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7 (第4/5页)
个条款存在另外一些问题。 一是没有区分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与偏差。 二是没有区分一般抵押权之诉讼时效与最高额抵押权之诉讼时效,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与偏差。 三是没有考虑到抵押权中新成长债权之诉讼时效,把新债权与旧债权共同对待了。 四是没有考虑到物权优于债权的新规则,并且把高等级的物权、债权混同于低等级的物权、债权。 五是没有区分责任类型,也没有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未行使”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或者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这样的情形,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上另有规定。 六是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或者公法的类型,也没有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很多公法规定的债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也要区别对待。 七是我国债权法上的诉讼时效受西方国家旧法例的影响,多数债权保护的期间过于短暂,到现在没有发生根本上的改变。 从另外的角度考量,债权人于合适的情势下故意不行使抵押权,使得抵押财产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这也不是一件好事。本条款的意义主要在于限制债权人的权利,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同时也为抵押人着想。 即便如此,“主债权”的概念是错误的,其诉讼时效是含混的。以最高额抵押权为例,新增加的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主债权”)已经没有关系,于特定情势下很有可能超过“主债权”诉讼期间。这个时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纯粹是错误的。显而易见,那些非可归责于抵押权人的超过诉讼时效未能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第四,物权法相对正确的提法。 物权法相对正确的提法如下: 物权法第185条抵押合同第(一)项规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其中“被担保债权”就是“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相对。 这个条款中不再出现“主债权”和“主合同”或“从合同”的概念,看不出有什么瘕疵。 “被担保债权”这个概念,在第210条质押合同第(一)项规定也出现过。 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就是“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相对。
这个条款中也不再出现“主债权”和“主合同”或“从合同”的概念,看不出有什么瘕疵。 2、担保法的连锁反应与焦点难点问题 (1)概述 所谓法律的连锁反应,首先是从一部法律到另一部法律的连锁反应,其次是从一个条款到另一个条款的连锁反应,然后是专家理论上的连锁反应。 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债权债务”与“从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规定,物权法是照猫画虎地抄袭担保法的概念。这些理论的出笼,是人们惯性思维定式影响到的。他们一致认为:先到的、先存在的事物就是“主”,后到的、后存在的事物就是“从”,好像人走路似的,后面的人“跟从”前面的人。 究竟其实,这是一套似是而非、主次颠倒、舍本逐末、没有效力的说法,里面的瘕疵实在是多,简直是不知道从何说起,恐怕十万字也写不完。 当人们进行换位思考与深入研究之后,就能够看到其中非常真切的一面。那些胡乱颠倒地下定义的人,至今仍然蛮以为自己的东西“完全正确”而不知道省悟。 切莫以为那些规定与理论没有害处,害处大着呢!将主次合同、主次物权、主次债权全搞乱了,怎么没有害处呢?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没有好处! ——没有弄懂合同关系,就会埋没担保合同的主导地位与特殊作用,反而把普通合同当作至尊合同; ——没有弄懂债权关系,就会埋没担保债权的主导地位与特殊作用,反而把普通债权当作至尊债权; ——没有弄懂物权关系,就会埋没担保物权的主导地位与特殊作用,反而把普通物权当作至尊物权; ——没有弄懂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法律实践中就不知道其所措,容易走歧路、走弯路、犯错误,于事物变化时权利义务关系错乱不堪。 ——担保物权成立后,标志着应当是履行担保合同和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债务为主,而条文上与理论上却要求以履行普通合同和缓慢地清偿普通债权债务为主!怎么不起反作用呢? 担保法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的概念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上7个条款之中。作为担保法的辅助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当仁不让”地大量出现相关的概念: “主合同”出现了27次;“主债权”出现了6次;“主债务”出现了1次。没有出现“从合同”之类的概念。 在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置权三个部分,没有出现“主合同”、“主债权”之类的错误概念。出现“主合同”次数最多的是第六部分关于定金方面的解释,在8个条文中出现了10次之多。 (2)可以成立的概念 考察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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