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7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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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7 (第3/5页)

于恶意欠债、逃债的形式出现,同样是履行普通合同,效果差得很远。

    若论“主债权(普通债权)消灭,抵押权(担保物权)消灭”,或许在“普通合同:抵押权合同”之相隔关系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抵押权是松散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法直接控制或者经常控制抵押财产,当债务人消灭了全部的抵押财产之后,债权人就无法实现抵押权。但是,这样的情势不是绝对的,多数债务人还守信用的。

    二则,质权的相隔关系。

    (1)动产质权的相隔关系。

    动产质权较多地出现相隔关系。其表现形式是“普通合同:动产质权合同”,或者“普通合同:动产抵押权合同:动产质权合同”。

    无论如何,动产质权一旦成立,担保债权或全部、或部分替代普通债权,都会对于债务人产生很大的约束力。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同样对于债务人产生压力。

    若论“主债权(普通债权)消灭,动产质权(担保物权)消灭”,在这里是不容易发生的,毕竟动产质权优于动产抵押权以及不动产抵押权。债权人占有控制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就有了居高临下的主动权,能够把担保范围之内的与担保范围之外的债权债务联系起来优先清偿,否则,债权人就押住担保财产不放,这样会让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日益增长,让债务人受不了。

    (2)权利质权的相隔关系。

    权利质权合同一旦设立,与普通合同的隔离程度很高。我们知道,普通合同中所联系或者所搭载的是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然而,权利质权合同所联系或者所搭载的是特种物权与特种债权。这里面受技术物权法和技术债权法所规范与调整,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求高度的规范化,是由法定的与约定的两个组成部分进行同一性的规范化,两者缺一不可。并且法定的规范化优于约定的规范化,这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申言之,权利质权合同中的担保债权是非常高雅的债权,而普通合同中的普通债权是非常平常的债权,而且两类权益的性质根本不搭界。若论“主债权(普通债权)消灭,权利质权(担保物权)消灭”,在此处更加不能成立。

    权利质权与普通债权是高度隔离化的,且担保物权的消灭还需要登记注销的,在担保物权法显得特别另类与刺眼。消灭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很容易,消灭特种物权和特种债权很不容易。

    订立权利质权合同是生效的第一步,由职能部门审核登记生效才真正开始生效。同样是登记生效,比不动产登记生效更加严格。从权利质权的设立、变更、行使、保全与消灭的整个过程来看,比任何一种担保物权严格。

    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等权利质权就更加特别了。别的担保物权之担保财产消灭或者毁灭了,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就双双不存在了。但是,特种权利质权是可以自行复制的,消灭或者毁灭之后还可以重新恢复。其他的担保标的物只能转让一次就完结了,而特种权利质权甚至于转让一百次以上也可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是长期受法律保护的,可以保证特种权利质权长期行使。

    (3)留置权的相隔关系。

    留置权的成立,部分在普通合同上升格起来的,有的不在普通合同上升格起来的,有的甚至于连担保合同也不签订。这样就分为相对隔离化和绝对隔离化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典型的是无因管理特别留置权。有的时候,留置权成立时连债务人是谁都不知道。如牧羊人在草原上捡拾到一只怀孕的母羊,就不知道失主是谁。

    在于普通合同上升格起来的留置权,同样对于债务人产生最大限度的压力与约束力。绝大多数情势下,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完全取代了普通债权的额度,甚至于绰绰有余。消灭普通债权与消灭留置权,不是正相关的,而是负相关的。没有隔离化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如此,已经隔离化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是如此。

    若论“主债权(普通债权)消灭,留置权(担保物权)消灭”,在此处更加不能成立。尤其是那些不需要签订任何合同的留置权,从一开始就成立了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毫无关系。

    最后看最高额担保物权的相隔关系。

    一则,最高额抵押权的相隔关系。

    最高额抵押权是连续增长壮大的担保物权。其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同步增长,这种发展趋势是完全彻底消灭普通债权基础上成就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而且所有的最高额抵押权都是这样的,无一例外。

    由此可见,所谓“主债权(普通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物权)消灭”,根本上、完全是闭目塞听的反话!“最高额抵押权连续增长壮大”与“消灭”二字怎么可以划等号呢?

    二则,最高额质权的相隔关系。

    最高额质权的发展趋势和“不灭原理”,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基本相当。

    诚然,最高额质权是比最高额抵押权更加高级的担保物权,强制性、稳定性和成长性更强,法律效力更高,仅次于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但是,留置权是短期性甚至于临时性的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额度相对较小;最高额质权是长期性的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额度相对较大。

    第三,物权法其他条款的连锁反应。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此处再次出现“主债权”的概念,没有以“普通债权”代替之,也没有出现“担保债权”的字眼。形式主义物权法历来是颠倒主从债权债务关系和主从合同关系的,用实证主义物权法一对照就完全穿邦了。

    债权体系中,债权的基本概念是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此外还有已替代债权、可替代债权与全替代债权、部分替代债权,还有独立债权与混合债权,还有物债权(物权性债权)与纯债权,还有法定债权与意定债权,还有未来债权、现有债权和总额债权等等。无论如何,普通债权始终是缺乏担保物权原动力的低等级债权,很多时候已经被担保债权代替了的债权和甚至于根本不存在的债权等等。

    那种认为普通债权就是“主债权”的说法与理念体系,根本是似是而非和本末倒置的,于理论上是通不过的,于实践上行不通或者有害无益的。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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