《物权法》确立了所有权平等保护的一般规则,就能够在保护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同时,对私人所有权予以同等的保护。事实上,在国家、集体和私人之间,私人更处于弱势地位,其所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更应当予以保护。这个所有权平等保护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上述文章引用来源是: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注:865千字,34人撰写)。

    黄松有何许人也?百度百科的简介是:

    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

    2009年8月21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进行立案检查。2010年,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有简介是:

    检察院的指控中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

    请注意:2005年至2008年间,是黄松有贪污受贿露出马脚的时候,同时又是《物权法草案》和《物权法》大讨论的白热化时期。他作为民法组课题组长,参与了草案8稿定谳的整个过程。这个专家组影响力仅次于法工委民法室组,但具有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民法组很多事情需要向该专家组请教。

    另外,《规则》出版发表的时间是2008年4月,黄松有受到“双规”指令的是2008年10月15日,不能证明杨教授故意引用大贪官的文章。不过,杨教授至今没有公开声明引用黄松有观点的做法是错误的,说明了他还在糊里糊涂地坚持错误。

    《适用》中那些说法的内容不一定是黄松有亲自撰写的,但作为主编人是负主责的。这个主编又不同于出版社的主编,后者需要完全听从并服务于前者的。

    《适用》的权威性与影响力,仅次于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但是,两种权威版本的说法是不一样的。

    《解读》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字眼,只是附带的介绍一下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没有对此进行具体解释。

    《解读》的导言部分,是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先生亲自撰写的,题目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在重点介绍“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时,特别明确地强调:

    “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毫无疑问,《解读》运用一分为二的哲学观点,讲述了物权法中既存在平等保护的规则,同时也存在特定情势下特殊保护的规则。但是,《适用》以及《规则》中故意撇开特殊保护规则,特意在批判“前苏联民法则公然宣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基础上,突出“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谓讲平等保护是假的,提倡私权神圣却是真的。

    到底是《适用》的观点正确,还是《解读》的观点正确?这是不言而喻的。实现情势下,《规则》前后3次特意引用《适用》的观点,却没有1次引用《解读》的观点。《解读》和《适用》都是2007年3月份出版发行的,《规则》的作者为什么那样独尊青睐《适用》而冷落《解读》,这是怎样一种喜好、偏向与立场、观点呢??百思不解。

    《规则》所谓“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论调,根本是子虚乌有!到底谁见过西方民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全国近14亿人,其中很少人看过外国的民法典,他们就认为能够蒙混过关。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雪亮的,他们蒙骗了初一,就难以蒙骗到十五!

    《规则》中的作者杨教授是在物权法大争论中跳得最高的一个,看看他与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的言论,很多缺乏理性,至少是一种非常偏激的言论。巩教授先生及其追随者们不是反对保护私有财产,只是从宪法规定的高度来重点保护国有资产。要说什么充足理由律,巩教授的理由更加充足,遗憾的是却被边缘化了。

    其实,物权法草案第一、第二稿的主持人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都保持了低调,一般没有在公开场合进行正面交锋。虽然都是起草主持人,两人的文章风格都有很大的区别。

    作为当代的、宏观的社会主义的物权法,竟然提都不敢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岂不是咄咄怪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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