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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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5 (第5/5页)

值、物权关系的平整程度;债权越是短期越好,越是能够体现出债权的杠杆作用和经济的价值、债权关系的平整程度。这么说来,物权关系的永恒性才是真正的“物权的绝对性”。

    物权关系的永恒性,不仅仅存在于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一种“物尽其用”的永恒性,更大程度上存在于“物权—债权—物权”之类的永恒性。物权关系“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普遍性的规律,换句话说就是“物权不灭规律”。

    “物权不灭规律”的前提条件是,只要物权的标的物不毁损、灭失,仍然可以继续产生一定的效用,无论是否产生债权关系,最后必然回归物权关系上来。其格式化形态是“普通物权—债权—普通物权”,以所有权为标志的物权总归是要回归的,而普通债权或者担保债权总归是要消灭的,故结论是:物权是永恒的、绝对的,债权是短暂的、相对的。

    同一标的物,仅仅存在物权关系、不存在债权关系,标志着此类物的利用是单方面的,物权的绝对性并无质的变化,这就维持在同一个水平上保持稳定状态。无论不动产或者动产,无论物权变动与否,反正有一标的物就有一项所有权;有一项所有权,就容易产生物权关系,无论本位的物权关系或者信托式、中介式物权关系。

    广义的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与利用权关系、作用权关系以及占有关系等等。所有的不动产和所有的货币,自然而然地发生这样那样的物权关系,这也是非常奇特的现象,与债权关系的成立与存续情势是完全不同的。

    同一标的物,透过普通物权关系成立债权关系,标志着此类物的利用是双方面的,物权的绝对性可能产生质的变化。一种情势是,从普通物权关系上成立普通债权关系,需交换的物和需交换的货币都呆滞在一起,物的利用效率很低很低,物权的绝对性被人为的阻碍,债权的相对性中自然地添加了绝对性。另一种情势是,通过普通物权关系成立债权关系,并由担保物权关系代替普通物权关系,理论上或者表面上物的利用效率提高了,实际上并没有提高。本来是应当从普通物权关系中完成标的物的交易的,结果绕过弯子到担保物权关系中完成交易。至于债权人从中是否得利、得利多少在所不问,于总体上来说,物的利用效率降低是客观存在的。那么,以牺牲普通物权关系为代价来成立担保物权关系,所体现出的是表面上的张力、效力与繁荣,局部上增加了物权的绝对性,全局上却削弱了物权的绝对性。

    以普通物权关系之物权绝对性为1,在未发生债务关系时能够保持1的水平;在发生债务关系时不能保持1的水平,担保物权关系中1+-1=0,普通物权关系中0+-1=-1。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关系中的1,是担保标的物利用上的1,-1是影响普通物权关系正常秩序的负数;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关系中的0,是普通标的物上的0,-1是影响普通物权关系正常秩序的负数。

    担保债权关系或者普通债权关系消灭之后,标的物重归于普通物权关系之中,一切归于平静。尽管普通物权关系是最老土最老土的,日常生活总是离不开这样的物权关系。这么说来,普通物权关系之物权绝对性是普遍存在的,担保物权之物权绝对性是偶然存在的。无论如何,无论是普遍存在或者是偶然存在,把事情说得精确些、圆满些,才更有说服力。

    制度物权的绝对性本质上是一种绝对化、扩大化倾向。以物的利用效率而言,以满足多数人的需求为能事,重社会效益,轻经济效益,益处多多。当制度债权成立时,制度物权并没有因此而消灭,这样就形成了“1+1=2”的客观效果。但是,好的制度不执行,制度物权和制度债权统统是0;好的制度被破坏,制度物权和制度债权统统是≥-1,这比其他的物权绝对性更加糟糕。

    〖本文要点〗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统称为财产关系。同为财产关系,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呢?很多人认为这两者之间没有不同之处,反正都是一样的。当物权法专家提出“很多场合下一般而论,物权优于债权、法定的物权优于法定的债权”、“共有权优于继承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保护时间可达二十年之久”等方面的新观点之后,很多疑难问题就浮出水面了。

    对于《侵权责任法》而言,已经把民事关系上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分为物权、债权和人格权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统称为财产权,后一部分分为特定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诚然,最奇妙的是物权部分,如普通债权起源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也起源于普通物权,并且在限制或者消灭普通物权之上建立健全担保物权;普通物权关系是可以维持长久的一类大众化的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是短暂性或者临时性的物权关系,两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各有千秋。于是乎,法学界就有物债权与债物权之说。

    总之,物权关系中等级序列多、绝对权利多并且与人格权的交叉关系多,是非常明显的等级森严制度,常常以物权价值来蕴含经济价值;债权关系中的等级序列少、相对权利多并且与人格权的交叉关系少,是相对简单的等级制度,直接以经济价值或者金钱比值表现之。诉讼请求权为了整体上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诉权上与实权上两个基本点进行统筹安排,不要老是从债权上做文章。将物权保护请求权与债权责任保护请求权结合起来,会收到更多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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